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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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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尔莫所谓的契约之死,无非是契约自由的丧失,也即和契约正义"合体"的契约自由的丧失。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由"合体"走向背离,是因着"主体平等"和"完全自由市场"在垄断的语境下不复存在。格式合同的出现成了契约自由背离契约正义的典型例证。在格式合同中,合意和选择失去了意义,契约自由背离了契约正义从而走向了形式正义的泥沼。将实质公平理念引入契约自由原则,或许能带来契约的再生。以实质公平理念规制格式合同,通过国家干预性质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现格式合同中自由与正义的"合体"。本文以格式合同的典型司法案例为例证,研究了如何将经济法关于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引入格式合同的民商事审判,以探索一条如何达致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新的"合体"以及契约自由再生的司法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2.
公法契约的可能性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私法中所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一般得到认可,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与公共秩序相关的所谓强行规定,当事者可以自由地缔结任何契约.与此相反,公法关系一般由国家立法来规定,同时与私法中原则上是任意规定不同,这些规定是与公益相关的强行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意志自由作出与之相反的决定.公法关系正好与私法关系相反,契约不自由是原则,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时候,才能用当事者的契约来规定公法关系,这是通说.但是,如果严格贯彻此理论的话,即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公法契约就不得有效成立,那么就与实际要求发生深刻的矛盾,这样种种缓和的理论就产生了.现在我想通过批判二、三种典型的见解来考察私法契约与公法契约间是否存在根本的对立,公法契约在怎样的限度内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3.
中国法律传统虽以"公法"为主要特征,强调以身份关系为纽带的"公权力",但在"私法"领域,却并非不重视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私权利"。在中国传统契约与清水江文书中,均普遍存有关于"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这样一种"契约型社会"的私法观念。在契约自由方面,主要通过"二主和同"、"两和立契"等契约语言来体现契约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在主体平等方面,则通过"两共平章"、"平中立约"等用语来表明立约双方具有平等的人格与主体地位。而这样一种注重合意、平等立约的私法观念,以及尊重契约、敬畏契约,通过契约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精神,是当今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本土资源与宝贵财富。在提倡尊重契约精神、保护私权利等法治观念的今天,亦能够为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历史的和本土的基因。  相似文献   

4.
一、契约自由的内涵:从概念到内容--一个自然的法则 德国学者海因·科茨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南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契约自南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作用."①无论是近代大规模的、成熟的商品经济,还是古罗马及其它早期的简单的、不完备的商品经济,都需要契约自由作为其基本运行规律.  相似文献   

5.
儒家学说通过一整套身份等级和道德话语的建构,有效地维护了传统中国社会的秩序。之前的很多研究都认为,基于身份等级和道德话语的秩序建构落后于基于自由、平等和权利话语的契约建构,历史是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但是,纯粹的自由平等契约依赖于一个全能型的公共权力或一个信息完全的社会,这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同时,自由主义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宣称的平等缔结契约的机会与能力也并不成立。通过自然身份和道德话语的建构,儒家创造了一种有效的契约模式,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在现代社会中,身份并没有褪去,反而变得更为复杂。基于身份、道德和契约的考察,有助于思考儒家思想在现代的阐释可能和方向。  相似文献   

6.
刘斌 《北方法学》2015,9(1):141-151
"契约团结"是实现"和而不同"的理想化社会图景的一种社会学想象。"契约团结"中的"契约"是多元的、网状的、有机的、复合的、相互交织的、并且是伸缩自如的。在社会团结的契约结构中,分工与交往是实现契约团结的基础和纽带,自由共同体是契约团结的载体,而法律则是实现契约团结的条件,它为契约团结的实现提供了土壤。法律的运作所产生的区隔效应以及通过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为人们的分工、交往、联合创造了一个和平、自由、公平的环境。  相似文献   

7.
古代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但小红 《政法学刊》2004,21(5):52-54
中国古代早在西周时期就已出现了较为发达的契约制度,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制度在经济基础、契约种类、契约自由、调整方法等方面存在着区别。契约制度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民法制度自然起始的状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契约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发展。  相似文献   

8.
根据黑格尔的理解。作为自由意志定在的财产权实现离不开契约交换,契约交换是财产权实现的中介。契约关系是自由意志间的关系,其核心是将单一意志变为共同意志,并在共同意志下实现财产所有权交换。依据是否以平等人格为前提,契约分为形式契约与真实契约。私人间契约关系具有偶然性,因而,私人契约关系内在地要求客观公共力量的存在。从经济关系的雏度理解契约关系,这不仅有助于从学理上深刻把握契约关系的实质内容,更有助于把握《物权法》颁布对于当代中国现代性进程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弘扬契约精神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现代法制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契约精神有着内在联系。契约精神是现代法制的灵魂;契约精神来自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社会主义法制是作为商品交换基本形式的契约关系所蕴含的平等、自由和人权原则的制度化、法律化,其宪法也显示了在契约(含社会契约)原则和契约精神基础上形成的以“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相结合为原则的法律资源配备模式和相应的权利与权力结构,因此必须弘扬契约精神。  相似文献   

