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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税收基本法》已正式列入立法规划。当前重新思考《税收基本法》的整体框架与内容,对于推动《税收基本法》立法进程、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实现税收法治之“良法之治”具有重要长远意义。本文重点探讨《税收基本法》的意义、整体框架与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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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的"母法"地位质疑--兼论税收基本法的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件大事,它不仅有利于调整税收关系,而且为弘扬现代税收法治思想提供了契机。本文拟从立法角度,对税收基本法的地位、效力和价值进行分析论证,并对学术界比较流行的观点“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中的母法”提出质疑,并与大家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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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控中的行政立法:正名与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征税权由立法机关保留,但税收调控权不应由立法机关垄断,因此,税收法定原则不应笼统地适用于所有有关税收调控的立法行为。行政立法可以规范消费税的基本制度,以及仅涉及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的税收调控措施。同时,应当设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宏观调控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批准税收调控中的所有行政立法,并且在宏观调控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税收调控中行政立法的前提条件、行政立法中可选择的调控措施及调控幅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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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我国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称《税法通则》)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符合中央、地方立法权限适当划分的宪法原则,应统一认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并有效实施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的适当下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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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基本法制定的意义、特征和框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按照“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近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已正式启动对税收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并争取在“十五”计划末期或十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终了时完成。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是我国税收法制的重大事件,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它对于规范政府和纳税人的征纳税行为,对于巩固和发展税制改革的成果,对于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和税法的功能作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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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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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是全国的宪法性法律,是香港特区的根本法。为了落实"一国两制"的精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予香港各级法院附条件的《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由于二者的立场、视角、法律传统和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因而在立法解释模式和司法解释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碰撞。《香港基本法》在解释主体、权限和程序设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宪法危机,因此,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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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方式授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形成了以人大立法权为核心且以行政立法权、监察立法权和军事立法权为补充的更优的“一元三系”立法分工体系,监察权也得到了极大丰富,进而有利于织密权力监督之网。当前的紧要任务在于明确界定监察法规制定权限,以在推进监察法律规范体系立体建设的同时保障监察法规制定权规范演进。利用“三维考察+三层掘进”的阐释模型耙梳可以发现,目前国家监察委员会既可以为执行监察法律、监察直接相关法和间接相关法的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执行性立法,也可以在遵守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就领导性管理事项进行创制性立法,还可以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授权,就法律的相对保留事项和监督性管理事项进行授权性立法。接下来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的基础上对制定监察法规的立法权限、形式和备审等内容作进一步规范,以备我国《立法法》修改之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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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的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监督一直都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但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在传统的理论中是处于最高权力形态,拥有无上性,从而使立法监督缺失。通过对人民代表大会的双重身份的分析,旨在找出当前情况下立法监督的逻辑基础,使立法监督现实可行,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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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充分条件下的立法策略——从信息约束角度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政策的解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息约束是立法者选择立法政策和开展立法活动的重要约束条件。由于改革开放事业本身面临着严重的知识、经验和信息匮乏的问题,急剧的社会变革和转型又导致可靠而有效的知识、经验和信息的短缺,再加上国家幅员辽阔所带来的地方信息的高度分散性和信息搜集成本高昂等原因,立法信息不充分(匮乏)成为制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最大约束条件。从这一约束条件出发,本文重新解释了为法学界所广泛批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诸多立法政策的实践合理性,并认为这些立法政策是中国立法者在各种现实的约束条件下所做出的理性的或近乎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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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者对法律的功能经历了从专政工具到治国方略的转变过程,在立法理念关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粗”、“细”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认识。社会转型时期的立法如何在维护法的稳定性和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动之间谋求平衡是时代对立法提出的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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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制发展中短期态势评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架构,内容包括若干基本宪法原则、公民宪法权利的范围及其保护、国家权力的横向和纵向配置,以及宪法的保障实施。我国宪制发展面对的课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种:使政治、法律体制改革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有效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执政党与国家关系的法治化;形成独立的有权威的司法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完全可以在今后5-10年内实现一些具体的宪制改革目标,其中包括:初步实现政党以及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法制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乃至全国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产生;修改选举法,容许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竞选;实现不同职业选民的平等选举权;使司法机关相对于本级地方党委和本级地方其他国家机关有较大独立性;采取立法措施弥补公民基本权利法律保障方面的缺失;消除地方因权力过度集中于执政党的领导机构而形成的党的书记破坏法制、搞个人专制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设立宪法法院前的过渡措施;逐步终止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和补选环节普遍违反法律原则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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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并颁布刑法修正案,是符合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应成为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主体,且拥有主要的、基本的立法权限,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则应当是次要的、部分的,由此决定两者的立法功能有着主次之分。刑法修正案应与其他刑法体例相互结合,发挥其系统性功能。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针对呈现立法扩张态势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功能矫正,由全国人大依法行使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由全体人大代表半数通过,并将现行刑法典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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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佐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2):80-85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均作了规定,但都没有明确界定两者的范围与界线,致使两者的立法权限和关系模糊,位阶不明确,这与法制统一原则相悖。本文通过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来源、性质、范围的分析和梳理,指出两者的立法权在性质和效力上的区别,由此说明“基本法律”与“法律”在性质、内容范围及其效力等级上是不同的,并指出《立法法》将两者混为一体所产生的影响是消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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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分裂国家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分裂国家犯罪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时有发生,对该罪的惩治面临着严峻的形势.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也给我们研究分裂国家罪带来了新的课题.因此,了解分裂国家罪的立法概况,研究分裂国家罪的特征以及司法认定,有重大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