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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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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少年审判机构的组织形式存在若干种模式。本文通过与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认为少年案件审判庭可能是我国现阶段最合适的选择。而保证少年案件审判庭的正常运作则需要扩大受案范围,包括对人的管辖范围和对案件管辖范围两方面的扩大。本文通过比较法上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作者认为能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少年法院的理想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条件成熟的地方都应该建立少年法院,笔者认为少年法院应设有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少年观护案件审判庭和少年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庭,具备审判犯罪少年、观护"虞犯"少年,保护少年权益的三项功能。少年法院的这三类审判庭具有相应的不同的案件受理范围、审判程序和处置方式。  相似文献   

3.
设置少年法院是中国少年审判工作向前发展的必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我国少年审判组织的形式主要有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庭级建制的审判庭、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少年案件由某法院集中管辖等。但这些少年审判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集中管辖举步维艰,而少年法庭的组织形式限制了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工作无力,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又无法安心本职工作。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只有设置少年法院,这也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需要,是完善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设置少年法院在法律上有依据,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作者并对少年法院的设置提出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4.
“天宁模式”是少年法庭发展的主流方向,也将是未来中国少年法院试点的雏形。从二十年司法实践看,常州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以综合审判和全面保护为着九点,始终保持稳步推进态势,形成了符合常州法院实际的经验做法和有益启示。少年法庭工作的积累,为常州法院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综合庭建设的蓬勃成长,必将在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和审判体系的征途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2002年7月17日,本着为中国少年审判工作探索一条新路子的精神,我们少年法庭首次推出了“社会服务令”。8个多月以来,共对10起案件的13名失足少年发送了“社会服务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6.
世界上最早的少年审判机构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1899年,美国的伊利诺斯州的芝加哥市根据该州制定的《少年法庭法》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我国的少年审判机构最早应当是1981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成立的少年合议庭。1987年7月,该区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审判业务一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由于该区的少年法庭工作成效显著,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召开会议,在全国推广这一经验做法。自此,适合当地特点的不同形式的少年审判模式在全国纷纷建立,其中有专人负责、合议庭、少年审判庭(有的地方是少年刑事审判庭,有的地方是少年综合审判庭)、指定管辖等四种模式。截止1994年,全国的少年法庭数量达到了最高峰,为3369个。相比之下,国外少年审判模式的设立是先立法,依法设立。国内的少年审判模式则是自下而上,先探索,先实践,待摸索总结出一定的较为成熟的经验之后再上升到立法的角度,予以巩固和推广。  相似文献   

7.
广州少年法庭印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八月十三日至二十日,我应邀参加了由广州中院召开的2008年“羊城少年法庭之友”颁证、表彰暨广州法院少年审判培训班的开班仪式,并旁听了该院两起涉少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庭审;之后,分别到黄埔、番禺、萝岗、海珠区法院进行了考察;最后与中院领导和少年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就少年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  相似文献   

8.
少年刑事审判组织是在少年审判机构的基础上对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主体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微观化。国际社会少年刑事审判组织呈现出四个比较明显的共同特点,即设置专门化、构成形式多样化、组成人员多样化和专业化。与国际社会发达的少年审判组织制度相比,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组织在专门化程度、构成形式、独任庭适用案件范围、合议庭人员构成及知识条件等方面均需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相似文献   

