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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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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证是最精妙的国际结算融资工具之一,在信用证机制下银行信用代替了传统的商业信用,不仅保障卖方获得便捷确信的付款,而且合理地分配了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信用证交易实质上是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严格相符的单据,银行就应当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但这一切都以买卖双方的诚实守信为前提。  相似文献   

2.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方(付款人)的请求,开给出口方(收款人)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是银行凭自身信誉保证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一、前言在信用证结算的过程中,提单是不可缺少的单据之一,只有递交有效的单据,银行才能凭单付款,卖方才可以顺利结汇。信用证关系中,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的买方与卖方,开证银行与付款银行。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卖方为受益人,将信用证由开证行及通知行转交给卖方;卖方装货上船,取得已装船提单,将提单交给议付行,议付行审核单证,单证相符即可放款,卖方结汇;议付行将信用…  相似文献   

3.
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喻术红一、含义与实质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贸易结算的产物,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  相似文献   

4.
林娜 《法制与社会》2010,(28):103-104,116
信用证是最精妙的国际结算融资工具之一,在信用证机制下,银行信用代替了传统的商业信用,不仅保障卖方获得便捷确信的付款,而且合理地分配了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信用证的两个最基本特点就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交易。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严格相符的单据,银行就应当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但这一切都以买卖双方的诚实守信为前提。欺诈行为的出现不仅破坏了信用证的顺利运作,而且给无辜的交易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本文拟对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产生、发展等问题作一系统研究并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作出评析。  相似文献   

5.
信用证欺诈情况下法院发布止付令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般情况下,基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性,法院是不宜以发布止付令的方式阻止开证行或付款行履行其义务的。原因在于信用证的基本法律性质。信用证的基本法律性质。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泛指一项约定,由银行(开证行)根据该约定主动或应客户(开证申请人)邀请并循其指示承诺,在完全符合L/C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等)付款、兑付或议付。L/C独立抽象性原则是L/C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包括两方面内容,并贯穿L/C法律关系的始末,对各L/C当事人的行…  相似文献   

6.
论跟单信用证交易中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跟单信用证(LetterofCredit,缩写为L/C),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是由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在申请人要求的金额和期限内,当受益人提交议付的单据符合申请人的要求时,由开证行承诺付款的一种书面文件。①跟单信用证实际是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可向开证行要求付款,从而降低了贸易各方的商业风险,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从国内和国际立法角度而言,有关信用证的立法仍是一个不发达…  相似文献   

7.
在当今国际贸易的流程中,一般做法是,卖方获得承运人签发的装运单据,然后通过向银行提交单据委托银行收款(在跟单托收方式下)或要求银行付款(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付款或承兑付款后从银行取得单据,再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至此,一方得到货物,另一方得到货款,国际贸易的整个程序终结。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所作的界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a)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b)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c)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由于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比单纯以商业信用为保障的汇付、托收等方式具有不可比拟的…  相似文献   

9.
论信用证“软条款”的法律性质及对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理论以及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使得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软条款”信用证就是其中的一种。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使得受益人根本无法依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据.或者银行有权单方解除其第一位的付款责任。可以说,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大大地破坏了信用证的“信用付款”作用.影响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本文拟对信用证“软条款”进行分类,剖析其产生的原因.界定其在法律上的性质.探讨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措施。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 信用证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单据买…  相似文献   

10.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信用证条款作为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前提条件,一般载明如下内容: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信用证种类、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信用证的装船期限、信用证金额及货币类别、付款时间和方式等等.上述条款的制定和履行直接关系到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卖方是否能够获得货款支付,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应特别关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信用证条款问题.本文拟就该条款中的部分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1.
信用证审单标准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写L/C)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和最常用的一种支付手段。它是银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据国际商会统计,以信用证作为支付手段的,占日常国际贸易的70%以上。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  相似文献   

12.
高峰  王利  孙毅 《特区法坛》2006,(6):17-18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被誉为国际商业的血液和生命线。一项信用证交易,法律界人士考虑的更多的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以及对“独立抽象原则”进行补充的“欺诈例外原则”。对当事人来说。卖方考虑的是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是否与合同一致。有没有不合理条款:买方考虑的是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一致,是否是真实的;而银行考虑的是在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之后能否从买方得到偿付。往往在有关当事人的要求和利益落空时。也就是信用证交易发生纠纷时,才发现信用证的诸多条款中没有涉及解决纠纷的管辖权的条款。尽管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已被多国银行所采用,并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作已成功地解决了信用证的法律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3.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它涉及多种合同关系 ,通常有7方当事人 ,即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银行、承兑行、付款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有3个 ,一是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卖方)间的法律关系 ,二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法律关系 ,三是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在人民法院诉讼的案件大部分涉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间的关系 ,其中在结算阶段发生纠纷为多。一般是因开证行向受益人支付了信用证金额后 ,开证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款项 ,银行诉到法院要求开证申请人偿还或主张担保权 ,这类案件逐年增…  相似文献   

14.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在满足某种特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这种凭证实际上是开证银行的一种书面担保,即担保信用证的特定受益人(出口商)一旦履行了信用证内规定的义务后,就可获得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给付的金额。在信用证内,开证银行授权出口商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开出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或其他付款请求,并按规定随附货运单据,按期在规定地点收取货款。  相似文献   

15.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最主要方式,具有“国际商业生命线”的美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开证行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下称《统一惯例》)的规定,保证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买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在表面上一致,就支付货款,开证行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但是,如果受益人欺诈性地向开证行提供表面合格,实际是虚假的单据,开证行是否仍然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它的付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其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更为广泛.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承认并被广泛采用的,是由国际商会编篡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第2条对跟单信用证作的全面解释.该条规定:“就本文各条而言,文中使用的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Ⅰ.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Ⅱ.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Ⅲ.授权另一家银行仪付.”根据上述规定,简而言之,跟单信用证就是指受益人请求付款  相似文献   

17.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跟单信用证是最主要的结算方式。调整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1993年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受益  相似文献   

18.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结算方式。它因国际贸易的频繁和成熟而产生,因银行信誉的介入而被广泛接受,因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动而日益迅捷。它把国际贸易买卖转化为单据化买卖,把应由卖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义务,既保障了买方能够迅速收到货款,又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融资便利,因而被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在信用证结算机制中,信用证的开立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因为它连接着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承载着商业信誉向银行信誉的过渡。而由于开证银行取代卖方作为信用证项下第一付款人的身份,使得开证银行对开证担保尤为关注,开证担保中的法律问题也因此变得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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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货款支付与止付的研究向明华一、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下银行付款责任的特点信用证(LeterofCredit以下简称L/C)是泛指一项约定,由银行(开证行)根据该约定主动或应客户(开证申请人)邀请并循其指示承诺,在完全符合L/C条款的条件下凭规...  相似文献   

20.
信用证的修改问题似乎一度是个边缘性的问题。虽然人们已经注意到信用证修改会给实践带来许多纠纷,但很少有人将这个问题作更深一步的探讨。其实,信用证的修改会涉及到很多信用证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请看如下案例:某外国银行B为开证行,中国某家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A为通知行。按照惯例,信用证到达A银行后,A银行通知出口方,出口方整理收齐单证后,A银行帮助初步审单以减少不符点,然后把这些单据寄给外国银行,外国银行审单后再付款。在单据流通过程中,信用证上出现了B银行附增的罚金条款,“如果出口方的单据和信用证的要求不符,开证行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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