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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运用最普遍、最复杂的证据种类之一,它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询问证人困难、证人拒绝出庭等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特别强调证人的作证义务,追求证人的出庭率,并且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定、宣传教育等方式来加强公民履行作证义务的法律意识。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往往忽视了对证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证人的拒证权就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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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是刑事诉讼中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对证人作证义务的补充和限制。赋予特定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是为了防止法律在道德上的专横,克服片面强调证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人们对价值或利益冲突的理性选择结果,免除特定证人的作证义务远比国家强迫其作证而获得个别的司法公正具有更高的社会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法治环境日益成熟和进步,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确立刑事诉讼证人免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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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固然是其对国家所尽之公法上的义务,但是证人也不能因为作证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证人应享有就作证过程中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偿之权利。从性质上讲,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乃以法院为相对人之公法上的请求权,故证人应向法院而不是当事人请求给付作证费用。为方便法院计算当事人应负担之诉讼费用,证人应于履行作证义务完毕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给付作证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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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拒绝作证权,有的学者又称为证人免证权、作证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在法定情况下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或者拒绝回答某些问题的权利。其具有权利性、救济性和平等性的特点。设立刑事证人拒绝作证权有其深厚的人性基础,是理性的价值衡量的结果,也是实践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应设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配偶、近亲属拒绝作证权、职业拒绝作证权及因公务而享有的拒绝作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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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国家证人作证新模式与英、美国家宪法上的质证权存在一定冲突,但两者冲突逐渐协调和融合,证人作证新模式制度得以不断扩充和发展。我国正值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应针对证人出庭难、证人保护不力等刑事诉讼实际问题,借鉴英、美国家证人作证新模式制度,构建并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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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是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司法利益的互换。域外的立法实践证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有其存在的土壤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域外法律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具体的设计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针对特定的对象,在严格的条件下实施;适用程序为检察机关具有发动权,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及最终的决定权;适用类型为罪行豁免,但不适用享有拒证特权的污点证人;同时,为了保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具体实施,我国还应建立起相应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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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30-31
当前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证人出庭少、作证难甚至拒绝作证的问题。本文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实践,研究证人作证制度,分析证人拒绝作证的成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和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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