9.
历下区人民法院中有一支少年刑事审判队伍,在全省法院干警中颇为知名。早在1988年初,历下区人民法院就设立了“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专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1992年又率先在全市法院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做出了卓越的工作成绩,被授予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被荣记集体三等功。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在哈尔滨市组织召开的“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会议”上,统一部署在18个中院开展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庭的试点工作,将涉少民事、行政等案件纳入少年综合庭统一审理。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少年司法领域大规模的一次自上而下的统一少年司法改革措施。涉少民事案件脱离民法庭审判集中纳入少年综合庭审理这一改革措施,并不是简单地将案件从民法庭转移至少年庭审理,其意义在于能够促成更为完善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纠正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综合治理审判机制的形成。改革过程中,最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是如何防止少年法庭特色丧失,如何避免少年综合庭改革仅成为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庭之间受案范围的调整,因而适应时势,发扬特色,发展与完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审判机制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通过对涉少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历史回顾、借鉴国内外先进审判理念和成功的审判制度,结合目前审判工作情况,对案件审判机制、司法理念和司法模式进行探索和研究,逐步发展和完善涉少民事案件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11.
庭审布局虽是控、辩、审三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法庭空间位置上安排,但却反映着诉讼不同的价值选择和目标追求,影响着诉讼参与人的心理与行为。以促进罪错少年回归健康成长之路为目标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强调通过罪错少年承担责任,修复受罪错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因而,其庭审布局不同于我国现行“小成人”刑事司法,也有别于西方少年司法福利模式和刑事模式,而呈现出“圆形桌”、“长方桌”和“三角桌”不同布局,以适应处理不同类型少年罪错案件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建立少年法院的几点设想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与立法成果相比,我国少年司法机构的建立大大滞后了。建立少年法院,有利于对少年案件量刑的综合平衡,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少年案件的“延伸”工作,确保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少年案件的审判统一实施法律监督;也有利于探索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执行落到实处,本文并对未来少年法院的基本模式作了构想。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其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广州中院作为全国首批十七家少年综合审判试点中院之一,于2006年底正式成立了专门的少年审判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综合审判。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我们逐渐意识到心理干预在少年审判中的重要性。一方面,在大量的涉少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特点是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诸多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反社会的英雄观、性格上具有较明显的兴奋、外倾特征,性情暴躁、情绪不稳定、行为莽撞、攻击性强等。这些因素与其他社会因素如生理、家庭、学校及社会交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不同犯罪行为的发生。换言之,涉案未成年人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与其在成长的各个时期尤其是青春期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不良特征未能得到及时引导和解决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在实行少年综合审判试点后,大量的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如探视权、抚养权、抚养费纠纷等,当事人之间矛盾重重,为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平息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从而维护家庭及社会和谐,引入心理疏导也就成为必要。实践中的上述需要促使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新机制和新举措。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正是广州中院在我国少年司法改革大环境’下通过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与求证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极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少年综合审判机制具有重要的先导意义。本文阐述了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概念、内涵和功能,并详细介绍了广州市法院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试点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并就实践中所存在的困境及该机制的完善路径提出了独立的见解,并期望能以此抛砖引玉,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项制度的关注和重视,并对我国少年审判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美国少年法院经历了从“国家亲权”到保障犯罪少年宪法权利的理念变迁过程。在一定条件下,美国少年法院可以将案件移交给成人刑事法院,但审理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并在一些裁决中必须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规则。不过,美国少年法院中的少年罪犯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以此为鉴,我国少年法院的建设应适当引入行政处罚权、淡化少年案件的诉讼色彩,并适当配置有关的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15.
“法庭教育”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在中国少年司法领域凸显其特色,亦成为我国少年审判工作中一道亮丽的风景。“法庭教育”在矫治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其重新犯罪、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下将从少年审判实践的视角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法庭教育状况进行分析,对完善该项制度设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6.
自1987年始,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在借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办理少年犯罪案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刑事审判庭内组建专门的少年犯罪案件合议庭(简称少年法庭),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采取了适合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使所办理的少年犯罪案件的被告人都能认罪服判,上诉和申诉的极少,重新犯罪率不足1%。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我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在会上介绍了经验。会后不久,省高级法院就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组”,其任务是组织、协调、推动全省少年法庭工作的开展,及时总结各地的新鲜经验…  相似文献   

17.
近代中国少年感化院的创设是“西学东渐”的结果。发源于西方国家的感化院模式,在清末民初被嫁接到中国传统的行刑机体之上。以感化教养为宗旨的少年感化院应运而生,推动了近代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变革。近代感化院作为少年司法保护的最初尝试,不仅是行刑感化主义实足重要的表现形式,而且为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展现了可供借鉴的范式。就理念和制度层面而言,近代少年感化教养模式的探索与尝试具有开创意义。  相似文献   

18.
作为少年审判工作的特色工作,判后帮教在上海少年审判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宗旨是为了检验办案质量,巩固审理效果,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并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变化和集中指定管辖、少年综合审判庭的改革,在少年法庭法官办案压力不断增加的形势下,如何继续做好新时期的未成年人判后帮教工作,成为少年法庭工作的一大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日本存在三类对非行少年的相应法律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少年保护与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少年法院在制度的连接与案件分流中起主导作用;中国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与严重违法案件的对应制度可两分为刑事司法系统之内与刑事司法系统之外。案件的处理与分流成流线型.最终进入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案件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通过对于中日两国实然少年案件处理流程与矫正的比较得出结论:制定和实施具有司法法性质的少年法是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独立的关键。  相似文献   

20.
研究发现:14—16岁少年罪犯占总人数28%、绝大部分案件被害人无人身伤害、五年来法院罪名变更率为零,造成少年抢劫案定罪率虚高。从点上分析,重点选择若干典型案例,从少年犯罪人动因和暴力程度等诸多剖析,以区分少年抢劫、寻衅滋事等罪名法律适用。处理少年强索案件时,司法人员应查明犯罪动因、甄别暴力程度、把握发案时间、地点及团伙等特点,尽可能司法分流和区分案件的主从关系,同时对少年罪犯还应坚持相称原则、宽宥原则以及非监禁处遇原则,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准确定罪,综合判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采取相应对策,不以拘留、逮捕率;批捕、起诉率为工作指标,不以顾及关系而“消化”结案,从而可以解决上述罪名定罪的倒挂现象,以期回归到合理的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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