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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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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方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方国家行政监察机构独立性强,保证了监察权的自主行使;法制体系完善,公职人员行政行为严格规范;政务活动公开透明,监察效果显著。这些特点对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建设富有深刻的启示:我国要发挥优势,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与监察法律相结合的反腐倡廉法规体系;突出重点,加快公务员从政道德及财产申报的立法进程;提高效率,推进政务公开及政治生活的透明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代,正式形成于秦代,在唐代取得了重大发展。虽然明清时代发展得最为完备,但从行政监察发挥的作用来看,唐代发挥得最为充分,取得了辉煌的成果。 一、日臻完善的唐代行政监察制度 唐代以前行政监察机构和官员设有御史和谏官两部分。唐有天下,百废俱兴,其监察制度也日臻完善,表现为机构完备、分工细密。 1.唐代中央行政监察——台官监察。 唐代最主要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由御史台官员行使监察权,史称“台官监察”。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副职  相似文献   

3.
改革现有的监察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宪法层面来看监察体制改革尚有若干重大理论问题亟待澄清,如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之后的宪法定位,监察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监察权在司法权力体系中的作用及定位,对监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探索,宪法修改与监察体制改革合宪性的关联等。对以上理论问题的不同解答直接影响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追求和制度构建,对未来的监察效果也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试点期间必须未雨绸缪,在厘清理论难题的基础上合理建构对应的监察制度,如承认监察权的独立属性;完善选任机制和汇报制度;适时赋予监察机关侦查权,提升其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借鉴廉政公署的监督制约模式,构建独立的人民监察员制度;以监察体制改革为修宪契机,审慎确定修宪内容等。  相似文献   

4.
我国唐代建立了一套严密的行政监察制度,监察机构的行政监察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因而出现了“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的繁盛局面。唐代行政监察制度较为完备又有自身特色,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我们今天的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5.
<正> 孙中山先生的行政监察思想十分丰富,主要由四方面的内容组成,即:关于监察权概念的确定;监察权应当独立行使;监察权属于治权;关于监察体制的具体设计等.兹分述如下:(一)关于监察权概念的确定.“监察”一词,古已有之,但那时并没有明确提出“监察权”概念,而是把对官吏的监督称为监督、纠察、弹劾或纠弹.到了近代,很多政治家和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监察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机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力图找出存在的问题,在制定中国行政监察制度改革的相应对策时,要着重明确权力来源、重建监察体制和加强监察工作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7.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方式,在我国的权利救济系统中有着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由于信访机构的地位不独立、人员素质不高、调查权限较小、信访建议权威不够以及与诉讼救济关系模糊导致信访救济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通过对国外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考察与借鉴,吸收其合理因素,改革信访制度来完善信访的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8.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历史悠久、体制完善、机构独立,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延续两千多年的御使监察系统及其运作,是中国古代官吏制度的重要历史内容。本文从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脉络入手,分析了其发展演进的基本轨迹,进而总结出其基本特点,提出了现时代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历经两千多年,体制完备,经验丰富,影响深远。许多制度都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中国现行反腐败制度包括行政监察、纪检监督、检察反腐,虽其效果较为显著,却也存在着职能分散、衔接不力等问题以至于无力根治腐败,难以满足强力反腐的要求。整合现行反腐体制,确立以监察委员会这一统一高效的反腐体制符合时代需要。监察体制改革使得监察权成为一种新型并且独立的国家权力;在组织上拥有与"一府两院"相平行的政治地位;在职权上,它则整合行政监察部门的监察权以及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这些变化必将对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治格局产生根本影响,这一影响主要表现在"党政分工"的监察体制架构、"四元并立"的刑事司法格局、"五权分野"的政权治理结构。这一政治格局也将成为后续国家监察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宪法指针。  相似文献   

