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郑洁 《法制与社会》2010,(24):54-54
物权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其起草过程中,学术界曾对是否设立让与担保制度展开了热烈争论,但最终仍没有将这一制度写入新法。那么,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制度下,让与担保制度是否已经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性?抑或者存在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本文试通过对让与担保的性质,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以及让与担保和动产抵押的关系入手,分析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担保体系下有无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也论“后让与担保”——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学立 《中国法学》2014,(3):288-304
"让与担保"在《物权法草案》中曾经出现过,但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并未采纳。"后让与担保"是有学者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为依据,并参照"让与担保"的发生背景和发展过程而提出的一个新种担保物权概念。正如"让与担保"不能独立存在一样,"后让与担保"也没有独立存在的个性和价值。究其实质,"后让与担保"是抵押权的一个变形。我国《物权法》担保权编关于"未来物"上的抵押权的规定已经涵盖了这一担保物权形式。"后让与担保"与抵押制度相比没有创新内容。需要对我国现有的多元化担保物权体系结构进行一元化改造,以应对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有名无实的所谓新型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3.
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制度,主要是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因其与物权法定主义、禁止流质契约的紧张关系,是否应认可让与担保在物权法乃至民商法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学术界仍存在许多争议.文章先从两则现实案例出发谈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再以物权法定主义、流质契约禁止为视角分析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并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效力进行阐释叙述,从而得出结论:国家应当立法规制让与担保制度,将其融入我国民商法体系中,以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我国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改变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态,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之价值的发挥.  相似文献   

4.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以担保为目的的让与交易,其担保机制系来自于担保财产与担保人责任财产之间的分离。物权法典对这种交易的特别规制,本质是强调当事人的担保目的,以控制其交易风险,并部分地阻却民法一般规则的适用。然而,物权法典对于这种交易风险的阻却,需要以担保意思之公示作为操作的平台。或是由于让与担保交易的公示困境,或是由于既有公示制度的存在,使得这个制定法的操作平台无法建立或者无须建立。因此,让与担保交易的存在与实现,是在民法的一般规则下进行的,而不以物权法法典的特殊规定为条件,当事人的担保意思也不应提升到制定法层面,而应在个案中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5.
胡绪雨 《法学杂志》2006,27(4):126-128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被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然其产生却对物权法体系的完整性具有内在冲击,因此要采纳让与担保制度则必须分析其优劣所在及其存在空间,设计出一种有效的机制。否则,即使采用这种担保方式,能够对社会产生一定的经济促进作用,也会被其对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发生负面作用所抵减。  相似文献   

6.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常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类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既不是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或不动产抵押,也不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或代物清偿合意,而是一种附条件的代物清偿预约。此类代物清偿预约应受《物权法》中流押(质)条款禁止性规定的控制,以处分清算为实现方式。《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并未将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让与担保或无效合同,应从代物清偿预约视角进行理解和适用。代物清偿预约与流押(质)条款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应受流押(质)禁令的控制。与流押(质)条款不影响担保合同整体的效力一样,代物清偿预约也无需因流押(质)禁令而整体无效,只要增加一个清算环节即可。  相似文献   

7.
让与担保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将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扩大到动产之上 ,从而实现动产担保的非移转占有化以兼顾债权之确保的需求和担保提供人对担保物用益之需求。对于这一功能我国已经通过动产抵押制度得以实现 ,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的制度设计。让与担保的第二个功能是简化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但是这一功能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精神———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而违反正义观念 ,因为其实际上规避了流质禁止条款而对债务人形成压迫。让与担保的其他功能 ,则完全可以通过对现行担保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之完善而得以实现 ,而物权法没有必要创设在我国根本没有根基的让与担保制度 ,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而已  相似文献   

8.
杨俊 《行政与法》2004,(6):97-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于2002年12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第二编"物权法"第二十六章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与传统的典型担保如抵押、质押相并列.本文通过与抵押权制度相比较的方法,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该制度的优越性,即从让与担保与抵押权的标的范围、公示方法、实行方式,论证了该制度积极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9.
在中国法现有制度框架下,大陆法系各国在动产担保领域广泛适用的让与担保制度与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抵押制度相比,并不存在显著的优越性.动产让与担保不应成为规避物权公示原则等物权法既定制度的“法律飞地”,对这些既定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只能通过正面反思和立法修改加以解决.动产担保相对于动产抵押的实践优势寥寥无几,不足以成为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正面承认前者并加以特别规制的有力理由.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不断增长,作为非典型担保的动产让与担保在实践中日益增多,但因其存在隐蔽性、对外公示性不足的致命性缺点,我国法律没有对其作出规定。文章认为,在实践中,大量的动产让与担保案例表明,我国应将其法典化,解决动产让与担保隐蔽性的最佳路径是声明登记。  相似文献   

