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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的股东财产更容易和公司财产混同,侵犯债权人利益。夫妻共同财产制易导致共同股权,是夫妻股东合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经济基础。共同股权在实践中存在,我国《公司法》应当尽早将其法定化。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因为其利益与决策具有高度一元性,应当参照一人公司的特殊监管制度进行规制,以预防夫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从而维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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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3):39-42
我国《公司法》专章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内部转让自由、股权外部转让受限、股权转让的记载与登记、股权的强制执行、股权回购、股权继承六项制度,标志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基本完善。但该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应从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转让部分权能的股权转让、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权转让、非协议转让股权等几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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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劳动力股份在出资的方式、股份数额确定方式以及股份转让等方面与其他股份不同公司法排除了职工可以以劳动力出资,因此,唯有通过制度创新方可实现职工劳动力股权。劳动力股权的承对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带来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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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5):66-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22日起施行。部长陈德铭2012年9月21日第一条为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律、《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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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61-62
《公司法》第76条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填补了我国股权继承方面的立法空白。然而,关于股权继承仍有诸多争议与探讨。关于股权继承问题,实质上是继承人的权益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相平衡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的立法合理性以及股权继承的实务问题,并提出完善股权继承制度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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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必然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益,甚至于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到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较好的运行。本文从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的问题着手进行分析,以期充实完善股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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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6):56-57
《公司法》第76条正式确立了股权继承制度,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没有消除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困惑和争论。股权继承原则上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明确继承人取得股权的时间,扩大股权继承适用主体的范围,完善众人继承股权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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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对中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鉴于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关乎公司的经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正确理解《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出资比例”十分必要。该文归纳了理论界对“出资比例”的不同观点,从相关法理的角度对《公司法》第43条的“出资比例”进行了学理解释,并指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将“出资比例”理解为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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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璐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报》2004,(2):49-51
资本是公司赖以设立和发展的基础。为使公司资本的运行有序高效,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较严格的资本制度。现行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问题。公司法修改应当采用统一的折衷资本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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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谦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3):1-6
《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法定验资程序,由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改为无限制、完全的认缴资本制,改革将资本制度的重心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转移到股东权益的保护,大大缓和了资本制度的严厉性。然而,资本制度的缓和并没有否定资本作为公司生产经营基本条件的重要地位,即便是在完全的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义务依然是股东最为重要的义务,股东能否充分兑现自己的出资承诺恰恰关系新《公司法》下公司信用制度的建设和认缴资本制的真正落实。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认定《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后的股东出资义务与责任问题,便成为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关注和着重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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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兼谈债权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公司法》,一方面执行的是极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公司法设计的目标与现实出现了极大的反差。本文在考察国外公司法的基础上,从加强股东出资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完善董事责任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完善我国现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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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股权转让制度,有利于促进有限责任公司与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拟从瑕疵股权的概念与特点出发,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进而在此基础上探讨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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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受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律界人士关注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由原《公司法》的230条减少为219条,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了投资者、经营者及劳动者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此次新法的出台更是众多中小股东期盼已久的,这次修订将成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改革道路上的重要一步。一、注册资本金额、缴纳方式及股东出资范围的调整原《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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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一致传统的仅以所有制形式划分企业性质的立法思路,依照股东责任的不同及公司信用标准的不同,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对国有独资公司作出了专门规定,将国有独资公司界定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公司法》允许国家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结合我国实际作出的创造性规定。目前,我国国有经济仍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而公司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规定,为进一步搞活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好地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轨和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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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日中国论坛》2007,(Z1)
新《公司法》在鼓励投资创业方面的争点由于立法者对上世纪80年代的“皮包公司”热引发的债权债务秩序紊乱后果记忆犹新,1993年《公司法》对投资者投资兴业规定了近乎严苛的门槛: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严格限定的狭窄出资形式;严格限定的智慧成果出资上限;禁止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较高的公司上市门槛;严厉的公司转投资限制。总体而言,立法者对投资兴业采取了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