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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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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东艳 《法制与社会》2013,(16):102-103
英美法系侧重于司法过程中法官造法的机制。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与取舍以及法官造法不可能完全超越既有法律,凭空裁判和造法。卡多佐总结了担任法官的多年经验,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系统理论阐述了实用主义司法哲学。书中为法官在不同情况下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裁判,确保法律的公正提供了实践的方法依据,也对裁判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是立法目的条款。以在裁判说理中所起作用为标准,可将《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司法适用类型化为直接依据型、法律续造型、制定法的解释型、法律行为解释型、论证补强型、文书美化型与例行罗列型。《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司法适用存在错误适用与瑕疵适用问题。前者包括实质误用与形式误用;后者包括说理不充分适用、理解不统一适用与冗余适用。规范《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条款的司法适用,需秉持“克制”援引的基本立场,摒弃整条援引方式,并明确条文中不同层次立法目的各自指向,遵循绝对禁止援引场合与有条件援引场合的适用要求。  相似文献   

3.
保险产品的多样化与经营机制并未有机相辅,新《保险法》仍未修订的原则性条款使司法主体在保险诉讼案件中难以掌握具体法律标准,司法裁判的结果不能有效均衡保险争讼双方的权义配置,须在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法律范畴内考察保险关系,以保险立法理论和价值理念为进路确立保险纠纷解决的归责标准。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应当以交强险制度的设立目的为基础,并结合条例中其他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5.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交强险已经8年,既发挥着保险保障价值,也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法律缺陷,亟待用先进的现代责任保险理论对其进行重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便是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讨论确认受害人之直接赔偿请求权,并非因它是责任保险理论中需研究的学术焦点,更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未做明文规定而涉及到我国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首先,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的立法价值:在于使我国交强险制度能够适应现代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法理基础之上。同时,能够填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空白点,实现其与《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上位立法间的统一协调。其次,确认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的司法价值:则在于能够为法官审理交强险案件中处理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赔偿事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司法审判的改革。  相似文献   

6.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在总结相关案件后,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交强险先行赔付监管,简化理赔程序,同时建议取消交强险赔偿金分类限额。交强险中出现的先行赔付难、程序复杂等问题,属于案外之事,与法官的审判无关。但事实上,法官通过总结审判经验,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弥补漏洞,既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法官担当社会责任、干预社会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7.
司法裁判的正当性问题及以对话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论证理论,近年来在我国受到学界广泛关注。为增强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对此也作出了应有的回应和探索,重点是强化庭审功能,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尤其强调裁判理由阐释及论证,要求法官必须公开其心证过程。但在中国转型社会的现实语境中,实质公正仍是司法裁判追求的最高目标,法官适用法律存在多重困境,法律论证过程不可避免地遭遇尴尬。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追求仍应以实现法律之内的正义为基础,同时应回应立法目的与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8.
在一些具有道德意味的案件中,法官是否具备明确的道德意识,并正确地回应社会公众的道德需求,已成为判断裁判社会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法官应当掌握一定的裁判技巧,遵循一定的司法方法论原则,以缓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内在张力。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司法道德性可以在四个视域内加以分析:以规则适用实现法律规则中的道德要求;以原则裁判宣谕法律的道德内涵;以客观和平衡的司法方法遵循社会主流道德观念;以确认和规制良心司法体现法官道德准则。  相似文献   

9.
对32个先进人民法庭的实证分析可为中国基层司法之深入研究提供基础。各先进法庭法官的司法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表现为在基本掌握事实的基础上,以社会效果为核心的基于法律的预裁判——社会效果预测——调解/说服(利用法律、政策、情理等各种方式)——达成调解协议/裁判——社会效果实现的混合的纠纷解决过程。人民法庭法官的司法技术包括涉及关系、地位与权力预裁判调整的调解/说服术、弥合法律与现实差距的预裁判的调整术等。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7,(5):144-160
2011年,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引入了"有利条款"。六年多来,这种比较型冲突规范因其迥异的适用逻辑和比较法气质,在实践中遭遇了司法规避,至今未见严格准确适用"有利条款"的司法案例。司法困境的原因何在?走出困境只能仰赖立法修改乃至废除"有利条款"吗?通过对"有利条款"的历史溯源和实践中的裁判逻辑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困境既存在立法论根源,又存在司法技术阙如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案例进行法教义学梳理和分析,再通过设计和评析虚拟案例的方法,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有利条款"具有可行性,并不存在实质性的障碍,至少能在个案层面上建立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规则。法官不应以司法规避放弃裁判的职责。寻找"更有利的法",就是寻找更睿智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积极适用"有利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有助于从中观层面上发展比较法理论。在中国深化对外开放和建设"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同样别具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1.
以"注情重理"为重要特征的传统法律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并直接影响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为实现裁判实质正义,要求法官在裁判理念上,树立个案公正的价值取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诉讼程序上,加强审判程序公正公开,促进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在裁判方法上,加强自由裁量适用,实现司法逻辑与司法经验相统一。  相似文献   

