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冯净 《四川审判》2002,(1):45-45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甲、张乙系同社社员且房屋相邻,二被告是同胞兄弟,原、被告三方房屋相邻处共同使用一条檐沟排水,相邻檐沟南端原宽0.33米,北端宽0.45米。原告现相邻的楼房是2000年12月修建,小青瓦房是2001年2月修建。原告新建房屋时将墙砌在紧挨相邻的檐沟边,且墙基高于二被告房屋墙基。被告张甲认为原告占用檐沟,原告的屋檐水要冲刷自家的房屋,要求村社解决。村、社认为原告建房未占用檐沟,要求双方均不得占用檐沟,原告要保证屋檐水不能直接冲刷被告家的墙壁,否则由原告负责接天沟。  相似文献   

2.
应否准许原告撤诉?编辑同志:我院最近受理一起解除非法同居案件,该案原、被告1987年5月同居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已生育子女。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原谅了被告的过错,申请撤诉。对是否准许撤诉,我们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有人认为应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的非法同居关...  相似文献   

3.
本文案例启示:当事人在建立婚约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如双方在同居生活过程中没有尽到相互关心、相互照顾的义务,造成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即使相对方在客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按公平原则对人身伤亡者或其家属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一、基本案情介绍2008年农历2月初,原告郭新华、徐爱香的女儿郭晓欢经人介绍和被告魏富强相识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后两人一同到北京打工。同年7月8日,被告  相似文献   

4.
【案件回放】案例一:莫某某系李某诉张甲、陆甲、张乙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主审法官。原告李某持借款借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条有"张甲、陆甲、张乙"的签名。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借条上"张甲、陆甲、张乙"的签名均为其三人本人所签。但被告张乙辩称,借条是在装有房产证的手袋被一名叫冯某的人抢走后,冯带原告李某到张家胁迫其一家人签订的,实际上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  相似文献   

5.
【案情】 原告张男(男,31岁,某小学教师)与被告邱女(女,30岁,无业)均有精神病患史。张男至今仍服药治疗,但目前生活能够自理。邱女因精神分裂症发作被送到省安宁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初才出院。同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相互隐瞒各自的病史进行交往、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2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原告及家人即发现邱女行为举止不正常。2005年3月,经知情人告知才知道邱女的病情。这时邱女已怀有身孕。原告张男及家人未经与被告家人商量,即带邱女到医院做全麻人流手术,并引起被告精神分裂症复发。被告家人知道后就将邱女送往省安宁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00元。安宁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确认邱女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双方家人就原、被告的婚姻及财产等问题进行协商未果,原告张男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婚姻关系无效为由诉请离婚。  相似文献   

6.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宝琳,女,二十三岁,某工厂干部。 被告:赵延年,男,五十四岁,退休工人。 被告:刘秀英,女,五十五岁,退休工人。 被继承人赵连云系原告之夫,两被告之子。原告与被继承人原在同厂工作,双方于一九八○年开始恋爱,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登记结婚(尚未同居),七天后赵连云因心脏病猝发去世,由被告夫妻出资将其安葬。以后,原、被告双方对赵连云名下的五笔存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夫遗产。并  相似文献   

7.
汤涛 《人民司法》2012,(2):70-72
【要点提示】虽然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但综合案情及生活常理,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的总债务数额,在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之后,原告已无权再行主张。另外,根据后协议优于先协议的原则,在前后协议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后协议为准。案号一审:(2011)甬鄞民初字第323号【案情】原告:孙某。被告:钟某。原告孙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女儿林某自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将每月5000多元的工资交与林某保管使用,直至2009年双方开始操办结婚事宜。由于林某系被告独生女  相似文献   

8.
原告(反诉被告):赵静,女,汉族。被告(反诉原告):王允,男,汉族。原、被告在2002年初认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2002年1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有生育,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常因一些小事发生争吵。2003年5月7日凌晨2时许,原告因怀疑被告在外面有外遇,乘被告睡觉之机用剪刀将被告的下身剪伤,后被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共花医疗费601522元,术后被告性功能曾出现异常。5月11日被告要求出院,出院诊断为:阴茎损伤明茎刀割伤。出事当天,原告被派出所传唤到派出所进行审查,审查时发现原告曾服过农药,就把原告送往医院抢救,被告为了维护家庭的和睦不愿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不愿做法医伤残鉴定,并以书面的申请要求公安机关释放了原告。之后双方还是不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常常闹矛盾。  相似文献   

