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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关系合同理念下公司僵局诉讼机制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案例提示案例一: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2001年11月订立合作协议共同收购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中张某和李某双方各占50%股权,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财务经理,李某担任总经理,公司注册登记资料中未设监事。但其中收购的费用实际均由张某承担(对此,张某有充分的证据)。公司经营1年后,被告李某以方便公司经营为由要求原告张某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转由其担任,在张某同意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不久以后,李某就免除了张某所担任的财务经理职务,并拒绝张某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拒绝交出财务章,原被告双方处于僵持之中。2003年3月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1.解除合作协议;2.追索被告李某应承担的收购  相似文献   

2.
2000年11月10日,原告云大佳(中国人寿海南省分公司医生)向第三人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申办一张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金卡),该卡贴有原告的照片,卡号:8780660014021000,原告在该卡的预留签字为“大佳”,双方约定“乙方(原告)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甲方(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003年1月1日下午,原告不慎将该卡遗失,同日晚20:15--20:30,  相似文献   

3.
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小轿车,因办理过户时标的物被法院查封而不能履行过户手续,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善意第三人进而确认该小轿车属其所有。本案原告是否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曾有不同观点,但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为善意第三人而判决该小轿车归原告所有。本文讨论的是,在本案的审理中未列债权人地位,而认定原告为善意第三人似有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4.
一、基本案情原告博罗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为生产制造耳机、耳麦的制造商。2003年12月25日,原告以宏霖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以下简称宏霖公司)申请的名为“耳机(CD-760)”、申请号为 01325128.7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已于申请日之前在公开出版物上刊登,已经丧失新颖性为由,向被  相似文献   

5.
案情2005年5月被告漳浦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与第三人重庆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公司)签订了《经销(代理)商务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某贸易公司在指定区域销售某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2005年10月18日,原告林某与被告  相似文献   

6.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诉讼中,判令与本案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本案原告或被告承担民事民责任。这种做法在经济审判实  相似文献   

7.
原告柯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结婚。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吵闹打架.原告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主张因原告生育女孩,被告重男轻女.常对原告打骂,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主张因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存款、债务等问题争执达不成协议。双方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在如何处理本案问题上存在分歧。  相似文献   

8.
原告胡信立、朱香琴、王军华、王玉萍(下称4原告)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崇清、朱夏富、陈忠福、冯桔清、戴舜德(下称5被告)承担连带经济补偿责任。4原告分别系死者王子富之父、妻及子女。被告张崇清系岭30016号船主。2005年1月,5被告及死者王子富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相约合伙去鱼山岛“捡贝壳”(俗称“讨岩头”),并就盈余分配比例达成口头协议。同年2月8日午后在海岸作业过程中王子富不幸遇难身亡。故4原告诉请要求5被告作为合伙体受益人应共同对4原告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本案在审理中,有3个问题引起了大家的争论。第一,各…  相似文献   

9.
郭春明 《中国法律》2004,(2):40-42,102-108
1996年4月3日,原告与第三人签定了《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1997年10月9日双方对《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签订了《修正案》。根据《协议》及《修正案》约定,原告向第三人提供全时的、固定期限的、不可再转让(除优先单独决定权外)的压缩数字视频服务,服务范围包括:太平洋地区(环太平洋服务)、非洲地区(非洲服务)、印度洋地区(南亚/中东服务)、拉美地区(美洲服务)。  相似文献   

10.
原告A公司诉被告某研究所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将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成果入股联营,违反了不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第三人的合同约定,应当撤出股份,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技术入股不同于技术转让,其行为不构成违约。经庭审调查、质证及法庭辩论,查明:1989年12月,原被告签订了开发高科技通信技术合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技术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1992年11月,该技术通过鉴定。1993年4月,被告单方以该技术成果入股与另外两家企业成立了通信设备联营…  相似文献   

11.
原告吴泽芳、王慧琼夫妇生有一女四子,1983年建造瓦木结构房屋一间(一厅二房),大儿子结婚时原告安排其居住该房屋的东房后半眼.二儿子结婚时安排居住该房屋的西房后半眼,三儿子吴维如(本案第三人)与利美珠(本案被告)结婚时,原告安排其居住该房屋的西房前半眼(即现讼争之房屋),四儿子未婚,居住该房屋的东房前半眼:女ALE出嫁:虽然,原告三个儿子已结婚.但至今尚未分家。第三人吴维如与被告利美珠于1994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  相似文献   

12.
1994年5月25日原告昆明明星电脑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参与下,到被告处购买了一套“中国龙3.0,”软件,并由公证人员对该套软件当场进行了封存。1994年9月6日,原告昆明明星电脑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宇计算机应用公司复制、销售原告研制开发的“中国龙3.0,”盗版软件,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复制、销售“中国龙3.0,’盗版软件,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1995年5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代理律师因绕本案事实的认定及…  相似文献   

