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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必要的行为和心理矫正.既是对社会管理的创新.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通过采取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公正、有效进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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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山东省东平县检察院按照“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立足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在相关政策、法律、规章规定的框架内大胆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对全县14个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社区矫正情况全面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使全县430名符合社区矫正的人员全部得到有效监管.防止了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率为零.确保社区矫正各环节实现了无缝对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殊人群的管理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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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检察机关的职责做了专门的明确.即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河南省《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是否公开、公正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所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责任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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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理念由报复向矫治的重大变革,对于预防再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也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考验,文章拟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做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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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加深,刑事处罚的轻刑化和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已成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从更好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而作为对特殊人群的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成为了摆在全国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新命题。本文深入剖析了广东省增城市利用派驻镇街检察室平台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对增城模式运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建设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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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监所检察部门近年来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任务。本文立足于解决检察实践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辨析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异同点的基础上,界定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概念及特征,梳理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七年多来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阐明了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及职责任务,提出了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制的基本路径,初步构建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体系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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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保证社区矫正依法公正进行,保证非监禁刑罚正确执行,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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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的实践。在社区矫正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有力推动了作进程,但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一些制度机制还不健全,导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出现一些问题。本文以社区矫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作为理论基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主线,分析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作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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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目前,我国已经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而社区矫正对象很大一部分是未成年犯,因此开展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研究,不但可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也可以达到有效保护未成年犯合法权益的目的。笔者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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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从试点到成为正式法律制度,历经近8年的发展与建设。社区矫正对犯罪者实行监督教育手段执行刑罚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及社会性,但在实际司法活动中难免存在着问题与不足。而检察院应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社区矫正进行有效的监督。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与剖析,归纳当今社区矫正监督方面的问题与不足,旨在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督,使进行矫正的犯罪者能够在执行完刑罚后顺利重新融入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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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本文指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存在法律不完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等困难,应当就相关问题进行立法,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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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社区矫正制度被写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至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已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统一和确认。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将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全面正式进入社区矫正时代。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摒弃社区矫正试行过程中实际参与者的职能定位和思维,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者的职能,通过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体系在我国的构建,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并保护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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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为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要求政法机关在201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也提出要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检察实践中,我们应适当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来最大程度的化解社会矛盾,把矛盾消灭在检察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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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上海市率先开始探索性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年后,社区矫正的试点扩大到18个。2009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2010年深圳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制定《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也首次提及社区矫正。本文以某区社区矫正数据为例,就某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有效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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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逐渐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参与到社区矫正当中,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执行监督机制发展不完善,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当中的法律监督作用也遇到了种种困难。这些问题理应引起我们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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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由于其对罪犯的改造不脱离社会生活的特点,使其相较于监禁矫正,在对矫正罪犯心理、促进罪犯融入社会生活、降低再犯罪率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我国自2002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这些年来的实践改进和逐步推广,也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探索和寻找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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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展开,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及现实必要性。然而,当前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职能定位不明确,与内设监所部门的关系不明确,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通,监督缺乏程序保障等诸多现实问题。只有从制度和立法上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才有利于派驻基层检察室有效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