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预告登记,属于与本登记相对应的预备登记,可以发挥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功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和顺位之效力.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一定物权化表征,即可对抗第三人.司法解释可对其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以更好地保护请求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里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化对于规范我国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维护我国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然其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缺陷,本文通过与国外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剖析我国预告登记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对其缺陷和立法建议提出自己看法。  相似文献   

3.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预告登记的采纳,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二十条对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效力和失效作出了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此,应当借鉴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预告登记制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中予以确立。在分析预告登记的概念、特征、性质认定等方面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存在很多不足,立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创立的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在介绍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等,指出我国的民法典设有此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6.
预告登记制度自出台以来,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交易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预告登记制度乃至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不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预告登记程序不完善,比如登记适用范围狭窄、登记效力有限、申请条件具有局限性、登记程序不完善等。基于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对预告登记制度加以完善:第一,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第二,确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第三,完善预告登记的具体程序,其中包括扩大预告登记的范围、正确界定预告登记的效力、改进预告登记的申请机制、明确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的程序、区分预告登记失效原因和明确义务人的抗辩权。  相似文献   

7.
预告登记制度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对不动产权利人处分权的限制,以达到保障债权请求权在将来顺利实现的目的。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核心,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深入分析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并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经由此种登记,债权请求权得以对抗第三人。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适用;内容缺漏不利于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程序上缺乏可操作性。应当结合我国自身情况,从细化适用范围、补全效力内容及增加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去完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9.
预告登记适用之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告登记制度价值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传统物权立法对预告登记范围大都作出了明确界定,但预告登记制度适用范围应适度扩大至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特殊动产,扩大至民事主体自愿设立却有着广泛法律基础的各种不动产优先权的约定,特殊情形下亦应允许有关保全物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的设立。为此,需进一步厘清预告登记制度适用的要件,探讨预告登记权利内容与其他权利内容冲突的解决,以期更好地实现预告登记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第二章设专节确立了物权登记的相关规则,规定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在登记效力上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模式,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为例外。同时还规定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新制度,构建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本制度。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应当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来完善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登记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介绍了预告登记的含义、特征和性质,同时针对我国商品房预售中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不尽完善的地方,结合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的相应制度,分别从效力性、适用范围、预告登记请求权三个方面探讨预告登记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整合问题。  相似文献   

12.
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已明确建立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作为发端于德国、并被其他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一种登记制度,具有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的双重价值.其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我国在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并体现其制度价值,在此基础上设计出完整、具体的预告登记制度,以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它为规范我国的不动产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预告登记是债权的物权化,我国物权法中该条制度的设立从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上,都存在显著的不足:文章从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范围、申请、效力等方面进行了阐释,以期充分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功效。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第20条对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规定由于存在着界定不准、语意不明和范围狭窄、局限太多等问题,受到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就完善这一内容大家提出了很多建议。从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界定标准来看,受预告登记保护的应当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申请预告登记的前提条件是暂时无法办理本登记,预告登记所保全的债权请求权应当日后能转为本登记。  相似文献   

15.
预告登记的保全对象主要是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这类权利有遭遇"一物二卖"等中间处分行为的危险。其原因在于,此类权利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内含于某些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登记制度也是这些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决定性因素。对此风险,法律一般利用预告登记、损害赔偿以及债权人的撤销权等制度加以对抗。其中,预告登记有明显的优势:不但能够保障合同目的实现,而且防险成本低。这正是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16.
预告登记后的中间处分行为因其发生时间的特殊性,即预告登记后本登记前,对其效力产生一定影响。中间处分行为效力的确定要结合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预告登记的设定等方面因素来考量。以是否可能妨害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的实现作为判断中间处分行为有效与否的标准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一定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第 2 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本质是一种优先权。若买受人未对房屋进行预告登记 ,则该优先权优先于买受人的债权 ;若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 ,买受人基于预告登记产生的期待权优先于该优先权。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是大陆法系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从而维护市场秩序。我国《物权法》借鉴大陆法系这一法律制度的成果建立了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制度,但是该制度在适用范围、程序启动、效力界定、与本登记的衔接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因而提出完善之道非常紧迫。  相似文献   

19.
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人直接基于合同享有的权利为债权。预售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购买人享有债权,但对购买人权利效力的强弱有影响。现行司法解释在一定情况下赋予购买人权利以物权效力保护,但在权利定位、对抵押秩序的影响和与物权法定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大陆法系民法承认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局限性,以预告登记制度保护不动产物权受让人。我国应借鉴预告登记制度,更新认识并改造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完善购买人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20.
对预告登记性质的探讨涉及两个层面,一是预告登记本身的性质即形式意义上的性质,二是经预告登记后权利的性质即实质意义上的性质.经预告登记后产生的法律上之力与预告登记所担保的债权请求权的效力不同,它是一项形成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