13.
1991年3月21日,原告张长水与花沟乡政府签订了承包窑场合同,后孙德彬入伙两人合伙经营。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两原告未经发包方(本案第三人)同意,于1993年7月10日,擅自将  相似文献   

14.
《律师世界》1997年第9期发表了一篇律师同行的文章,谈到一个叫骆驼公司的在与承包者打一场拖欠承包款纠纷时,把拖欠货款的一方作为第三人追加进来终于艰难胜诉,与第三人达成还付货款及其利息的调解协议的故事。笔者看完这篇文章后,认为“骆驼”一案的追加第三人颇有不妥,胜诉实为免强。为此,特具文叙一己之见,若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首先,我们来看看第三人,特别是本案提到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特征。笔者认为,第三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他既不是处于原告的位置也不是处在被告的位置,而是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  相似文献   

15.
案情简介2001年5月,原告吴某(甲方)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某商品楼131号房的协议书。协议规定甲方向乙方预购131号房,售价154900元,甲方必须先预交定金;如果甲方在售房期间退回预定房间,所预交定金不退。乙方必须确保甲方预定房间层号,必须确保建筑尺寸和装修规格,并且必须确保在2001年9月30日售房,否则每天向甲方交纳延误费50元。协议书签订后,吴某交纳了8万元预购定金,并办理了其他预购手续。被告出售的商品楼预定2001年9月15日竣工。施工中因承包工程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于2002年1月30日才竣工通过验收。2002年2月20日,被告开始办理售房手续。在办理售房手续时,被告按吴某填写的单位电话多次联系,均未通知到吴某。在通知不到吴某的情况下,被告于2002年3月4日将吴某预购的131号房以145409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张某。张某于2002年3月10日搬进131号房居住。原告吴某得知自己的住房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后,多次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履行购房协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认为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是施工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不是其不履行合同,故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况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通知吴某,均联系不上其本人,才将131号房屋出售给张某。吴某存在较大过错,其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承建施工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不是自己不履行合同,要求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现原告吴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延期履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造成无效的过错在于被告,被告与第三人应当相互返还各自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并且被告应当赔偿第三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02年6月30日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于2002年7月31日前办理131号房的售房手续,原告交清房款,被告交给原告131号房钥匙,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更换新的抽油烟机和电子打火煤气灶具。二、第三人于2002年7月31日前迁出131号房,将131号房交付原告;被告负责另行安排第三人购房。本案来源房地产买卖与租赁案例精析[法律直通车]  相似文献   

16.
马昌骏 《法学》2006,(2):154-157
本案被告在某合作项目协商缔约过程中,向合作方即本案原告订购软件产品,尽管最终合作项目框架协议未能达成,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仍受到软件订购合同的约束。另外,本案涉及的软件交易应界定为“买卖”还是“许可使用”存在着争论,而且本案中交付软件许可证号码由买方自行下载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为少见,本文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构成“交付”。  相似文献   

17.
一、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系同一村村民。为方便居住生活,双方于2001年期间,口头达成“换地建房协议”。此后,双方仍未能履行“换地协议”。不久,被告陈某以其本人已与原告张某协商换地为由,使用了原告张某以前的旧房地,在此地上堆放石料、塔建简易猪栏及瓦房等,为此,双方发生宅基地纠纷。原告随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同年底,该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张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张  相似文献   

18.
1997年3月31日,个体户甲通过个体户已卖给丙公司玉米48.92吨,计价款599320。丙公司收货后以玉米存在质量问题和货主为己要扣除已先前所欠丙公司5000元债务为由,暂时拒付款给甲。4月220,甲以丙为被告向丙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本案舌,通过询问当事人及证人,于4月25日上午主持原、被告双方庭前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原告申自愿放弃5000元的贷款,被告丙自愿偿还贷款5493.20元整,谈应付货款由被告在调解当日付清;本案诉讼费2970元,原告自愿承担。调解协议记入了法庭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在调解笔录上签了…  相似文献   

19.
【案情】原告周碧铮与被告孙晓俊原为夫妻关系,与被告孙振华、翁逸美原为公媳、婆媳关系。被拆迁房屋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被告孙振华,户籍人口为三被告。该房屋自2002年9月至2005年3月动迁一直由被告孙振华出租给他人使用,三被告居住于共同共有的本市南车站路产权房。2004年4月原告与被告孙晓俊结婚时原告户籍未作迁移,结婚后即与三被告共同居住于南车站路,直至2006年3月,2007年2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第三人上海新华利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在动迁过程中,根据被告孙振华提供的原告结婚证等材料,并根据此  相似文献   

20.
广东省肇林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于1985年3月与广东省林产工业公司经理(以下简称经理部)签订了联合经营林化、农副产品协议。双方约定,物资公司提供联营经费200万元,经理部则提供联营所需人力、物力,并负责有关经营活动。联营期满后,经理部须将物资公司所提供的全部联营经费及其约定得利一并归还该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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