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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4)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宁政发[2011]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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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尝试性改革肇始于1988年,国土资源部自1999年以来,在安徽芜湖、江苏苏州、浙江湖州等地进行了多处试点,结合理论调研与试点运行,许多地方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市级政府规章。2005年10月1日,广东省施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作为中国首部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流转的省级政府规章,其实施5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遭遇许多障碍,使得全省流转整体进展缓慢,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度的探析,通过对一省改革之探索,为将来全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全面开展提取重要的经验和教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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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一、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障碍一是法律障碍。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造成土地利益主体模糊;集体土地流转受相关法律限制。二是政策障碍。目前各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普遍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造成违规项目不断出现,农村集体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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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意义出发,在公平与效率原则指导下,利用法理学的原理,对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的制度变迁、现行法律态度与集体土地流转实践存在的矛盾、集体土地流转的可行性等问题作出思考和分析,并提出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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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11财新峰会上提出,城乡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迫于眉睫,必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先从政策上,然后再从法律上明确,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长久的使用权。而四部委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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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再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象大量存在。文章从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方式转型、农民增收与农村稳定以及流转博弈角度分析了导致流转的深层原因,并从法律法规缺陷、流转管理、收益分配和市场协调方面探讨了流转的主要问题,最后就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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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的"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各地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结合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依据现阶段土地管理要求和城乡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探索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整治和合理调整使用,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力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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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14):13-16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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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认为,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制度框架内土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变迁。从内在机理看,农村经济发展是形成农地使用权交易的内在动力。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就业是农地使用权交易的关键条件,规模化经营的相对优势达到或超过农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是农地使用权交易的关键因素,土地产权制度的清晰与稳定是农地使用权交易的核心条件,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农地使用权交易的制度保证,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农地使用权交易的前提条件。农地产权交易制度需要在产权制度、土地供给机制和交易市场建设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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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5年10月1日出台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入市。这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显然不一致。一时间,赞同者认为广东的做法是一场“新的土地革命”、“在尊重历史和承认现实的基础上的制度创新”。。但也有观点认为,广东的做法导致“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将受到挑战,程序正义面临惨遭破坏的危机”。本文基于对广东立法的认识,结合目前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及弊端,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现实可行性及法律性,以期对物权法(草案)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进一步修订有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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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农村建设中的宅基地权利置换客体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置换。在上海等地的宅基地权利置换试点中,置换的客体应该为宅基地的使用权或者宅基地的发展权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了保护宅基地权利置换中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被置换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在宅基地权利置换合同中,对宅基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也应该有明确的约定。在新农村建设中,按照宅基地集约利用的要求,按照新的乡镇建设规划,可以对居民点或者村庄进行合并。为了解决其中的土地权属变动问题,可以通过立法,允许农民集体之间进行土地所有权的置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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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保定市新民居建设的实践经验出发,分析在新民居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这其中包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耕地保护问题,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保护以及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进而提出在新民居建设中如何对农民的权利进行保护,并提出具体的保护方案和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