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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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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金桥 《唯实》2008,(5):52-57
我国物权法吸收借鉴其他立法例的成果,比较全面地建立起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但是物权法对该制度中若干关键问题规定得较为原则抽象,需要结合法理与实践对笼统模糊之处进行具体分析解释,以探讨法律规范背后的真正意旨,明确在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后登记公示原则回归的必要性,从而为准确实施与适用法律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预告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规定,它将物权法原理与债权法原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既保护债权请求权又保护物权请求权,可以有效地保护不动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它在登记范围、程序以及登记机关等方面却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缺陷,影响了法律权威的实现和维护。  相似文献   

3.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当前我国物权立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引入法定公证制度的规定阙如,使得我国物权制度的法律价值大打折扣.因此,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设定法定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将法定公证制度引入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制度审核与制度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侯国跃 《探索》2007,(3):184-188
《物权法》为新中国第一部形式物权法,它对我国既有的物权规范进行了制度审核,重构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征收制度、征用制度、遗失物规则和担保物权制度。《物权法》结合民事立法趋势、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和我国基本国情,对我国尚付阙如的预告登记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地役权制度和占有制度进行了创造性的构建,显示出立法者顺应时事发展潮流、借鉴他国制度设计、填补我国法律空白的勇气与信心。将来的民法典应当进而补充规定先占取得制度、添附制度、取得时效制度、典权制度,并规定占有与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登记     
《实践》2015,(4)
<正>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知识园地     
物权法(草案)名词解释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似文献   

7.
中国民法法典化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立法是物权法,而物权法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物权行为。在立法中对物权行为的态度问题是我国物权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围绕我国物权立法是否应采纳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在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因此,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一番探讨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就该理论及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借鉴这一理论作一些分析。一、物权行为理论起源。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是由18世纪至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他于19世纪初在柏林大学的讲义中提出,为履行买卖契约或其它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契约而践行之…  相似文献   

8.
王崇敏  王慧 《学习论坛》2005,21(11):77-78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就担保物权的立法定位存在很大分歧,其根源就在于学者对于物权的一些基本观念和范畴的认识存在分歧。从我国物权法研究的现状来看,担保物权的理论化之路不合时宜,而备受忽视的制度技术化之路有助于解决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担保物权所面临的困境。  相似文献   

9.
《党课》2014,(10):40-40
近年来,虽然一些地方成立了专门机构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但由于不动产登记涉及土地、房屋、承包地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多个部委,国家层面没有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导致《物权法》相关内容无法落地。日前,酝酿多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了明确的时间表: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从今年开始,将用三年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姜大明强调,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点改革任务,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精神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0.
日耳曼法中有关善意取得的雏形即“以手护手”原则,与罗马法“发现己物,我即收回”原则相比较,均注重保护原物权人利益。随后在商品交易频繁发生的社会,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被重新定义,最终形成当今的善意取得制度。由于不动产采用登记的公示方式,将不动产纳入普遍意义的善意取得制度后,造成了与动产善意取得的诸多差异。如何处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我国应将对不动产交易的保护从善意取得制度中剥离,并借鉴德国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原则,形成我国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不动产适用公信力原则的区分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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