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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各级政府的行政机关的公权力,牢牢地置于“法治”的监督和制约之下,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程序进行。简言之,就是要求行政程序法制化。一、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涵义及法律地位行政程序的存在以行政行为为前提,而作为“行政主体依职权所实施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具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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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首先就必须要有“法”可依。如果不具备“法”这一基本要素,则依法行政如同空中楼阁而无基点,所谓的依法行政也就会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乃至表现为人治行政。依法行政中的法从广义上说包括权力机关所立之法和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由于现代社会“委任立法”是一种普遍现象,所以实际生活中,经法律授权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以其种种优势而成为行政管理大量而直接的依据。这样,行政立法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依法行政的水平。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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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行政决策的法律监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行政决策实行法律监控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客观需要,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建立“问责”政府的必然要求。鉴于目前法律监控存在的问题,应当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性法律和健全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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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究竟是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这个问题决定依法治监如何定位。监狱在法律上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行刑”和“行刑机关”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并不妨碍它同时也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治监就是监狱系统的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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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含不予答复申请、违法拒绝合法申请和违法拒不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三种类型。与此相对,履行判决实际上包含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和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三种类型。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情形,在判决方式上,出于最大限度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考量,应采用程序性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的情形。在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时,法院原则上应当作出撤销并重作判决,如果发现无需行政机关调查以及裁量,则应当作出实体性履行判决。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是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对第三人作出干预行为的判决。这类判决的适用条件应当比前两类履行判决更加严格,不仅应当满足无需调查及裁量要件,而且需要满足重大性要件和补充性要件,在判决方式上应当采用实体性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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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行政,旨在藉由法律的合理性控制行政的恣意,并获得法的安定性和民主性,它是近代形式法治国家的产物,是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结合。德国依法律行政原理经由奥托·迈耶的提炼基本定型,经由美浓部达吉等人传至日本,并影响了我国早期的行政法学。在新中国,依法行政逐渐得到强调。这种转变既有行政立法高涨的现实影响,也有方法论上的原因,但更多缘于全国人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格局。从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宪法关系来看,应当重新确立依法律行政原理,并从行政诉讼上为依法律行政提供保障机制,同时摒弃依法行政中的某些错误观念,以确保法治国家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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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这一法律条文,用词严明,表达准确,指明了:唯法律、法规才谈得上授权,行政机关则只能委托而不能进行严格意义上的授权,委托与授权的主体是不同的.不仅主体不同,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在进行行政诉讼时,若有关组织是依法律法规授权而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则行使法定职权的该组织是被告;若有关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不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而是行政机关委托的,则该组织就不是被告,进行委托的行政机关才是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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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及其反思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下,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学界以事关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已有其他救济途径等理由,作为其存在合理性的证明。在对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由进行反思之后,会发现其弊端是多方面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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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为公法的行政法领域之内,类推制度同样有其得以存在的正当性。行政法领域存在类推制度的原因是:其一,法律漏洞的现实存在;其二,为了避免行政机关侵损法律保留原则;其三,类推制度不违反立法的民主性原则及法的安定性原则。就行政法领域类推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看,类推制度仅存在于给付行政领域,秩序行政领域不具有该制度得以生成的基础。给付行政领域的类推适用,应秉持整体主义的视角,摒弃不利类推禁止原则,而行政法领域类推制度的适用,应秉持公法优先、兼顾并适当限制私法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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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硬法与外部控制为代表的硬性控权管理机制主要通过法律规范和外部主体对行政权进行强制性控制;而以软法与行政自制为代表的软性控权管理机制则强调行政伦理和行政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对行政权进行更具柔性和灵活性的控制。尽管软法与行政自制能够有效弥补硬法与外部控制的不足,但二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才能达到最为理想的控权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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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社会学考察,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成长表现为四种知识的生产,即普法法学、注释法学、理论法学、实践法学,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结构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生产的社会环境。每种知识的生产既是对特定关系结构的表达,受特定关系结构的制约,又参与了关系结构的创造。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生产是在历史的变迁中进行的,又是通过民事诉讼法学家群体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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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会允许存在任何超出法律限制和约束的权力,学校的权力当然也不例外。因此,法治国家大多为学校的权力设置了种种必要的法律界限,并为教育行政相对人受到教育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方式。但我国目前有关教育纠纷解决的方式存在着诸多程序和制度上的缺陷,使得教育行政相对人不能较好地通过法律实现自己的救济权利。为此,应完善我国教育行政救济的方式,将目前设立在教育机关内部的处理教育纠纷的工作部门独立出来设置教育行政裁判委员会,规范其运行程序及范围,使其更好地解决教育领域内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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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本文建议我国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该首先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明确理论及现实依据,统一立法认识,然后确定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标准,并确定法院审查的方法,由此提出了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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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诉讼基本要素之一的刑事诉讼客体理论内容系统庞杂,但我国理论界对刑事诉讼客体的内容素有争论,时至今日也并未达成一致,这阻滞着公诉变更、法院变更罪名、"一事不再理"等问题的解决。应结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目的,并以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为双重基础,确立包含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在内的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为刑事诉讼客体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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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请求权根源于并服务于基础性公法权利,但具备独立实体权利的要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确保或回复基础性公法权利不受干扰状态的干扰防御请求权和作为受益权核心内容的给付请求权是公法请求权的两种典型形态。公法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实现对公法请求权的全面保护,方可实现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全面保护。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革新措施促进公法请求权的行政法制保护,以提升公法权利的行政法保障水平:一方面,行政立法应当树立对公法请求权予以直接立法确认的理念;另一方面应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促进公法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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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政府行政程序违法的诸多表现及给相对人和公共利益带来的危害。提出政府应增强全社会的程序意识,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严格按程序办事的对策建议,以确保政府行为公正、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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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先前程序之一,其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不仅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案件的质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秩序是否能够有效地维护。完全照搬诉讼法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不完全适合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所以,针对行政执法的现状,研究、确立一种行政执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规范行政证据的收集将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