11.
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主体有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两大类,这两类机关虽然都负有监督的职能,但在监督的职责以及各监督主体间的协调和衔接等方面,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尝试在我国建立专职的立法监督机构即立法监督委员会,以保证行政立法监督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2.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居间裁决民事纠纷的行为.行政裁决程序属准司法程序,而现代政府机构是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原则架构的,行政机关行使民事争议的裁决权有混淆侵权原则之嫌,为在理论上能够自圆,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的国家都是以承认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为前提的,即让法院对行政裁决拥有司法审查权,确保最终的权力分立.  相似文献   

13.
在中央与香港特区的权界中,中央掌管国家政权,权力范围包括香港的外交权、防务权、缮本_法》的解释权、《基本法》的修改权、任免行政长官与主要官员的权力和在香港实施全国性法律的权力;香港特区行使地区治权,权力范围包括广泛的立法权、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有关的对外事务;中央掌管的国家政权和香港特区行使的地区治权之间存有层次之分和范围之别。  相似文献   

14.
行政执行效能是执行主体进行执行活动所要实现的应然结果,是执行主体执行行为的方向。执行主体是影响行政执行效能的主导因素,科学界定行政执行效能的内涵,有利于引导执行主体的行为指向与行政效能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执行主体的行为在自身经济人特性、落后的思想观念、不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的影响下,常常偏离行政执行效能的基本要求,导致执行效能低效或无效。应从强化责任感、树立法制观念、树立群众观念、完善执行责任追究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入手,规范和引导执行主体的行为,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其主体作用,提高执行效能。  相似文献   

15.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机关作成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一定程序法规范,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正确与公正,并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藉由程序的规定,使人民在行政机关作成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得以参与、表达意见与沟通,进而确保人民程序与实体上权益,并增进人民的信赖。因此,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具有确保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及增进人民对行政机关信赖的功能。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于2001年1月1日实施,在该法的引导下,各行政机关已经在许多行政程序单元上有常态性的实践经验,包括电子化政府或整合政府公报等配套制度的建制,也提供行政程序法实施的配套条件。研究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当时的立法争议问题,对于大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6.
教学督导工作属管理范畴的一种管理行为 ,在职权上行使监督、检查、指导、建议权 ,不能有任何形式的行政指挥权。它有效地推动教学工作民主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改善管理系统中的反馈控制环节的弱势状态。在决策、执行、控制的三位一体的教学管理体制中 ,督导起到监督控制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中国行政司法监督的困局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国家行政权的行使实行全方面的密切监督,这既是传统法学的要义之一,又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最大的法治成果之一,就是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并相应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但中国目前的行政诉讼以及通过司法审查实现的行政司法监督,由于观念的滞后和体制的欠缺正处于欲罢不忍、欲进不能的困局之中。分析这种困局产生的原因并找出走出困局的出路,正是当下中国法学界面临的紧迫课题。本文尝试对此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   

18.
“民告官”模式的行政诉讼制度对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行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官告民”案件却占了很大比重。基于目前“官民”争讼的现实考量,建构“官告民”模式下的行政执行诉讼,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论权力制衡与行政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监督体现着权力制约。一个社会要想维持良好的秩序,一个国家要想有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政府管理体系,就必须要凭借具有强制性力量的行政权力的运用。监督应该是一种普遍伴随着权力存在的现象,有权力存在的地方,就会有也应该有对权力的监督,行政监督的本质就是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控制。我国行政监督体系,正处在一个制度化、机制化发展的过程当中,许多环节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对于行政监督中的现存问题,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积极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侵权发端于民法,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已比较完善。行政侵权实为侵权法的特殊形态,与民事侵权责任有法理上的相通之处,存在借鉴可能性。过错责任以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无故意或过失为标准进行归责,在事实行为和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裁量行为领域可为相对人提供救济;危险责任在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责任判断上从加害人出发,只要行政机关没有对危险尽到及时合理的清除义务即应承担责任;在上述归责原则均不能适用时,公平责任可以发挥一定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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