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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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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条件不一致;适用情形不适合中小股东在其利益受公司股权及其他重大变动影响时以公允的股权价格退出公司;回购业务主体单一,也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构建法定化保证小股东以公允的股权价值退出公司的现金选择权制度来取代现行公司法上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有利于中小股东公允价值现金退出和监管利益冲突行为双重功能实现,从"一补一阻"两个方面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现金选择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是对公司普通股或者优先股享有法律上或者实质上商业利益的人,义务主体为公司。合并、股权互换、公司所有的资产的实质销售、对任何股东的权利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公司章程的修改等是现金选择权产生的条件。如果不存在经营者或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则不产生现金选择权。应明确规定以"第三方价格"定价方法来指导定价。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股权公司一直奉行一股一权制度,在保障股权相统一的前提下,侧重于保护股东的利益,在这种制度下,公司为了发展而对外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但随着股票的发行,融资过程带来的却是股权的稀释,融资次数越多,股权稀释的也就越严重,最终导致管理层无法拥有公司绝对的控制权。而基于这种情况,双重股权制度在世界很多国家盛行,它将股权分为表决权和财产权两种进行管理,在流通自由的股票市场上,股东在去的股票财产权权的同时并没有取得与之原本相对应的表决权,所以不能稀释管理层的表决权,进而维护了管理层绝对的控制权。但是股份公司的双重股权制度因为违背了我们国家一直以来的一股一权但以股权制度,所以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本文通过对双重股权制度基础理论的介绍,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对在我国设立股权公司双重股权制度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3.
论表决权信托——以小股东利益保护为背景展开的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胡智强 《现代法学》2006,28(4):68-73
公司控制权的存在,使控制股东可获得大于其股权比例的收益,转移、减少其相应的风险,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表决权是争夺控制权的基本工具,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往往只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在控制权争夺中其表决权的作用不能充分实现,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表决权信托通过对表决权的重新安排,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外部机制。  相似文献   

4.
《法律与生活》2020,(8):52-53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公司治理的完善,缘于无数人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实践以及实践中的惨痛教训,让人去思考、去改进。俏江南、1号店、万科、汽车之家、雷士照明、Twitter、Uber等公司的控制权争夺战悲壮而惨烈,就连乔布斯"大神"也曾被自己创立的苹果公司赶了出去。他们出局的一个共同原因是——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您看过上一期文章,也许会说:不是有67%、51%、34%三个股权比例线吗?所占股权比例越高,控股股东就越安全。  相似文献   

5.
公司控制权正当行使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控制权是权利主体对公司经济资源表现占据、把握和处分,并由之对公司事务作出决策的权能。众所周知,公司作为资本的产物,其全部制度以及股东的权利是以出资比例或者股份为基础设计安排的,因此,法律理念上的股东地位平等并不能必然导致投资者们在公司事务决策中权利的平均分配。按照每一股份行使一个表决权的公  相似文献   

6.
上市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有助于稳固控制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但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实践中常见的是终极控制人利用"双层股权"及"金字塔结构"操控公司行为。各国或地区采纳的规制路径可归纳为四个种类:一是规制"双层股权",消解金字塔结构;二是消除"双层股权",但允许"金字塔结构"的存在;三是有限地采用"双层股权"与"金字塔结构";四是禁止采用"双层股权"及"金字塔结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计对控制股东的规制路径,联系我国公司运作的实际,可以保留股权控制的"金字塔结构",但应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根据该结构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可先行在诸如创新型公司及国有控股文化传媒企业中,将"超级表决权股"限制在IPO之前,要求上市公司公开采纳该结构的相关信息及对公众投资者利益安全性的保障措施。建议在维持既有股票市场板块格局的同时,对证券市场进行差异化安排及制度创新,建构"隔绝控制权强化机制"以严格执行公司治理标准,通过设定"不受等比现金流权支持的表决权"上限规则,以配套实施证券监管中的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7.
吕涛 《河北法学》2001,19(5):107-110
在我国,注册资本不实的公司大量存在,对此类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的效力,应先判断注册资本不实的程度是否导致了公司法人资格的丧失。如果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丧失,则收购合同无效;如果没有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丧失,则要判断收购人对注册资本不实情况是否明知。如果明知,则合同有效;如果不明知,则收购合同可能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股东由于注册资本不实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股东责任是否在新的股东之间转移,也要依据收购人对注册资本不实情况是否明知来判断。为改变这种状况,应着手改革我国的法定资本制度。  相似文献   

8.
《公司法》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着权利主体规定不明确、画蛇添足地要求同等条件以及未规定权利行使期间等方面的缺陷,尤其是将异议股东强制购买义务与其杂糅进同一法条,而该义务的设计则是为保障股东有转让股权并退出公司的权利,这就造成了一系列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  相似文献   

