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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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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高涨,跨国银行获得了迅速发展.如何防范与处置跨国银行出现的风险、建立较为健全的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确立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构建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基石.本文主要探讨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两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李玫  刘涛 《法学杂志》2012,(7):84-88
银行的业务模式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当一家银行发生严重危机时,考虑到银行服务的广泛性及特殊性,银行监管机构通常会对其实行行政接管,采取各项救助手段使其恢复正常经营,避免其走向行政关闭或司法破产的末路。目前,我国银行行政接管法律制度对于接管条件、救助手段、接管程序、接管权力等方面的规定均存在不足。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建议出台针对银行行政接管的专门规章,在银行行政接管的实施过程中,各政府部门应协调同步,司法部门应予以必要协助。  相似文献   

3.
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楠 《法学家》2007,3(4):77-85
由于银行在经济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业务的特殊性,一般的破产法并不完全适用于银行破产.银行破产往往可以划分为清算前和清算两个阶段.在清算前阶段,银行监管机构会通过各种措施救助银行.只有当救助无望时,破产银行才会进入破产清算.在这一阶段法律应明确规定监管机构采取行动的标准,以及可以采取的救助措施,限制其自由裁量权,避免监管姑息.而在清算阶段则应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力.  相似文献   

4.
论商业银行破产的申请权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有立法中对商业银行破产的申请权人及其申请条件的规定比较宽泛、模糊,甚至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冲突,而且也没有体现出商业银行破产申请权人的特殊性。未来制定的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应当赋予银行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破产申请权,以避免其各自出于自身利益不及时提出破产申请而导致的延迟清算的负面影响,解决在"管制性破产"与破产程序之间衔接上可能存在的角色利益冲突。此外,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也应当予以确认,并完善银行监管机构对此种申请权的同意权。  相似文献   

5.
银行是现代金融的核心,优胜劣汰,建立银行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意义重大。比较分析美国日两国如何处理银行破产问题,发现其相关法律比较规范完善、监管机构权责明确、破产原因合理创新、银行处置方式灵活。反观我国相关具体规定,存在着法律不完整、重要制度缺失、破产申请权不合理、破产处置方式缺失等问题。我国可借鉴国外立法完善我国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刑事破产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失,行为人对此损失应该予以赔偿,但行为人的财产总和又不足以赔偿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财产损失而被宣告破产的一种免责制度。刑事破产制度的确立,可以体现破产法的人道感情、公平理念、效率理念、自治理念等价值取向。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国的破产法均规定可以对自然人提出破产程序的申请。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这是立法的一大疏漏。因此,在我国确立刑事破产制度,对平衡行为人与受害人或其亲属的利益、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夏草 《检察风云》2014,(5):13-13
美国银行破产清算机制美国的银行破产机制受到世界其他国家的关注.英国2009年通过的专门针对银行的破产法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的做法.而此后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和欧盟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针对银行和其他金融类机构破产机制的文件,均以美国银行破产法制度为蓝本.  相似文献   

8.
银行是市场的重要主体,在竞争规律的作用下,会出现经营情况恶劣、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此时其应当遵从优胜劣汰的法则,保证不良金融机构能够及时退出市场,避免产生不可控的风险。我国90%以上的金融资产属于银行,因此,银行破产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鉴于银行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其破产的很多环节与一般企业的破产环节有很大不同,在全面采取预防银行经营风险措施的同时,建立与完善我国的银行破产制度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9.
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制度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  相似文献   

10.
《十二表法》中的破产法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责任手段,导致债奴甚至杀害债务人的残酷现象。《关于债奴的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废除了债奴制度。尔后产生了财产拍卖制度解决债务人破产问题,但该制度不以解决破产问题为限。它和以后的财产零卖制度都是强制破产制度。恺撒颁布的《关于财产让与的优流斯法》开创了自愿破产制度。它放弃了破产惩罚论,把破产看做一种解决危机的手段,并把破产法独立化。该法深刻影响后世的破产法。此外,罗马法还有特殊破产制度,它们是遗产破产、银行破产、特有产破产、返还嫁资的丈夫破产、受敬畏者破产等,其共同特点是具有特别要素。  相似文献   

11.
银行业并非一个四平八稳的行业,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银行破产甚至倒闭时有发生.20世纪以来,全球银行业金融危机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一是19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时期;二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存贷危机时期;  相似文献   

