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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且对决议形成未有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以裁量豁免决议的撤销,适用要件包括“轻微程序瑕疵”和“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实证研究表明,此类司法裁判存在要件适用标准不一、要件关系判定不一、裁判理念偏颇等问题。立足于裁判的实证研究和法教义学的概念体系,可以进一步解释何为“轻微程序瑕疵”,进而探寻“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真意,并明确这两个要件的体系关联。唯此,裁判者方能对公司决议程序瑕疵做实质性价值判断,在个案中精确判定公司决议程序瑕疵之于决议形成的影响力度,进而形成清晰的论理逻辑链条,实现对裁量驳回裁判尺度的妥当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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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通报全省政法工作创新成果评选结果,“江苏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项目荣获特等奖。“全面落实最严格保护理念,就是要让最严格保护成为裁判的价值理念,让创新提档升级成为裁判的价值导向,让优化营商环境成为裁判的价值追求,为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之治作出江苏司法新贡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如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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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政府部门关系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处于政府与市场接口处的中介地位。因此 ,弄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指出 ,这二者之间实际上存在双重关系 ,即“投资关系”和“授权关系”。并进一步指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来自于投资关系 ,是一种出资者的权利。同时指出二者之间的授权关系的法律性质为信托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本文最后提出了用信托制度来构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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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11):28-36
【裁判摘要】
关联公司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职责定位为监督和指导.监督是全面的监督,指导是宏观的指导,不介入具体清算事务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从破产衍生诉讼中破产企业方实际缺位、管理人与诉讼对方不对称掌握证据和事实的实际情况出发,不简单适用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而是适时适度强化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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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2):40-48
【裁判摘要】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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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与中国法院网联合主办开通了"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为了进一步办好"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充分发挥其作用,从2010年底起,"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移至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统一管理,并于2011年4月25日正式重新开通。截至2013年6月25日,通过该网公开的全国各级法院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已达46346份。该网站已经成为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的重要窗口,为树立人民法院权威和良好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经验和做法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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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缘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位于南宁市的繁华地段新城区东葛路30号,主要经营进口汽车维修及零配件销售,属甲类维修企业。多年来,该公司始终坚持“一切使顾客真正满意“的经营理念,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现拥有高级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共100多人。具有各种先进的维修设备,如“电脑调漆、进口烤漆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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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IMAX公司剑指“中国巨幕”的知识产权诉讼遭遇失败,这让IMAX与“中国巨幕”争市场的火药味更加浓烈。最终,谁将称雄,对中国观众看巨幕电影的票价影响巨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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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2):45-48
【裁判摘要】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生产、制造或者许可他人生产、制造的权利产品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对他人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作为商品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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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适用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适用行政诉讼法审理,这样一种“差序格局”,无端耗费审判的人力物力财力,不但裁判尺度不易统一,而且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为此,一些有识之士指出:“由知识产权庭或相应的知识产权法院,越出‘民事审判’的范围,一并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与刑事诉讼案件,已经是实实在在的国际惯例”,“而认为‘民’三庭却受理涉知识产权的行政、刑事案件超出了‘民’的范围,名实不符,正是较典型的因名废实,也与WTO难以接轨。”将法院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统一于一个审判部门,避免以‘大民事“大立案“大执行’冲淡和分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量,影响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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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纠纷中,法院往往在受理、裁判、执行的各个阶段面临困境。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同一人格”理论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因身份重叠而形成的“权责核心”地位,使商业实践与司法实践忽视了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真实关系,使审判陷入困境。基于公司意思表示的可分离性及公司治理分权制衡的特点,法定代表人是具有登记外观的代理人,其功能是对外代表公司,而不是掌控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公司享有设立多名法定代表人的自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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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的一些研究对于传统中国司法裁判的理解并未突破西方“依法裁判”的窠臼,但就实际而言,传统中国的司法裁判与近代西方的“依法裁判”模式存在较大差异。以清代“命盗重案”的裁判为例,虽然其具有某些“依法裁判”的表征,但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其并非“依法裁判”。在直接追求“情法之平”的原则指引下,在清代对“命盗重案”进行裁判时,律例的规定并不具有“大前提”的属性,而只是综合考量中的一个因素,司法裁判过程是一个“权宜裁判”的过程。“权宜裁判”模式是中国古人思考“司法裁判类型”的独特性表达,对于当代中国的司法裁判工作依然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