9.
夫妻离婚后又同居生活,原告请求“离婚”,法院应如何处理?编辑同志:夫妻离婚后,双方未经复婚登记而又同居生活,现原告请求"离婚"。对此案,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以事实婚姻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以非当同居论处。请问,哪种意见是正确的?湖北省阳市人民...  相似文献   

10.
原告柯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结婚。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吵闹打架.原告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主张因原告生育女孩,被告重男轻女.常对原告打骂,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主张因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存款、债务等问题争执达不成协议。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在如何处理本案问题上存在分歧。  相似文献   

11.
近来,非婚同居的现象日益普遍。但是,由于社会、法律对非婚同居的监督与保护力度不够,不少非婚同居的双方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因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甚至出现一方或双方因此而自杀的惨状。因此,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认清非婚同居的关系,处理好非婚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原告俞某于2000年9月18日购买一部摩托罗拉V8088手机,同年10月,手机不慎掉入厕所。俞某即到被告某维修中心检修。被告经初步检查,即告知俞某手机已进水腐蚀,不能维修,只能更换主板,经双方口头协议约定以2000元价格达成更换手机主板的协议。2001年4月,俞某使用手机时发现按键失灵,即到维修中心检修,方知其更换的手机主板为旧板。为此,原告、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为更换新板,被告以旧充新,系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被告认为双方约定为更换修复板,不是新板,同时举证其手机新板成都内部报价为2200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3.
1999年4月8日,原告广汉市万达城市信用社与被告广汉市拓新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流动资金400万元,借款期限从1999年4月16日至1999年5月30日止,利息为月利率6.12‰,被告以其所有的广汉市丝厂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评估价值为600万元的财产设定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还约定原告有权了解被告广汉市拓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新公司)的经营情况,如被告拓新公司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借款合  相似文献   

14.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和某(男)于1997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5年10月28日,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以双方年龄均已较大(诉讼时原告61岁,被告71岁),生活需要人照顾,起初不同意离婚,但在诉讼中见对方离婚的态度坚定,后又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很大争议。  相似文献   

15.
一、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系同一村村民。为方便居住生活,双方于2001年期间,口头达成“换地建房协议”。此后,双方仍未能履行“换地协议”。不久,被告陈某以其本人已与原告张某协商换地为由,使用了原告张某以前的旧房地,在此地上堆放石料、塔建简易猪栏及瓦房等,为此,双方发生宅基地纠纷。原告随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同年底,该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张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张  相似文献   

16.
赵锋 《中国律师》2014,(9):74-76
正一、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张甲之子张乙持张甲的虚假身份证明到公证处办理了张甲委托张乙出售其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内容的公证书。张乙以张甲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李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甲从张甲处购买涉案房屋,并同时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核后,房管部门向李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被诉房产证)。此外,李甲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向工商银行贷款,并在被诉房产证上设置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张甲向公证  相似文献   

17.
非婚同居当事人财产关系浅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非婚同居关系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当非婚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有必要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详细的界定,以增强现实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案件简介:原告林友枝与第一被告姜卫东是住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同一幢楼的邻居。2005年10月6日,与姜卫东同居的女友赵艳在姜卫东家中,将洗衣机水管接在液化气管道上自杀,被原告及时发现后报警解救,当时公安部门和第二被告烟台市汇通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均到场处理。当日,  相似文献   

19.
【案情】1995年4月19日11时许,被告(被上诉人)牟小琪到原告(上诉人)青岛天德塘桑拿公司处雅浴洗澡,洗后更衣时,发现其更衣橱里的贯重物品被盗。被告遂将情况通知了原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原告赔偿。经双方协商,原告按被告所述失窃物品八五折赔偿被告人民币16700元。1995年4月下旬,公安机关将在原告处作案的盗窃犯赵玉双抓获。据其供述笔录,赵称其打开更衣柜的钥匙不是从被告身上盗取,而是看到被告将钥匙放在浴室的桌子上,乘隙偷拿打开了更衣橱,将物品拿走。【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一家服务行业,对其特定服务项目…  相似文献   

20.
韩涛 《法制与经济》2010,(15):24-25
原告乐某诉称:2002年12月至2008年9月期间,原告在被告管弹的某公寓工作,任职岗位为车管员。2008年9月24日,被告口头将原告辞退。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近6年,被告应依据原告上作的时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朱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