9.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原任某市发改委某处处长。2013年至2016年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甲公司在申请政府扶持资金中提供帮助,甲公司股东孙某提出送50万元表示感谢,李某要求将50万元换成甲公司每股1元的50万股权并由孙某代持,两人曾就代持事宜进行多次确认,至案发时该股权尚未分红但孙某曾按每股3元转让持有的部分股权。  相似文献   

10.
两人公司中,股东出让其在公司的股权之后,又向公司主张利润分配权,而对公司利润的分配问题拥有决定权的公司权力机关是股东会。在公司只剩一名股东而该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股东会,从而使得利润分配问题无法经股东会解决,这种情形便称之为公司僵局状态。公司僵局状态下的弱势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鉴于此类纠纷大量存在,本案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状态下已出让股权的股东的利润配权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案情简介1996年11月7日,王某与关某共同设立了上海福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天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  相似文献   

1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原因中最为常见和复杂的一种,它同时包含了转让人股份的丧失和受让人股份的继受取得。如果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则更是涉及了转让当事人之间、转让当事人和公司之间以及转让当事人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因而在实践当中也更加容易产生纠纷。我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以《公司法》第35条为中心。该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  相似文献   

12.
张辉 《新法规月刊》2010,(1):98-105
劳动者保护对公司组织法和行为法的渗透都只是作为一种监督机制,而且是基于局部利益的监督,不可能成为公司法的主流。公司法上最普通的资本关系——持股仍然不能满足劳动者保护的需要。唯一能够提供理论依据的就是特别股制度,即将职工的股权设置为区别于非职工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增强其对董事或监事选举的表决力,或者直接将这种股权配置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董事、监事名额。如果能够建立起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如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本关系,则不仅劳动者的公司法保护基础更充分,而且保护机制也更全面。公司法或企业法中的劳动者保护必须纳入公司组织法和行为法框架中,否则公司法或企业法就失去了作为独立于劳动法的法律规范的价值。  相似文献   

1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除非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批准或登记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股权的变动时间.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股权让渡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倘若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尊重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即使履约导致股东超过50人,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亦为有效.卖方出资存在瑕疵的,买方股东资格也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主张慎重对待和处理无效或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  相似文献   

14.
关倩  王燕 《人民司法》2012,(11):77-81
一、实例与问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有23名自然人股东。该公司因引资需要,与公司外的第三人丙签订股权收购意向书,约定由丙接受部分股东的股权。公司召开股东会对该意向书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20票赞成、2票弃权、1票  相似文献   

15.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并取得公司股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新设公司,即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或与其他股东共同新设公司;二是股权并购,即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受让取得境内公司股权。采取第一种方式时.新设公司如有两个以上股东,则外商投资企业需与其他股东签署股东问协议;采取第二种方式时,目标公司的原股东与外商投资企业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  相似文献   

1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可能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但必须兼顾转让股东的利益,确保转让股东以公正合理的价格转让其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股权内部转让还须受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设立规定的限制.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的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都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由于同意权没有起到实质上的作用,可以考虑取消股东同意权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7.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亦称异议股东股权收购,是指在公司出现法定事由时,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买回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一项制度。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救济的权利,这项权利已经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确认,如美国、  相似文献   

18.
股份协议收购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收购 ( Acquisition)一般理解为一家公司以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取得其他公司 (又称为目标公司 )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 ,以取得这些公司的控制权的经济行为。收购的形式可分为要约收购、股份协议收购和资产协议收购。其中 ,股份协议收购 (简称协议收购 )指收购人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股份购买协议 ,进行股权转让 ,以谋求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收购人在进行协议收购时 ,通常只和目标公司的控制股东私下协议 ,购买其股票以控制目标公司。由于协议制度是私下达成的 ,容易存在信息不公开 ,难于监管的弊病…  相似文献   

19.
股权转让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种主要资本交易方式,是股东将其财产所有权让渡给公司后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补救机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兼人合性的特征却对其股权外部转让制度设计提出了难题。一方面,资合性的特征要求必须维持公司资本,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让股权;另一方面,人合性的特征则强调要维持股东之间的信赖基础,须对股权外部转让加以限制,由此引发了转让股东与存续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从股权转让的必要性、对其股权转让加以限制的合理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平衡三个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法理基础进行了研究,以期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股转让的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20.
股权收买请求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和公司僵局情况下最为常见的一种救济措施.该制度对于保障少数股东有效退出公司,在维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实现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公平分离,均具有积极意义.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此作了规定,但很不完善,有必要从严格区分股权收买请求权与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明确股权的估值方法以及拓宽股权收买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等诸方面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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