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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论政府干预配置资源绩效的实现机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市场是最具活力和效率的经济运行机制。但市场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即生产无序,供需不均衡,由此导致“市场失灵”。政府干预,能扭转市场失灵的局面。但政府干预亦有其客观存在的缺陷,即公共管理低效,寻租、腐败及权力不公平等,因此又构成“政府失灵”。两者均存在失灵之处,但两者又不能均舍弃之。原因在于实践证实政府和市场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有效的两种配置资源的手段。故正确的态度是:正视政府失灵的现象及成因,克服缺陷,提高政府干预配置资源的绩效。  相似文献   

2.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是紧密相联、相互交织、缺一不可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制度规范化的结果,经济法在调整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过程中,一方面克服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又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定,遏制政府失灵。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并非是万能的,有内在的缺陷和失灵、失败的客观可能,关键是寻求经济法与市场机制、政府调控的最佳结合点,使得政府干预在匡正和纠补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  相似文献   

3.
试论政府干预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常传领  金纯 《现代法学》2004,26(6):120-124
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两种基本经济调节力量,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二者关系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和经济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市场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使政府干预有其合理性;政府干预并非完美无缺,也有其局限性。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干预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法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保护市场免受任意的政府行为的干涉,需要规制政府干预,有效匡正政府失灵。经济法作为“干预政府之法”理所当然应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4.
目次一、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责任的理论基础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优势和局限三、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存在为经济法调整提供正当性基础一、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责任的理论基础无论是主张经济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还是支持国家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家都一致同意  相似文献   

5.
市场失灵导致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强化。然而政府失败又引发了对政府调控经济的质疑。研究政府失败及防范,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与水平,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医疗服务市场与完全和完善市场相去甚远,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治理医疗服务市场失灵,引入政府干预应谨慎合理,要充分重视市场自身矫正和其他非市场力量,以免伤害市场自身的修复能力,导致“大政府”模式以及政府失灵带来的效率下降。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失灵情况错综复杂,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加区别地简单的“一刀切,”将政府的作用神话和盲目地要求政府介入并非解决问题的明智之举。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作为公私结合的法,其中适度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因其可以解决公司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但国家干预必须适度,否则会影响公司的健康发展。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主要体现为国家只在适当的领域以适合的方式对公司自治进行干预。  相似文献   

8.
经济法理论认为,分配不公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形式,应当通过国家(政府)干预来解决。然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却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认识无疑表明,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公平问题将将更多地依靠市场来解决。市场不一定不公,干预也不一定公平。分配不公的问题同样可能是干预失当(规制失灵)的一种体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作为"市场经济之法"的经济法自身亦需要调整以更加符合市场规律,从而为我国分配公平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制度供给,在市场中更好地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相似文献   

9.
李大勇 《法律科学》2015,33(2):89-96
经济转型会引起政府职能转变和规制经济方式的变化,同时也导致审判方式与司法政策功能性的变化。司法对于经济秩序的维护,主要是通过个案解决,宣示司法政策,打破地方保护、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的局面,维护职权法定的权力配置。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而政府失灵则需要司法跟进。行政诉讼是政府失灵的矫正者,行政诉讼对于经济秩序的维护,是一种间接的、功能意义上的保护,其目的在于督促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督促政府明确市场规则,促进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经济法基本性格的二重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因国家 (政府 )为弥补“市场失灵”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的目的和方式的差异性 ,导致经济法在西方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表现出一对互相对立的基本性格 :一方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经济统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深刻反省 ,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 :既要规制“市场失灵” ,又要匡正“政府失败”。  相似文献   

11.
“双失灵”是对西方管制经济学中市场调节——市场失灵——政府管制——政府失灵——市场调节这一理论形成过程的概括。然而这一理论思路却存在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并且使经济学理论和实践陷入对市场和政府的两难选择。针对经济学分析方法的不足,可用法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和理论,为“双失灵”难题的解决找到答案,即以法律规制解答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12.
“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单飞跃 《现代法学》2005,27(2):36-44
“需要国家干预说”是 20世纪中国经济法学最重要的学说之一。有限理性假设、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民主、社会公平、经济法治是其基本的法哲学叙事立场。国家是干预需要的满足者,“需要”是通过干预重建经济自由秩序的法律理由。国家超越市场利益关系对经济进行干预调节,国家干预由此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哲学范畴与法理标志。经济宪政哲学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哲学进路,通过经济民主机制设定的干预才能避免经济专制,国家与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经济权力才能保障干预的社会性与民主性,干预的达成并非一定为了公共,公共中的个体主义是结成公共的价值指引。  相似文献   

13.
我国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体量大、速度快,对其监管具有经济管理和意识形态管理双重属性。随着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和治理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我国网络文化市场法治化监管的基本框架得以形塑,并释放着建构价值。然而,网络文化市场法治化监管在实践中还面临法律依据不完善、监管理念转型难、政府监管待优化、监管生态建设不足等问题,因此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缜密完善的法律体系,持续推进监管理念转型,着力强化政府监管,构建良好的监管生态。  相似文献   

14.
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经济法学界在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上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混乱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中国经济法现象缺乏独立的思考,对中国国情和中国经济法的基本任务认识模糊,理论建构与时代发展严重脱节.中国经济法不是成熟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是伴随着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在建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部门法律.中国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或功能不是调整"市场失灵",而是为了推动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是为了强化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而是要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约政府行为;不是以公共利益否定私人利益或以私人利益否定公共利益,而是要与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起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和市场法治秩序,最终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相似文献   

15.
改革开放30年以来,"依法治税"在我国税法学以及税收实务界获得了广泛认同。通过法律话语分析可知,"依法治税"是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我国形成的独特话语现象,其理论言说的话语主体为政府官员,其言说的内容是使用法律(包括政策)"治"理税收。这样一种自上而下加以推行的"依法治税"模式在改革开放之初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随着"税收法治"的发展,"依法治税"理论言说开始式微,并且成为阻碍进一步推动税收法治的话语障碍。  相似文献   

16.
李蕊 《法学杂志》2020,(4):22-31
作为一种公共干预,管制通常是对经济事件或市场失灵的特殊回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防疫用品市场管制基础在于防疫用品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管制必须于法有据,这就需要以相应的管制立法为前提。为有效化解法律稳定性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所要求的及时性、灵活性的矛盾,政府需要着眼于供给和需求两端,立足防疫用品生产、销售、消费三个环节,依据相关立法遵循法定程序,出台相应的管制政策。  相似文献   

17.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经济行政法应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为导向。这是因为经济行政主体干预经济的理由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但是由于存在公共失灵的问题,经济行政主体难以实现其效率的目标,需要经济行政法对经济行政权力进行控制,以便克服公共失灵的问题,因此经济行政法存在的理由在于通过控制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干预行为来促成社会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状态,其必然是效率导向的。  相似文献   

18.
行政立法不作为既是行政不作为的新形态,也是行政立法违法的主要类型,其不作为违法之构成除应当具备立法义务之外,还必须客观存在着怠于履行立法义务之不作为状态,且已经逾越法定或合理期限。以法律文本为素材,深入解析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违法构成要件,对于推进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以及限制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9.
环境法的调整方法离不开国家干预,但现行环境法规范中对于不同类型国家干预手段的选择与配置存在结构失衡的特点,指令性国家干预比例过大,指导性国家干预和直接介入性国家干预比例过小,不能反映国家干预在纠正市场缺陷、培育和扶持新兴市场方面的功能和特点,不能彰显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独立功用。因此,不同类型的国家干预手段在我国环境法中的整合与重构显得尤为重要,并直接影响我国环境法体系及其制度内容的重大变革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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