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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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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特别是使用权的流转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基础性权利。目前形势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与矛盾。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解决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当务之急是立足于现有法律制度和农村实践,制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制度。  相似文献   

2.
小产权房问题折射出的是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与现实经济环境的脱节。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一定时期曾有着现实的必要性,然而随着城乡综合改革深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继续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将产生一系列无法调和的冲突和矛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需要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3.
我国目前法律或国家政策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有着严格的限制,但随着市场和社会的发展,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现象越来越多见,暴露出制度本身及其运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如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漏洞与矛盾、宅基地使用权的构成不明确、小产权房现象凸显、误将"宅基地置换"视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问题的出现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学理上的争议、市场机制对城乡二元体制的冲击、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属性与过多的行政管制发生冲突等。  相似文献   

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不断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之下,现行法律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私自流转现象大量存在之间的矛盾,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本文试通过从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入手,阐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进而为如何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王建伟 《法制与经济》2009,(2):65-66,68
在我国不断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之下,现行法律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与现实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私自流转现象大量存在之间的矛盾,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本文试通过从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入手,阐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进而为如何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有效维系亿万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制度。从山东德州开发区的农民宅基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经验出发,本文通过对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机制,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得到合理的利用的一些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申建平 《行政与法》2009,(11):55-58
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制度已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实践中已形成错综复杂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市场",给日后交易双方引发纠纷留下了隐患,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势在必行,并且具有可行性。通过集体土地国有化方式,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障碍的得以解决,是较为理想的方案。  相似文献   

8.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制度无疑成了宅基地发挥其土地价值的巨大障碍,实践中已形成错综复杂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市场",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通过房地分离和设立法定租赁权,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宅基地有期限、有偿使用制度及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等配套措施,以较少的成本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较为合理的方案。  相似文献   

9.
本文将从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关系角度出发,探究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房屋所有权不同形式流转时的处理方式,以及对占有制度在宅基地流转中适用的合理性分析。  相似文献   

10.
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建造住宅的物质保障,安身立命的必要条件,作为我国物权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流转亦即转让和流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法定主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将该使用权在土地二级市场以一定的方式处分,使其主体发生变化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汤文平 《北方法学》2010,4(6):146-153
《物权法》对宅基地上私权流动问题未予回答,为目前法律解释和适用制造了混乱。在立法论上,应当从反思房地强制捆绑交易模式入手,重新界定房地关系,在谨慎对待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处分行为的同时,应毫无保留地支持农民对自有住宅的处分自由。按照平等、效率、自由和社会保障的要求,调谐房地异主以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以地上权为枢纽构建允许私权处分的宅基地上权利群体系。  相似文献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制度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上是债权,物权化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物权法的制度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界定为法定物权,依照承包合同产生,无需登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探索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前提。  相似文献   

13.
利益衡量视角下“小产权房”的出路探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近年来,房价上涨引起"小产权房"热销的局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导致"小产权房"违法,其买卖合同无效。"小产权房"问题关系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购房者、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分析,合法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通过类型化处理是目前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合理做法,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待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14.
执行程序中判断农村房屋的权属应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登记的,应以相关审批文件为准,不认可未登记的农村房屋的物权变动效力。在宅基地使用权限制转让的背景下,"房地权利主体相一致"的原则是目前影响农村房屋执行的主要原因,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日益松动的情况下,执行态势应有所改观。但农村房屋的生存保障性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仍是农村房屋执行的滞碍因素。  相似文献   

15.
农地权利体系是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权和债权性农地使用权的权利体系。同时,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衍生出征收征用补偿权、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和成员权、土地发展权等保障农地权利实现的权利。各项农地权利的运行机理以及法律救济有其内在的特点和规律。  相似文献   

16.
Rural land ownership reform in China’s property law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ith regard to rural land ownership, there exist many problems, such as absence of the subject of right, ambiguity of the definition of right quality, and imperfection of the taking system. To perfect the rural land ownership system in China, we should continuously take villagers’ groups and villages as the subject of collective ownership and affirm the right of the members of collective organiza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economy and realize the value of land, the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should be deemed as a property right and allowed to be transferred. The transferability of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should be gradually established and the process of taking should be further normalized. Meanwhile, the farmers must receive sufficient compensation. The house site usage right is a special form of right of usufruct. To follow the principle that property should be made best use of, the house site usage right should also be transferable.  相似文献   

17.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刘俊 《现代法学》2007,29(2):170-178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并不是单纯按民法理念设计的制度,因此,仅以民法理念来诠释这一制度是不可能对它形成正确认识的。我国农村土地从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承包土地权利也从来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利。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属性)派生出成员权,而成员权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行使的结果产生承包土地使用权,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权派生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赋予承包土地使用权以物权属性,但应以解决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为前提。  相似文献   

18.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圣平 《法学研究》2014,36(4):76-9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19.
谢潇 《法学》2022,(1):128-142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构造为可供继承之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非农户,而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既可为户主单独所有,亦可为户内全体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份额。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所规定之"一户一宅"原则,继承人不得通过继承取得两项及以上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可借由宅基地使用权份额之继承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后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继承人以宅基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或者超过标准部分的宅基地为限取得宅基地法定地上权,或曰宅基地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负有给付适量土地使用金的法定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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