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王铁雄 《河北法学》2020,38(1):20-42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意义重大。却因将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承包地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目标实现。受其影响,《民法典分编(草案)》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民法总则》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于《民法典分编(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利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达成“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2.
农地使用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种用益物权。农地使用权交易的实质是将农地作为产权和资本来经营。农地使用权交易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依照有偿使用和有偿流转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农地使用权的均衡价格,实现农民发展权益。该机制不仅有利于农地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而且将更有效地保护耕地,实现农地资源有效率地配置,促进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3.
农地制度变迁下的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在浙江绍兴、福建沙县、湖南益阳和安徽宿州等地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实践中信托财产权利属性不明成了制约土地经营权信托进一步发展的桎梏.其根源在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供给不足,“两权分离”已滞后于土地经营权信托实践,“三权分离”迫切需要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化.应将农地产权界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结构,确认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类所有权性质,确认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的派生用益物权.三权分离视域下,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属性为土地经营权,利于保护农户利益与土地的物权性利用,进而促进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持续发展,繁荣农村现代规模经济.  相似文献   

4.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是中国农地权利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这种新型农地权利体系既能承载“平均地权”的功能负载,又能实现农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兼顾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为建立财产型的农地权利制度、发挥农地的融资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现行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和僵硬,阻碍了对物的多维利用。依循多层权利客体的法理,经营权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权利用益物权,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同层次客体上存在的用益物权,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通过认可权利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为用益物权体系所容纳。以设定经营权这一方式行使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导致现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类型的结构性整合以及农地融资方式、农地使用权继承的结构性变动。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7,(4):54-66
农地信托着眼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的大前提下,将信托机制引入农地流转融资,以农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受益人,从而为解决农村土地改革困局探索了一条可供选择的制度路径。但是作为制度创新,实定立法对其尽付阙如,农地信托实践在主体资格、登记制度和监管体制等诸多层面遭遇障碍。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当务之急是夯实农地信托法律根基,明定信托为法定流转方式,并着重从委托人法律地位、受托人风险保障和激励机制、农地信托登记规则以及多主体协同监管体制等方面加以制度回应。  相似文献   

6.
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的法学反思与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申惠文 《河北法学》2015,33(4):2-11
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权和农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离,是目前经济学主导农地改革政策的形象表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承包权能和经营权能,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不符合基本的法理.所有权是法律概念,而承包权和经营权不是法律术语,因此农地三权分离存在明显的逻辑悖论.法学家应当充分参与中央改革决策,运用法律思维界定农地的权利结构.农地三权分离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转包、出租、代耕、反租倒包、联营、抵押、入股、股份合作和信托等多种方式实现流转.农地经营权本质是债权,是不动产租赁权的重要类型.基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农村集体、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自治性和多元性.  相似文献   

7.
现行农地制度的缺陷与对策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张凯 《行政与法》2002,(2):35-36
80年代初期的家庭承包制改革,并未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只是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即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均分到户。这就是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l、现行农地制度存在制度性的缺陷:①农地产权主体模糊;②人均分配,过于分散,难以优化配置;③流转无序,缺乏规范。2、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对策:①建立以村为基础,乡统筹的农地产权制度;②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③培育农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机制。  相似文献   

8.
韩瑞萍 《法制与社会》2014,(15):214-215
农地(农用地)流转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地流转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设和农村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农地流转遭遇了一定的法治困境,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应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承包地因物权性利用和债权性利用之不同,各自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还能够解决农地权利群的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10.
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建构的基础与思路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均田制之下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能残缺不全、期限难以稳固的缺陷。为促进农业的发展 ,“两田制”、土地使用权入股、荒地使用权拍卖等农地使用的创新形式在农村各地相继出现。这些优劣互现的农地使用样式既说明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建构的复杂性 ,又显现了农地具有的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双重结构。这种深受二元社会结构与集体所有制制约的二元农地结构 ,现实地看 ,应成为农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建构的基础。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建构应分别采纳以公平与效益为目标的二元思路。  相似文献   

11.
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完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弊端,因而要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赋予集体土地以一个明确的所有权主体。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当在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构建农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郭继 《法学论坛》2012,(4):95-101
现行法律未分别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标准,给《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及第132条的适用带来了困惑。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集体土地征收应采取"二元化"的补偿模式;基于法经济学分析,在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假设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应以其市场交易的均衡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分别采用年平均产值、失地农民转业培训标准、居民社会保障标准,作为其收入、就业及社会保障效用减损的补偿标准;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应以延期收益损失作为补偿标准;分别考量未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标准,即可确定已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征收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13.
朱继胜 《北方法学》2017,11(2):32-43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14.
刘晓霞 《法学杂志》2012,33(5):61-65
"小产权房"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社会现象,然而其在建设及交易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难题。这些难题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亦不健全。要破解这些法律难题,应当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完全用益物权效力,构建城乡平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制度,确保所有权权能的实现;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禁止为"商业利益"而征收;构建科学的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同时政府应当让利于民。  相似文献   

15.
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定位——《物权法》规定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物权是根植于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便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它是我国土地物权化的制度工具,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纽带。土地使用权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他物权范畴,但因与大陆法国家用益物权的社会基础或功能不同,它并非大陆法国家意义上的用益物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充当自物权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自身不仅可以转让、处分,而且还可以设定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各土地使用权放入用益物权编规范,不仅不能凸显土地使用权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上的基础地位,而且不利于建立清晰的土地使用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在笔者看来,我国不动产物权应当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三个层次,除地役权外,《物权法》并未规定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6.
袁震 《政法论丛》2010,(4):52-56
农业税、"三提五统"的存在既影响了农民对农地物权属性的认识、土地承包经营制的推行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设,也导致了集体地权与农民地权之间的冲突,并间接导致农民个人地权之间的冲突。农业税、"三提五统"的废除使得农地物权的私法属性得以彻底显现,为农地物权的完善与良性运作创造了条件。  相似文献   

17.
农地发展权之法律建构——以私权为研究视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祖全 《时代法学》2009,7(1):71-79
农地发展权的法理基础、农地发展权的性质的甄别和农地发展权的民法保障等三个方面是解决农地发展权的根本点。从私权的角度论证和分析农地发展权的公法权利的私法定位,从而阐明农地发展权的权利归属。在现行的土地制度和政策下,提出通过在土地产权中创设农地发展权的设计,以解决农民土地权利的保障问题。从权利享有的源头探讨解决农民发展权的根本路径,构建农地发展权为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干预的原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的农地发展权的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制性的保障。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设置土地发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土地发展权是一项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该权利直接关系到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以及增加对土地的投入而产生的发展性利益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我国设置土地发展权有利于促进基本人权建设,是加强耕地保护,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科学发展观为土地发展权的设置提供理论指导,我国设置土地发展权符合所有权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国外经验和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土地发展权的设置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必要的理论铺垫。  相似文献   

1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继承标的,在理论上及《继承法》的修订中颇有争议。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户内成员均具有特殊的身份并因此形成特殊的准共有关系。户内成员部分死亡时,由于"户"还存在,仅产生生存成员的权利扩张问题,而不存在继承问题;户内成员全部死亡的,承包关系终止,应由发包人收回承包地,也不发生继承问题,唯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所例外。而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主体无特定的身份限制,也不承载社会保障功能,作为自然人的承包人死亡时,其承包经营权应可作为遗产。承包地因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费的继承问题,亦应区别不同费用而作不同的对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