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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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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累犯与数罪并罚竞合的解决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耀  李友军 《人民检察》2005,(21):62-63
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分别由不同条文规定。二者都是刑罚的具体应用方法。表面看,二者不存在任何适用冲突,但由于法律用语的不明确,导致累犯制度中的一般累犯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竞合,并且给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带来争议。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相似文献   

2.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下同)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各地法院的作法不大一致。有的对各罪分别量刑,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有的则列出罪名,不分别量刑,只判处  相似文献   

3.
王翠杰性格温柔,可她偏偏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女检察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部门负责起诉北京西部地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期”案件,王翠杰所在的公诉一处则办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严重暴力刑事案件。  相似文献   

4.
刑法学界有关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亦称累加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等。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不是只单独地采用某一种原则,而是根据所判刑罚的不同种类采取不同的原则。这对数个主刑并罚的情况是不难理解的,法学界认识也基本一致,如数罪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重刑吸收轻刑,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对数罪中有附加刑时,并罚采用什么原则,法学界认识就有分歧了。刑法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在审判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有时候会遇到对所受理的公诉刑事案件审查后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对此,应商请人民检察院撤回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刑种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5种,此5种主刑彼此间称为非同种主刑。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数罪分别加以定罪量刑,所判处的数刑为非同种主刑,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合并处罚方法。刑法第69条集中体现了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同时兼取吸收原则和并罚原则。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明确规定了同种主刑数罪并罚的方法,对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刑法的规定并不全面,只对死刑、无期徒刑与其他主刑的并罚作了规定。有期…  相似文献   

7.
死刑、无期徒刑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我国刑罚的重刑体系。在我国保留死刑而又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之下,死缓与无期徒刑的适用必将增加。由于死缓与无期徒刑在执行中均可减为有期徒刑,而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仅为15年,数罪并罚时上限为20年,因而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重刑犯通过减刑和假释后的实际服刑期限均可能低于15年,从而不仅凸显了我国重刑体系的冲突,也可能同民众对惩治重刑犯的期待产生错位,不利于死刑的限制。为解决这一问题,应适当提高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较之不少国家有期徒刑上限较高甚至没有上限,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尚有提高的空间。  相似文献   

8.
曾亚杰 《时代法学》2008,6(2):68-74
无期徒刑因不需要剥夺犯罪人生命即可永久剥夺其犯罪能力的特点而比死刑有着公认的优势。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减刑、假释标准宽泛而使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施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大大削弱了刑罚的严肃性及权威性,并使人们对无期徒刑丧失了应有的信赖感与认同感。对此,我们可以根据犯罪人案件性质、犯罪后果、判决确定之日的年龄、有无劳动能力、悔改表现等因素来分别适用不同的减刑、假释标准;提高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增加有期徒刑中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一、分歧意见上述案例涉及到无期徒刑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客观地讲,以往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减刑、假释标准宽泛而使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1]这意味着,实践中"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况不应是个例。但在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对罪犯准确适用刑罚却存在一定争议,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10.
阿宁 《法律与生活》2011,(20):38-39
2011年9月17日,闫永喜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他的情妇毛旭东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的弟弟闫永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相似文献   

11.
2011年9月17日,闫永喜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他的情妇毛旭东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的弟弟闫永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相似文献   

12.
2010年7月9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对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于兴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其财产差额10865万元及其孳息、非法所得801 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13.
浩然 《法制与经济》2009,(23):35-37
2006年12月2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数罪并罚,判处原郑州市惠济区区委书记冯刘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10万元。冯刘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冯刘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14.
正《刑法修正案(八)》在"减刑"一节中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3年。也就是说,理论上,在没有数罪并罚的案件中,如果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减刑后其实际服刑7年半  相似文献   

15.
2010年7月9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对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丁兴昌受贿案作山一市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于兴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其财产差额1086.5万元及其孳息、非法所得801.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 无期徒刑犯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又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轻)伤害罪,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基层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虽然只能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7.
豫纪 《中国监察》2010,(1):56-57
2008年11月25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河南省水利厅原厅长张海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罪犯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有漏罪,法院对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重庆读者徐青徐青同志: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此规定说明,其一,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表明该罪犯不具有悔改表现,应当撤销其假释。撤销假释意味着必须…  相似文献   

19.
陈玉峰 《法人》2014,(2):53-53
正中储粮河南公司董事长李长轩形象地诠释了硕鼠的含义,他的落马也昭示了硕鼠的必然下场2013年7月13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称"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原董事长李长轩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判决。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李长轩于2002年至2011年先后担任中储粮郑州分公司总经理、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中储粮河南公  相似文献   

20.
正[基本案情]罪犯钟某1996年因故意伤害、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并交付监狱执行,1999年减为有期徒刑20年,2002年再次减刑1年3个月。2003年钟某因漏罪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但新判决书未注明无期徒刑执行起始时间,于是监狱按照2002年的减刑情况继续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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