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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成功的标准是什么呢?有人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胜诉了才算辩护成功,亦即胜诉是律师辩护成功的标准;也有人认为,只要律师经过辩护而实际地从轻、减轻或免除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使无罪的人被宣告无罪,才能算律师辩护成功。对此两种观点我们不敢苟同。目前从这些“标准”出发来衡量律师辩护是否成功,条件还不成熟,我国还没有一系列机制能够保障律师达到这种“标准”。同时,由于各种案件的复杂性,律师要达到这些“标准”也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律师辩护成功的标准就是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只要依法依事实提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论据,立论基本正确,该辩的都辩了,该提的问题都提出来了,就算辩护成功。而律师要达到上述要求,在实践中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律师要忠于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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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律师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积极搞好刑事辩护工作,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但是,社会上有一些人对律师的职能作用认识不清,有些非议,说律师辩护“是为坏人说话”,“刑事犯罪分子罪行严重,有什么辩头”,有的甚至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还要律师制度干什么?”等等。一句话,把“从重从快”与律师辩护对立起来,强调了一面,忽视了另一面。因此,有些从事律师工作的同志思想上顾虑重重,怕犯错误,不愿意办刑事辩护案件,有的甚至产生离队思想。这些思想认识问题不解决,有碍于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展。笔者仅就这个问题谈点意见。一、“从重从快”必须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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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审判机关进一步明辨是非,弄清案情,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我院在审理刑事上诉案件和复核死刑,死缓案件中.充分考虑并积极采纳律师的正确辩护意见,做到了“三看”、“两分析”、“一规定”。 第一,收案后,首先审查原审法院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做到了“三看”:一看被告人除自己辩护以外,是否还委托了律师辩护;二看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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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具有显著的政治地位和特定的法律地位以及独立的诉讼地位,这是我国健全法制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一九五四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当时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辩护权,全国各地市县相继成立了律师机构、开展了律师工作。但因一九五七年的反右斗争扩大化。律师机构相继瓦解,律师制度很快消亡,相当一部分律师被说成是“丧失立场”,“为罪犯开脱”,“为反革命分子鸣冤叫屈”而被打成右派。粉碎“四人帮”后,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恢复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从法律上规定给被告人以辩护权,而且由具有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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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月刊1984年第1、8、9期连续发表关于律师辩护的成功标准的文章,从不同侧面阐述了见解。这个题目,对律师工作确实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的任务之一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我认为律师辩护成功的标准就是依法提出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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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提出后,在部分律师当中,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消极畏难情绪和一些错误认识,出现了一些不正确的说法,例如说:公、检、法工作大显身手的机会到了,律师是有劲使不上;辩不辩一个样,反正都是要从重的;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与律师无关,那是公、检、法三家的事;给严重刑事罪犯辩护岂不是跟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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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什么叫“越位”?顾名思义,就是超越自己的特定地位范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越位”,指的是: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超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地位职责的行为。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第三十条也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由此可知,第一,律师参与辩护,是以被告人的委托为前提条件的。律师一经接受委托或指定后,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必须尽最大努力依法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在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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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邓小平同志最近指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会阻碍生产力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涉及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律师工作是上层建筑工作的一部分,本文就改革律师工作直抒管见,以期抛砖引玉。律师工作要不要改革?这个问题与其说是法制不健全,不如说是习惯势力阻碍了律师辩护,必须实行改革。不少律师反映:当前对刑事案件作形式主义的辩护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在刑事诉讼中习惯势力的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有的审判人员不愿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你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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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工作者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积极接受当事人或者家属的委托,出庭为被告人进行了大量的辩护工作,许多案件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正确意见,依法对被告作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决定,维护了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律师的权限太小,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拒不采纳时,律师无权制约,没有一种带有一定强制性手段迫使法院重新考虑或采纳自己的正确意见,对此,法学界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热烈的探讨,提出了不少有见地的看法,这主要表现在下述问题上: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130条规定:“地方各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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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是我国辩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域外处理辩护冲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当事人主导辩护”模式,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独立辩护”模式,两种模式分别有其形成的内在机理和运行逻辑,且各有利弊。我国辩护冲突的解决应当借鉴“律师独立辩护”模式之所长,实现从“绝对独立”向“相对独立”的转型,并通过“辩护协商”的工作机制预防和化解辩护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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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这一制度刚刚恢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律帅辩护制度,笔者建议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关于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中的限期应适当延长。因为,侦查和检察人员将犯罪案件调查清楚,一般需要几个月时间。相比之下,律师从接受被告人委托到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以及准备辩护意见,仅有三日,这不仅不利于全面了解和正确分析案情,也不利于教育被告人如实陈述,认罪服法。因此,有必要适当增加律师进行出庭前准备工作的时间。 (二)律师应有申请办案人员及诉讼参与人回避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至25条虽然对回避已作了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应回避的司法人员往往不自行回避,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而又不敢申请回避。若律师有权申请回避,则有利于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三) 应规定律师在侦查终结阶段参与诉讼。侦查工作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侦查终结后,公安、检察机关要依法作出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负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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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19日,广西区高级法院依法对震惊中外的“3·17”跨国海盗案进行二审。共有14名律师义务出庭为14名缅甸籍海盗辩护。其中桂冠律师事务所赵维奇律师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主犯芒泰昂辩护。——小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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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的各项业务中,刑事辩护是基础。律师要出名,所赖以出名的基石之一也是刑事辩护。这是一个事实,也是一个历史。当人类社会出现了辩论、辩护,以至于发展到后来的刑事辩护制度时,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个辩护制度会发展到后来的整个的律师制度。亦即:辩护和辩护制度是律师和律师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律师制度的源泉。很难想象,我们可以忽略了辩护在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刑事辩护在整个律师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1957年的“反右”斗争,把律师从事刑事辩护说成是为坏人、阶级敌人说话,是阶级立场问题,从而导致我们的律师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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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潘家永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律师体制来看,律师难以在控辩式审判方式中发挥充分的作用。因此,亟待从以下方面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一、实行公诉案件律师辩护制我国现行的辩护形式有三种,被告人自行辩护,律师辩护和其他辩护人辩护。被告人自行辩护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