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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结社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问题在于,怎样实现结社自由以及实现怎样的结社自由,才能最好地保护结社者的权利。本文首先从农民工的权益状况入手,分析农民工工会维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实践与际遇。其次,本文以人权基本理论为框架,将结社自由分成经济型的结社自由和政治型的结社自由,力图论证农民工工会实现维权职能,主要是需要经济型、手段性的结社自由。最后,本文呼吁工会组织回归经济社会权利,从而化解其政治色彩,真正实现结社自由与维权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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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是具有共同利益和愿望的人们,为了一定的宗旨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自愿结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的活动。它作为现代社会中人们自主交往、自助互助和协作发展的重要形式,是经济发达、政治民主、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因此,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均把结社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予以宣告,使结社以具法权形态,实现着公民创建志愿组织,并活动于社会之上的权利和自由。建国以来,我们先后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充分肯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并努力为公民实现这一民主权利提供了更为切实的法律和物质保障。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团体获得了空前发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确立,社会团体将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社会运行力量。因此,对我国的结社权利作些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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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自由权的行使是民主宪政和法治的基础 ,结社自由权属于政治自由权范畴 ,具有积极的、肯定的宪法权利属性 ,是公民参与、决定国家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结社自由在现代法治社会具有特殊的宪政价值 ,是民主与法治不可或缺的基础。分析世界各国宪法对结社自由的限制 ,为结社自由权的行使提供有效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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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自由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属于自由权范畴,并与其他基本自由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属性和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与竞合,因而结社自由具有复合属性之特点。从法律文本以及宪法理论考察,结社自由是一种独立的自由权类型,而非全然为表达自由或政治权利所吸收。厘清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定位,对于结社自由的实现、尤其是非政治性结社行为的保障,以及对于结社自由限制措施的合宪性审查和其他相关基本权利之法律救济均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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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家的社团立法由宪法的公民结社权 ,民法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治理制度 ,行政法的监管制度与税收优惠制度等构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法律维护公民结社权 ,尊重公民在成立组织方面的自主性和选择性 ,保护社团的财产权 ,对社团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提供了一些制度化的机制和途径。由此 ,在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 ,在公民的结社自由和国家对社团的监管之间 ,建立了某种平衡 ,创造了一个相对宽和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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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结社权在虚拟环境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在虚拟环境中结成网络团体的行为符合结社的构成要件,是公民结社权在虚拟环境中的运用。市场经济下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是网络结社产生的根本原因。网络结社的出现一方面为公民结社权的实质性实现找到了新的空间,另一方面却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权界限划分的不清晰使得网络结社行为失范。网络结社的出现事实的改变了结社问题上权利和权力的分布状态和力量对比,原有以严格登记主义为特征的立法模式不仅不能控制结社,反而会使网络结社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严重背离。正视公民结社权,制定法律层面的结社法,降低成立社团的门槛,加强对社团的事后监管,是网络结社出现后在处理结社问题上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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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并无宪法诉讼制度,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平等权和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仍没有具体法律予以落实,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还存在诸多障碍。在我国法制环境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可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保障公民宪法权利。但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救济保障将是最后的一道救济防线,这也是我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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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并无宪法诉讼制度,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平等权和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仍没有具体法律予以落实,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还存在诸多障碍。在我国法制环境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途径可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救济途径保障公民宪法权利。但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救济保障将是最后的一道救济防线.这也是我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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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德国劳动、社会保障法制概况 德国是世界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立得比较早和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德国学者和法官认为,他们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是根据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的规定建立的。德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一切行为均由法律规范和调整,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国家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基本法》明确规定,人人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等项基本权利。还针对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特别作出规定:“每一个人和所有行业、职业及专门职业为维护和改善工作及经济条件而结社的权利受到保护。”“每一个人都享有生存、身体不受伤害和不受妨碍地发展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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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律制度是由一系列保障与规范公民结社权利以及社团组织之性质、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活动规则的法律所组成的框架体系。具体到澳门特区,其现行社团法律体现出多层次性与多形式性的特征。在其社团法律基本框架的法律构成中,既有规范结社权的专门法律(俗称“社团法”),也有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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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其形成之后仍将面临着如何完善的问题,至于如何完善,仁者见仁,但在三方面的完善应是当务之急,即: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的立法亟需完善,从我国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及其完善分析,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一是缺乏公民言论自由范围的界定;二是缺乏保障出版、结社基本自由权利的法律;三是已有的《集会游行示威法》需要加以修正;以立法为重心到以法律的解释为重心的转向,通过法律适用性司法解释将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重要的路径选择;完善以宪法为标准的法律审查机制,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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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团立法对于加强社团的登记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现行的社团立法在指导思想、法律位阶、双重管理体制、社团设立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对结社自由限制过于严格。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宪法的结社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秩序,需要对现行的社团立法进行变革,在结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之间实现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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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当前中国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筹建的组织,但尚缺乏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法制意义上的农会组织。当前成立农会具有现实需要性与可行性,也是农民结社自由的体现。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因而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会的权利。但仅有宪法保障是不够的,中国还需要制定“农会法”,建立农会制度,成立全国性农会组织进行自治管理,并在司法上保障农民的结社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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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民主理论认为社会公众通过协商和对话参与决策能达致在公共问题上的共识并实现民主,同时强调社团等"商谈性配置"的关键作用。结社自由是"商谈性配置"发挥作用的法律基础和保障,其内涵反映了个人与社团实现该自由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我国目前在社团立法上存在着合法性与正当性方面的不足,因此,应当从转变立法指导思想、明确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完善社团管理体制等方面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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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以法律为基础进行社会活动,遵法、守法、用法是每一公民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以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为基础,推动法律普及效果的实现。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普及与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的现状看来,法律普及与公共的意识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二者之间相互推动,共同进步。文章结合我国公民的意识现状,积极推进法律普及的措施为基础,进行二者关系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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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自由与非法人社团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设立社团的基本权利 ,是结社自由的重要内容。设立社团法人的权利 ,是结社自由的很重要的一方面。同样重要的是 ,社团有保持非法人组织形式的权利 ,无须为取得合法性而登记。有利的法律环境不仅允许非法人 (或不登记 )非营利组织的存在 ,还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这类组织。 1 989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承认非法人社会团体的合法地位。 1 998年条例禁止非法人社团的存在。本文试图在对 1 989年条例中的非法人社团制度反思、考察德国无权利能力社团和美国非营利非法人社团的法律规则基础上 ,探讨未登记社会团体在转型中国的地位以及建立结社自由理念下的我国非法人社团制度之障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