12.
法律推理与司法裁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裁判活动离不开法律推理.推理是法官裁判的基本思维方法.在具体案件的处理时,法官可以结合案情实际情况运用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来进行裁判.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法官在审判实务中不注重法律推理,不重视裁判理由的证成和裁判结论的说理.因此,我们要强化法律推理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的地位,正确认识其功效.  相似文献   

13.
谢晖 《法学》2023,(3):20-36
法律不仅是能通过语言表达的逻辑化、体系化的明述知识,而且很多时候也是无法通过语言表达,只可意会的修辞性、亲知性的默会知识。司法通过个案救济法律预期目的冲突时,既面对着在冲突的法律预期目的之间的选择,也面对着在冲突的诉求和“证据”面前的采信,还面对着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中的妥适性、可接受性等问题。这些都是法官面对的默会知识。藉此,法官在个案裁判中追求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默会正义知识。此外,法官在裁判相关问题时,其本身的经验、亲识,以及判断是非、运用法律、协调正义的独特能力等,更增添了司法救济法律预期目的冲突时的默会内容。  相似文献   

14.
正所谓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来讲,就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裁判文书的信任度。对法院和法官而言,司法公信力是个大问题。司法公信力不仅体现在以事实为根据上,更体现在以法律为准绳中;不仅体现在裁判文书里,更体现在法官的言行中;不仅体现在法律效果上,更体现在社会效果上。一个良好的社会状态要看社会诚信,  相似文献   

15.
我国法制建设中历来重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对司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无法"司法问题却有认识不足的倾向。所谓"无法"司法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规定不明或者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等情况下,由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理念的要求,法官必须解决现实的社会纠纷。"无法"司法是以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司法经验为表征的,在司法过程中具有普适性。但是"无法司法"毕竟与严格依法原则有冲突,因此也应当对"无法"司法进行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16.
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毋庸置疑是法官判决时考虑的两因素,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似乎法官在裁定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机械地运用三段论推理就必然得出正确的判决,然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是心与脑对话的过程,是理性与非理性冲突、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情感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由于这些情感因素对司法公正具有利与不利双重性,因此应采取措施予以引导、制约。  相似文献   

17.
张晓萍、王国龙在《苏州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撰文认为,今天时代要求我们捍卫严格法治主义,而严格法治主义要求司法对法律的适用必须以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为前提,这是司法裁判合法性的本质要求。司法裁判中对法律适用的解释既包括对法律文本含义的解放,也包括对法律文本意义的  相似文献   

18.
司法裁判并非是一项纯粹理性的事业,属于情感范畴的正义感构成了法官裁判的重要视角,在裁判工作中发挥着认知和指引的关键性作用.从情感理论上来说,正义感的形成主要赖于移情这一情感现象,而移情的展开需以无偏私性和信息充分为必要条件,这样才可能导向正义的个案裁判.不过,正义感的运用并非不受理性的约束,它只是为裁判提供了一种行动计划和倾向,法官仍然要诉诸于以合法性思维为框架的法律理性论证.因此,司法裁判的作出最终依赖于正义感与法律理性论证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9.
司法理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程序技术进行法律推理和判断、寻求结论的妥当性所体现出的一种睿智和能力。司法理性是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以及实践理性的统一。法官在司法裁判时运用法律推理的过程,同时也是彰显司法理性的过程。因此通过法律推理促进理性司法,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法治目标。  相似文献   

20.
判决书是法官向当事人阐释法律、运送正义的载体,也是司法通往社会的桥梁。正因为如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发布的《五年改革纲要》中就要求"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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