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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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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现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为: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2.
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现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为: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在商得国家有关方面同意后规定,自1989年9月1日起,在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中,按照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 为什么要修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执行的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于1984年9月颁布试行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生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有的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需由法院执行时,不论在执行中是否有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一律向当事人收取申请执行费,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不适当的。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这已清楚说明,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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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6):30-30
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规定。:(2)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1)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新办法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和经济案件收取诉讼费用,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案件审理费,即通常所说的“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勘验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以及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1989年6月,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指出,“其他诉讼费用”也包括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第四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部分“其他诉讼费用”如何理解,其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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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 :“受理费由原告预交 ;”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这两条规定的制定 ,无疑对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起着积极的作用。然而 ,相当部分法院在执行此规定时 ,却出现这样一种状况 ,即在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 ,在判决书中往往具有这样一个内容 :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 ,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付给原告。即实践中 ,法院不是在判决生效后直接向败诉的被告收取 ,并将预…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 我们几位老朋友在聊天时,谈到现在到法院打官司应先交纳诉讼费用问题,大家七嘴八舌,议论很热烈,但谁都讲不出道道来。这是个涉及千家万户的事,大家都很关心,请就这个问题具体地介绍一下有关的规定。西安李天祥李天祥同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制定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按照这个《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和经济纠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下列诉讼费用:(一)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收10元至50元,  相似文献   

9.
如何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编辑同志:《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我们对“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认识不尽相同。一种意见认为,案件的实...  相似文献   

10.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当事人在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时,应当按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七类近20种的费用。由于“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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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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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收费,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诉讼制度,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或,大都实行这一制度.有些国家已经形成了专门的法律,如《日本民事诉讼等费用法律》等,而大多数国家则是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予以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对诉讼收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同年9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实行.本文试图从我国诉讼收费制度的基本原则出发,对诉讼收费问题陈一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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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8]82号《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里所指重审后又上诉的,是指原审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包括原审时未上诉而重审后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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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原来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相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4%下调为2.5%,对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结案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上诉案件、反诉案件等案件都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收费标准,明确和扩大按件收费的范围,取消了原来规定中具有弹性的所有收费项目,同时对诉讼费用的交纳、退还和负担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司法救助的形式、范围和程序,完善了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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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对此条规定,我们在实际执行中有以下几个问题不明确:  相似文献   

16.
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出此种质疑的焦点,认为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属于诉讼制度范畴,国务院依法无权制定。本文通过立法机关对诉讼制度及诉讼收费制度的原始理解及立法实践的角度,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一、从最初的诉讼收费办法考察:此前的诉讼收费办法不具有司法解释性质,诉讼收费办法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将最高院几次出台的诉讼收费办法认定为司法解释,是诉讼收费办法被认定为是只能制定法律的诉讼制度的重要原因。诉讼费名称在我国起源于《民事诉讼法(试行)》,它由全国人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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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一般都在判决书的尾部同时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使当事人对如何行使上诉权一目了然。但笔者认为还应当同时交待上诉人应负担预交上诉费的义务。因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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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公正、司法腐败、司法改革等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法院收费制度不改革,司法改革就难以达到“公正与效率”的预期目标,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收费的合法性问题法院的收费有法律依据吗?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各级法院执行。简单一看,法院收费有法律依据。但仔细分析,法院收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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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哪些“官司”要收费、按照什么标准收费、什么时候收费、用什么方式收费以及对收取的费用如何进行管理?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作者系资深法官,他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在对建国以来有关法院诉讼收费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全面回顾的基础上,对诉讼收费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深入的评析,阐述了制定、改革诉讼收费制度中应当坚持合法、合理、透明、规范原则,主张对于申请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应当免收“申请执行的案件受理费”;法官的“差旅费”不应由当事人承担;“其他诉讼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的收取必须公开透明;制定和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应当采取类似于行政听证程序的做法,杜绝暗箱操作;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终结后,法院对预收的费用应当直接与当事人结算,不能为了自己方便或“旱涝保收”而将其推给当事人之间去“多退少补”,等等。据悉,作者的文章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上只获得了“三等奖”。按照法院惯例,学术讨论会的论文集只收录一、二等奖的成果,因此,作者的成果除了一纸“获奖证书”外,实际上一直没有“问世”。听说本刊就此焦点问题要组织专题讨论,作者谦虚地将其大作传真给本刊“斧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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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决定)的,申请人应当预交申请执行费十元至五十元。执行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申请执行费按千分之一预交。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用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一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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