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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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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 ,它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也是合同法研究的重点问题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形态规定了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种 ,特别是引进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它对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因而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此制度产生的背景、内容及它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一 预期违约责任的含义及由来预期违约责任是英美法系的一项特有的制度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一般没有这一规定 ,其含义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地向另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来不履行合同…  相似文献   

2.
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是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日前不仅英美法系的国家,而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体系传统的基础上,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切实领会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权明丽 《工会论坛》2007,13(2):148-149
预期违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至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传统的基础上,也引进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理论,本文试就《合同法》中规定的预期违约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评价及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它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博采众家之长,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但是<合同法>确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上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主要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评价和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5.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分别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传统制度 ,但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交易秩序方面 ,可谓殊途同归 ,但毕竟根植于不同法系 ,从逻辑构建到制度设计都有所差异。我国合同法对两个制度的引进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对我国司法实践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独有的法律制度,它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前者指双务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后者指双务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相似文献   

7.
预期违约规则──我国合同法亟需吸纳的重要制度郝东旭,魏淑君一、预期违约规则: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又译称先期违约,是一种源于英美法的先进的合同制度。由于该理论的先进性,使其对国际货物买卖统一立法──《联...  相似文献   

8.
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历史略考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①。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一项特有的违约形态,其渊源于英国法院的一些主要判例。不安抗辩权则是大陆法系特有的一项合同履行规则。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  相似文献   

9.
预期违约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我国整个合同法领域的一项崭新的制度。如何正确理解预期违约的概念、法律特征、构成要件、违约相对方的权利救济方式,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应注意哪些问题等都是我们司法实务部门当前亟需了解的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拟就预期违约制度的一系列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0.
浅析不安抗辩与默示预期违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统一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一章中 ,引入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有学者认为 ,它与合同履行一章中的不安抗辩制度相类似 ,特别是其中的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十分雷同。对此 ,笔者试作些探讨。一 不安抗辩制度不安抗辩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特色制度 ,我国在制定统一合同法时予以了吸收采纳。合同法于第 6 8条明确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法定事由前提下可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安抗辩权 ,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所谓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 ,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 ,有权要…  相似文献   

11.
预期违约是一项源自英美法的合同法制度。我国立法对该项制度的接受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否定到折衷进而最终肯定的渐进过程。基于不同时期的立法,我国合同法实践对预期违约问题的处理也各有不同。统一《合同法》第一次将预期违约制度全面引入,但还存在不完善之处。揭示预期违约制度与我国立法各阶段的不同关系,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崭新的合同法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冲突与取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不同法系建立了各自独特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体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英美法系则体现为预期违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了大陆法传统的基本理论,在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又吸收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进行了规定。由于两大法系对罗马法的不同继承,产生于不同法律历史传统的类似制度在同一部法律里面很难彻底融合与同化。结果这两种制度在《合同法》中不仅不能够融会贯通,实现立法者所期待的优势互补,相反却造成适用中的冲突和不公等诸方面的问题。如何处理二者矛盾并妥当安排好对债权人履行期待落空的救济途径,本文在分析借鉴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看法。  相似文献   

13.
默示预期违约是我国合同法引进的一项新的制度。当前学者多认为 ,默示预期违约可以由不安抗辩权代替 ,默示预期违约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可能造成当事人滥用权利。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在联系我国立法实际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了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适用领域 ,对默示预期违约作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必要性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本文认为 ,我国引进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有条件的借鉴 ,其结果并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 ,而是给当事人在选择权利救济方式时予以更合理而灵活的空间。  相似文献   

14.
就预期违约制度而言,预期违约救济方法是其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在另一方预期违约情况下可采取三项救济方法,但不全面,笔者认为,全面完整的预期违约救济方法应包括五项:解除合同、接受预期违约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接受预期违约以待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再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和要求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新创设合同履行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不安抗辩权规定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但由于合同法同时又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使这两项制度在适用上产生混乱 ,同时 ,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合同法规定的另一项合同解除制度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16.
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 ,我国合同法吸收了这一制度并对其作了变通规定。但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其适用范围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相似文献   

17.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有不少异同之处。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但预期违约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具有重要作用,新的合同法的立法者应将其吸纳。  相似文献   

18.
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预期违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原是英美法中的特有概念 ,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英美法的经验 ,对其做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与英美法、《公约》都不同 ,尚未达到融会贯通、浑然一体的效果 ,其逻辑上的统一性、严密性和适用性都存在着问题。对比分析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 ,进一步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9.
预期违约并不是实际违约。因此对它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一定要作出严格规定,而新合同法对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却没有作出严格规定,并且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还将解除合同的裁定权交给法院或仲裁机构,与国际惯例相比,显得费时、费力而又不必要。虽然新合同法将不安抗辩制度规定得十分完善,但由于它与预期违约存在重大差别,因此二者不能互相代替。笔者认为新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存在漏洞。  相似文献   

20.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对另一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受害人可否请求损害赔偿,这一问题是各国合同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英美合同法在判例的基础上,对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发展出了一套“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规则。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官们对精神损害赔偿持谨慎态度,且看法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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