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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而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对本级人民政府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以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这种形式虽然能让人看出表决的结果,但不能充分体现表决群体对审议内容的满意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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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最重要的权力 ,特别是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决定权居于各项职权的主导地位 ,是体现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力行为的重要标志。从各地人大常委会的探索和实践看 ,在重大事项的界定上 ,作出的规定大体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是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并相应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主要有 11项 :(1)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3)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的部分变更 ;(4)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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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凡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可称为重大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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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中央和省委先后出台了实施意见。贯彻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2019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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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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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地方事务的基本形式之一。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依法、全面、有效、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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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那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城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什么是重大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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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而要行使好这项职权,首先必须界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哪些是“重大事项”。如果“胡子眉毛一把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甚至会被人认为越俎代庖;倘若放之任之不去主动甄别,而消极地等待“重大事项”上门,则有可能失职无为,甚至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此两者或过左或过右,都有失偏颇。所谓“重大事项”,顾名思义指的是“重要的大事项”。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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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于多方面原因,相对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一直是地方人大工作的"短板"。如何减小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的落差,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新解读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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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湖北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从1995年建立以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1996年10月,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对什么是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议案的提出、决议的审议程序等均作了明确的规范。三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全市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实质性的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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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都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对人大代表参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没有具体规定。研究本文设定的命题,需要明确四个前提:一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所谓的重大事项不是一个轮廓非常清晰的概念,有可能随时间、空间和地点的变化而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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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青浦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本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讨论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相应决议、决定,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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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既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又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从而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统一。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师宗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完善制度,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强化督办,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努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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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和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其特色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界定了重大事项的范围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那么,什么是重大事项?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人大工作者。笔者认为,重大事项与非重大事项之间很难划分绝对的界限。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