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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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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目前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各学者的意见也不尽一致,本文在此也就行政不作为理论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2.
行政不作为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中处于较为薄弱的地位,导致实践中的认识也是比较混乱。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在学术界认识还不一致,其实从法理上看,行政不作为不包括履行不作为义务“行为,”它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对于明示拒绝行为来说,行政主体已在程序上“作为”了,虽然在实体内容上的表现为“拒绝,”但它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之一,是一种行政作为而不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因为行政机关的许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相对人的申请也是客观存在并必须履行的;不充分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违法行为,它是行政主体采用更为隐蔽的手段消极履行法定职责,不能仅凭有限的作为而认定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同样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来揭示它的违法本质;不作为行政行为是与作为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概念,行政不作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并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3.
范军  焦敏 《行政法制》2004,(4):24-26
目前,理论界对于行政不作为所持的观点并不一致,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超越法定期限不履行的状态。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行政不作为的后果也就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如税务机关对应纳税的公民或法人,  相似文献   

4.
丁佳 《法制与社会》2010,(21):147-147,157
行政不作为现象是行政主体放弃行政权力,主观上故意不为的违法行为。本文指出行政不作为现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不亚于违法行政作为行为,认定行政不作为违法对遏止行政不作为和保障相对人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与行政作为所不同的是行政作为具有合法性与违法性两种可能,而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不具有外在表示性的法律拟制行为,它的危害性常常被人们忽视。因此,研究行政不作为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公共利益、维护行政秩序、树立行政法权威、建立和谐的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着手对行政不作为作了一个浅述。  相似文献   

6.
顾冶青 《河北法学》2005,23(4):116-119
行政不作为是程序上不为的行政行为,不包括单纯的实质不为。行政不作为可以分为合法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政不作为。合法行政不作为包括有法定免责事由的行政不作为和有法定不作为权利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法定作为义务要件、不作为状态要件和主观要件,其法定的救济方法主要有确认违法或无效和责令履行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7.
范志勇 《法制与社会》2011,(27):145-145,151
在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作出的明示拒绝行为的定性上,应当对拒绝行为作分类处理,按照合法拒绝和违法拒绝来分别定性,而不应笼统地混在一起进行处理。合法拒绝行为应当属于行政作为行为,而违法拒绝行为在性质上则归入行政不作为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8.
由一个真实案件所反映出的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还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原告所主张的行政不作为为什么不被法院支持等问题引起理论与实务部门的广泛关参考文献.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具有代表}生的观点均未涉及案例中的不完全作为的行政行为.这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灰色地带.这种不完全作为的行为的归属不外乎有三种:依法作为、违法作为、行政不作为.经对比分析,在目前情况下,这种不完全作为的行为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来评判更能站得住脚,但是,它的表象特征--"不作为"对一般人来说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因此,未来应进一步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更深入的理论研究,丰富它的内涵和外延,待理论更成熟时,把它划为行政不作为领域.  相似文献   

9.
如果要从描述层面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定义 ,那么行政不作为可以被认为是 ,行政主体在有作为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义务的前提之下却以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违法状态。在这个定义的背后 ,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作为违法与行政不作为违法这两组四个不同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此基础上也应充分认识到行政不作为在行政诉讼当中 ,尤其在起诉期限、举证责任以及判决形式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 ,以及目前法律 (包括最新司法解释 )在应对这些特殊性时表现出来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论行政不作为侵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世涛 《法学家》2003,2(6):106-110
行政不作为并非必然违法,合法的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因而,对行政不作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只依据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的事实状态,还应当对其作出是否违法的价值判断.行政不作为侵权以行政不作为违法为前提,因为不存在不当的行政不作为侵权.抽象行政不作为应当纳入行政侵权法调整的范围,其归责原则应以过错原则为补充.  相似文献   

11.
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存在于行政立法领域,是行政主体因怠于行使行政立法权而导致的违法行政行为,其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作为的义务,进而填补法律的空白,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立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机关可以责令抽象行政不作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责令其履行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义务,确认其抽象行政不作为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等.  相似文献   

12.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之合法性审查原则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并非是否违法进行审查。从逻辑上看 ,违法必然不合法但不合法未必就是违法。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并非相对人行为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13.
行政立法不作为既是行政不作为的新形态,也是行政立法违法的主要类型,其不作为违法之构成除应当具备立法义务之外,还必须客观存在着怠于履行立法义务之不作为状态,且已经逾越法定或合理期限。以法律文本为素材,深入解析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违法构成要件,对于推进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以及限制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4.
韩宁 《时代法学》2014,12(5):35-43
撤销决定若存在违法情形,即可能被撤销。根据违法的撤销决定是对合法的原行政行为作出、还是对违法的原行政行为作出,可分两大类情形进行讨论,进而得出对应的撤销规则。将以上撤销规则提炼后,可以得出对撤销决定进行撤销时应适用的"两层次"基础规则:首先,审视原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状态是否合法,若合法,迳行撤销撤销决定即可,若违法,则再审视撤销决定是授益性的还是负担性的,进而对其适用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规则或负担性行政行为的撤销规则。  相似文献   

15.
"行政不作为从其法律后果上看表现为行政主体未做依法应做之行为,因此它一经成立,就必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也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关于行政不作为的事前遏止有所不足,应从立法和内部监督两个层面上完善其遏止机制。虽然在法律救济机制中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但基于其局限性的存在,也应予以立法和制度上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实质法治主义规范行政行为的新形式。它对行政行为的规范范围直接决定失当行政行为可能发生的领域和形式。不同的合理或者不合理标准直接影响失当行政行为的构成。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失当行政行为因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故并不属于合法行为。但因其又没有完全达到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定性为违法行为。从严格法治主义出发,可以视失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只是这种被视为"违法行为"的不合法行为,与真正的违法行为相比,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因其违法程度不同而应有不同。  相似文献   

17.
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种损害 ,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这项赔偿责任 ,对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和行政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张晓艳 《法制与社会》2013,(10):136-13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型政府的建设也逐渐提上日程。而近年来,大量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给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它一直也是行政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是对行政不作为这一行为进行思考,进而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19.
松花江污染事件是否存在行政赔偿的法律空间是处理该事件的各方责任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以行政不作为违法之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分析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判断、混合侵权的责任分配四个问题,探讨了法院在污染事件的行政不作为赔偿纠纷中可能选择的法律解释或者法律判断。  相似文献   

20.
论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对主流观点的反思与补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朝霞 《行政与法》2008,(1):107-112
环境标准不同于环境标准法律规范,也不同于环境标准法律制度。从形式上看,它无构成法律规范所需的完整结构,也无独立的法律效力,故其属性只可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不应归于环境法的渊源,但环境标准可经法律规范的援引而成为构成该规范的“条件假设”或“行为模式”的组成部分。从而才被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在裁判实践中,环境标准可作为判断环境行为违法与否的法律事实——“超标”或“这标”的依据,但不能单独作为环境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准则,违法与否还必须结合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才能做出正确判断,即达标不一定合法,超标也并不必然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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