12.
存款人利益保护是银行重整制度的核心,也是银行重整程序得以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破产抵销权可使存款人就与重整银行互负债务的部分获得优先受偿。P&A措施通过转移重整银行的资产与债务,可使存款人在重整程序之外获得清偿,由此也减轻银行重整的压力。存款保险制度在为存款人进行存款赔付的同时,可推动存款人破产抵销权的自动实现,并可为实施P&A措施提供财务支持。  相似文献   

13.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1933年,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美国银行破产清算机制美国的银行破产机制受到世界其他国家的关注。英国2009年通过的专门针对银行的破产法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的做法。而此后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和欧盟陆续出台的一系列针对银行和其他金融类机构破产机制的文件,均以美国银行破产法制度为蓝本。英语中针对银行破产有一个专业术语"insolvency"与表示普通企业破产的"Bankruptcy"相区别。在美国,银行破产不适用普通破产法,而是有专门针对银行的破产法制度。其对银行负有监管职能的机构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阶段,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在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实现债权利益最大化、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制度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因此,笔者认为,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立法、简化程序、实行和解分离主义、规范行政权行使等措施,实现破产和解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完善我国破产法律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5.
伏军 《当代法学》2012,(6):108-116
银行危机行政处置程序是针对银行设立的特殊行政程序。考虑到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及公共性,建立这一程序对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来说十分必要。银行危机行政处置程序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和保障金融服务提供为目标,程序启动标准区别于普通企业破产清算标准并应符合法定程序。危机银行的行政处置方式包括并购、购买与承继、资产分离等利用市场资源方式,也包括政府担保、国有化等利用公共资源的处置方式。考虑到公共资源的负外部性,市场资源应当被优先利用,公共资源使用应符合严格法定程序并应限于合理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6.
当企业处于破产状态时,企业的控制权由股东转为债权人,有效的破产制度形成对企业有力的约束;但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和银行政策抑制了银行提起破产诉讼的动因,形成银行的软约束机制,进而导致信用机制的丧失,逃废银行债务现象不断出现。只有让市场主体真正独立,并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约束和自我约束机制,才能根治逃废金融债务问题。  相似文献   

17.
破产监督人是保证公正清偿 ,实现程序效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破产程序中的法院、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都难以担当日常监督的重任 ;和解程序为不法债务人提供了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可乘之机 ,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也难以准确到位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至指定破产管理人前 ,债务人财产实际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破产犯罪呈现日益上升趋势 ,危害巨大。因此 ,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 ,优化各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加强日常专职监督 ,防范破产犯罪 ,在新破产法中增设破产监督人制度势在必行。我国的破产监督人应是向法院负责的 ,超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上而保持中立的 ,对破产日常事务进行公正监督的常设性机构。笔者围绕破产监督人的性质对该项制度进行了具体构建 ,并提出了初步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银行本该为自己的决策错误与经营失利承担责任,却因为政府的干预,反而将损失转嫁给了广大的民众。因此,打破政府对破产银行的必然救助观念目前已被全球广泛接受。作为政府救助的替代品,存款保险制度也就应运而生……银行业并非一个四平八稳的行业,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银行破产甚至倒闭时有发生。20世纪以来,全球银行业金融危机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一是19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时期;二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存贷危机时期;三是2007年至今仍在继续的又一轮经济衰退期……  相似文献   

19.
破产理念的立法演变与破产程序的驱动机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韩长印 《法律科学》2002,98(4):49-59
免责制度产生之前 ,破产主要是作为债权人执行债权的工具和手段存在的 ,旨在最大限度地发掘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程序的推动主要依靠债务人基于免责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其后 ,免责、自愿破产加上自由财产制度的确立 ,成为自然人破产得以长盛不衰的三大利益支点。当有限责任制度在立法上和实务中得到广泛承认和推行之后 ,债务人本来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获得的免责利益则可通过有限责任的方式直接实现 ,此时企业破产立法的重心发生了移转 ,促使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更多地转向破产预防制度可能为其带来的诸多益处上。  相似文献   

20.
周立  郭峰 《中国审判》2020,(3):98-101
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各项目标能否最终实现,都与破产管理人密切相关。而现实中,破产程序中多方利益、矛盾交织、冲突,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难免因为其行为不当或过失、故意,而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加之权力本身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和肆意滥用的本能,因此,有必要建立及时、有效、完善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以规范破产管理人的权力运行、限制破产管理人权力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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