11.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部分司法解释的建议稿"对应收账款进行了新的定义。实际上该定义在立法过程中一直就存在着争议,《物权法》将其写入法律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其进行了界定,然而争议并没有因此而消失。如何理解融资担保中应收账款的概念,对于我们采取权利质押方式设定担保并进行融资意义重大。本文旨在对应收账款的概念进行解读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12.
The right of priority, or preemption, is the security interest of priority claim enjoyed by the creditor to the ordinary or particular properties of the debtor provided directly by law. It can be distinguished clearly from similar rights and can be stipulated in the Law on Property Rights. The right of priority falls into the category of security interests. Though it differs from the guaranteed security interest or lien, the right of priority, taking the property as its object, the guarantee of the performance of particular creditor’s right as its aims, possesse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ecurity interests. Thus, such a rule shall be stipulated in the Law of Property Right. The right of priority is instituted directly by the law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social legislative policies. Such considerations are necessary to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and social welfa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ve polices and techniques, it is more reasonable to institute the right of priority in the Law of Property Right than resort to other replacing rules in order to secure particular creditor’s right. Instituting the right of priority in legislation will not increase the risk of deals; on the contrary, it will help the parties concerned foresee risks. Therefore, it helps safeguard the safety of the deals.  相似文献   

13.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与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谭柏平 《政法论丛》2011,(6):91-100
我国《海域法》实施九年多来成绩斐然,但该法与其他法律之间仍然存在冲突,尤其是《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海域法》与现代物权法理论的矛盾更加突显,因此,有必要在《物权法》的架构下,全面梳理与完善《海域法》中对海域使用权制度的规定,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登记制度、流转制度、海域使用权的终止与收回,以及与海域使用有关的其他权利类型等。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的实施导致地下车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变化,也改变了其权利归属认定的逻辑前提。《物权法》实施前,地下车库必须依附于物业小区的宗地使用权,没有独立存在的基础,只能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物。交易中未约定时,其权属随商品房的移转而一并移转;《物权法》实施后,借助于土地的分层利用制度,地下车库成为可独立交易物,由此为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所有权提供了可能,就其所有权取得无特别约定时,地下车库仍为其初始权利人———开发商所有。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后,有关地下车库权属判断的衔接问题尤为凸显。  相似文献   

15.
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的关系上,《担保法》的“同一主义原则”已被《物权法》的“区分原则”所取代,“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应景式补救规范应当限制适用(第7条)或废止(第56、57条)。将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转换为抵押财产范围内的连带保证,既不符合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条件,亦未遵循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规则,不仅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未考虑其处理结论的体系辐射效果。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考查不动产抵押合同未能登记的具体原因,通过登记请求权、合同解除、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与有过失)等,合理分配抵押人与债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高彬彬 《行政与法》2007,(10):121-123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八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在确认、保护财产归属、保障交易安全和提高财产利用效益四个方面价值的分析进而揭示《物权法》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略论物权法与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俊霞 《时代法学》2010,8(4):68-71
《物权法》树立了平等保护私权的理念,明确了征收拆迁应予补偿及补偿的原则,有利于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征收是一个行政法律关系,拆迁补偿则应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应在《物权法》中明确国家是征收及征收补偿的唯一主体,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的原则,以真正落实《物权法》的私权保护观念,切实雏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林森 《北方法学》2017,11(1):126-132
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行后经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改,都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登记的对象;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相冲突,与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发生巨大转变的状况不相适应;应当及时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农用地登记范围,以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统一性,维护集体农民的权利义务一致性。  相似文献   

19.
何业泉 《行政与法》2007,4(8):34-36
《物权法》是一部确认中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就法与和谐法。它有利于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谐发展,促进物质文明建设;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和谐发展,促进政治文明建设;有利于深化我国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谐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协调我国社会与自然之间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