10.
汪祥胜 《北方法学》2014,(2):132-138
面对古典"灵魂宪法哲学"所造成的秩序混乱,霍布斯从身体出发对宪法本性进行新的探求。宪法哲学的道德基础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它根源于对暴死的恐惧。原初的宪法是契约,契约来自立约人的意志,经过"代表"的伟大虚构,它实质上来自于主权者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体现是法律,它规定了主权者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由霍布斯奠定的现代宪法哲学放弃追求有德性的生活,求取生命的保存、身体的自由和舒适。由于古典公民德性的缺失,现代人的身体面临着被国家权力既保护又专制的命运。  相似文献   

11.
契约精神与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契约精神是缔造和谐有序社会的基础。纵观社会发展,契约精神与法制文明是共存亡同兴衰的。18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把社会的契约准则展现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面前。契约精神的实质内容就是从不平等到平等,从不自由到自由。契约精神就是自由与平等,并在此基础上引伸出民主思想、法治观念、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程序意识、诚信意识与和谐理念。契约精神的核心是和谐理念。现代文明社会整体上应是一个非对抗性的社会,社会矛盾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矛盾一方的存在和发展是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的。契约的法律效果应是一个…  相似文献   

12.
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其基本含义是:非契约当事人不得请求契约权利,也不必承担契约义务。可以说,如果没有契约相对性理论,就不会有意思自治或契约自由,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私法体系。依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契约在性质上是一种特别关系,仅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在契约上既不享有权利,亦不负担义务。此项原则自传统大陆民法"法锁"观念就可得见,甚为合理。  相似文献   

13.
【裁判要旨】合同法强调契约自由的同时亦重视契约正义,契约自由的目的正是为了追求契约正义。对于丧失契约正义的合同,法律应予以救济。当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利益关系严重失衡时,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以维护契约正义。  相似文献   

14.
论婚姻是一种契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夏凤英 《法学家》2001,(2):78-82
一、问题提出 婚姻契约,其核心在于自愿与平等,是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精神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反映了婚姻制度由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到资产阶级的新式婚姻制度的根本转变,因此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国家将婚姻作为一种契约,一种民事行为.过去我们一直否认婚姻是契约,近年来情况有所改变,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否认婚姻是契约的观点认为:(1)婚姻的内容和效力,婚姻当事人不得变更,其效力非根据契约而发生.  相似文献   

15.
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一、契约自由的含义 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就如德国学者海因·科茨等所指出的:"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契约自由为一般行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灵活的工具,它不断进行自我调节,以适应新的目标.  相似文献   

16.
审理竞业禁止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竞业禁止根据限制对象不同可以分对劳动者的竞业禁止和对企业的竞业禁止两种。对劳动者的竞业禁止又可以分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两种情况。本文主要探讨审理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契约自由与法院对竞业禁止协议审查的关系契约自由是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契约就是法律”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意思自治,与世界经济的总体发展趋势一致。劳动者竞业禁止合同是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限的某种限制,本质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契约关系。但这种契约关系的特殊…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营业自由角度对市场经济下的国家和商人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了营业自由是契约精神的反映,国家要达到国富民强必须对商人进行正确定位,也必须切实以契约精神为指导来保障商人的人身、财产和营业自由,为商人提供最大的自由方可促成经济繁荣,社会进步.  相似文献   

18.
契约自由原则着重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强调订立合同双方的约定而非法定。随着历史的发展,契约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契约自由原则是契约发展的重要原则。是实现契约内容的重要保障。契约自由承载着法治的核心价值,对契约自由的适度的限制,有利于实现正义与自由的平衡,使当事人在守法前提下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  相似文献   

19.
自然之债是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债,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激活债对债务人的强制力,债务人一旦自动履行即不得请求返还。自然之债是债的"亚类"。用"自然"加"债"来表达有两个含义:一是它不同于一般的作为法定之债的民事债,无论是债因还是效力;二是它不同于非债,不是纯粹的社会、道德或者宗教义务。用"自然之债"将"债"与"自然"连接可以体现出,这一类债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但一旦履行它就是债的履行而非不当得利或者赠与。这一点同罗马人区分契约与准契约的思路如出一辙。罗马人将"准"与"契约"相连,就将介于契约与侵权之间的地带统一起来。同样,"自然之债"也统一了处在法定义务与纯粹的社会义务之间的灰色地带。  相似文献   

20.
教育合同是教育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达成的,一方实施教育教学行为,另一方亲自或派员接受教育的协议。根据教育产业和教育市场理论,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由的交换关系,是一种服务与消费的关系,因此教育合同实质上是学校与学生缔结的契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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