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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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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公诉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诉救济是刑事自诉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关于这一内容的立法存在着一些缺陷 ,需要扩大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范围 ,规定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 ,同时加强对自诉程序的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2.
论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牵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诉讼实务中,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会发生牵连,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自诉制度与公诉制度都不能解决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发生牵连时的法律适用。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发生牵连具有必然性,不同的审理模式对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对具有牵连关系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合并审理还是分立审理,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依据一个判断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3.
由于法律规定自身不明确及执法者理解上的分歧,相对自诉案件的管辖,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笔者结合公安实务,就相对自诉案件的自诉前提问题,公诉与自诉流转限制问题,公诉程序启动限制问题,以及调解、和解等问题,谈了个人的浅见。  相似文献   

4.
实践中,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中存在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在公诉程序中,在被羁押的状态下,加害人会处于非自愿地选择刑事和解的艰难处境。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轻伤害案件按法律规定既可走公诉程序又可走自诉程序,直接原因在于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良因素。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在于使轻伤害案件自诉程序实现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5.
对具有牵连关系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是合并审理还是分立审理,应确立一个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包含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同一,主体是否单一,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处理时间、空间是否一致等内容。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重婚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提起自诉,也可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主动介入从而启动公诉程序。立法显然的隐含立场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这种诉权模式可以较好地避免刑法的负面效应,节约刑罚资源,同时又能有效解决纠纷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将重婚罪直接纳入公诉范围并不能解决该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为有效消解重婚犯罪追究中的不利因素,应当在完善重婚罪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降低自诉标准,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将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延伸到重婚公诉案件中,并引入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7.
针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3条第1款明确了二元区分的“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转换规则。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先,若自诉仍处立案审查环节,“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当被害人自诉在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针对转换程序的反思仍有必要:从国家追诉介入在先自诉的外部视角来看,公安机关在自诉终结前立案侦查有违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检察机关主动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可能超出了法律监督的权力边界;从自诉类型的内部视角来看,“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规则存在矛盾之处。明晰公诉衔接自诉的时间节点、统一终结自诉的处理方式、厘清公诉发动的权力职责边界,是体系化构建“自诉转公诉”程序转换规则的三条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享有一定范围的程序启动权是被害人特殊地位的要求,被害人的程序启动权分为公诉案件的程序启动权和自诉案件中的程序启动权两种,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程序启动权具有辅助性、补充性的特征,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程序启动权具有独立性。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程序启动权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应该利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做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为全面和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自诉程序中,应加强对被害人举证不足案件的国家干预,放宽自诉案件的立案证明要求,证据的"足够"和"充分"程度应是被害人实现胜诉权的要求,不应成为实现起诉权的要求.在"公诉转自诉"案件中,完善向被害人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规定,保障被害人行使起诉权.被害单位在公诉程序中若不能依法实现控告权,也应允许同被害人一样转向自诉程序.  相似文献   

10.
对于轻伤害案件,法律规定了公诉和自诉两种诉讼程序,但实践中,90%以上的轻伤害案件适用的是公诉程序,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给调查取证、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等方面带来困难。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被害人心理、现行立法的冲突、公诉与自诉转变制度灵活性与过滤机制的缺乏等方面。对此,应由公安机关在立案前或侦查阶段,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和解,对于和解成功的,不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和解不成功的,移送起诉。  相似文献   

11.
我国诽谤案件刑事诉讼机制长期以自诉为原则,公诉为例外,有利于保护受害人隐私,促进社会关系的自主修复。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诽谤事件频发,自诉为主的诉讼机制逐渐难以应对网络为媒介的诽谤行为。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案件相比,受害主体更为随机、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更大,且网络诽谤常以匿名方式进行,网络诽谤事件受害人自行诉讼的负担也更大。虽然相关部门针对网络暴力进一步明晰了网络诽谤公诉的标准,但多为发生严重后果之后的救济而非事中阻断。网络诽谤案件的自诉基础逐渐消解,公诉程序优势日益凸显,吸收自诉程序的重要价值,在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诉范围,逐步建立网络诽谤案件完全公诉的刑事追诉机制具有现实可能性。  相似文献   

12.
公诉案件是指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确认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自诉案件是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这两类案件基本上是不能相容的,其间有明显的界限。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一部分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不相容的局面被打破。笔者就转化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探讨:-。明确界定哪些公诉案件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款规定,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的范围是:…  相似文献   

13.
完善我国公诉权与自诉权关系的做法是:应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当中,适当的引入公诉权,国家机关不能被完全排除在这类案件的追诉程序之外;被害人在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权并没有让渡给被害人个人,公诉权始终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公诉转自诉案件应从自诉案件范围中剔除,针对公检不予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决定,可通过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来达到制约公权力、保护被害人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首先,我们是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来讨论刑事和解这个问题?当前在刑事和解的试点中,各地检察院都是很谨慎的,一般仅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适用刑事和解.我们可以把刑事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诉案件,一类是公诉案件,这个分类是比较周延的.如果刑事和解仅仅局限于自诉案件的话,那么探讨刑事和解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自诉案件本来就是可以调解的,和解制度本身的内容可以在这个框架内来建设.而如果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公诉案件的话,马上就会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基于此,我们探讨这个问题的宗旨、出发点就要做相应的调整:我们今天的讨论是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创造条件、打下基础的,我们很难说现在已经有了完善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着诸多难以厘清头绪的问题,立法目的并未明显实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许多法律价值和理念之间存在难以统一的关系,有关方面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却不愿对难以统一的法律价值和理念进行取舍,以致一方面把大量没有相应情由的案件设定为自诉案件并允许调解、和解和反诉,而另一方面又通过设立极高的证据要求来限制在事实上可以成为自诉案件的案件。只有不再把"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为自诉案件,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因此应对自诉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减缩,使之仅有"告诉才处理"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同时再降低自诉案件立案和开庭审理的证据条件或要求。  相似文献   

16.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缺陷,即公安机关的这一侦查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明,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缺少侦查终结后的法定程序,对侦查后的案件是否仍为自诉性质未作说明。鉴此应从立法上明确此种侦查行为是一项法律救济措施,并强化其可操作性;对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满足特定条件时公安机关也可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的自诉案件,仍由法院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17.
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表明国家追诉是现代追诉制度的主体,被害人自诉只能是公诉的补充.在此前提之下,为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一方面,应当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予以限制,控制在自诉制度所能担负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应该明确公诉与自诉之间的关系,规定公权力介入自诉案件的方式,明确公诉与自诉之间的转化与衔接的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18.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作了重要修改补充,进一步强化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明确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起诉权,由于这类案件既不同于公诉案件,又有别于自诉案件,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从理化上加以探讨,无疑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起诉权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9.
新刑事诉讼法在借鉴各地试点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设置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但该程序使用范围过窄以及无法与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程序相衔接等缺陷而导致被架空。因此有必要从广义上去解释刑事和解这个概念,并把公诉案件和解、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都纳入到刑事和解之中,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之下,重构刑事和解制度,使刑事和解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协调衔接,有效融合,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增加刑事和解的可适用性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0.
王秀平 《工会论坛》2009,15(2):130-132
通过分析人类文明社会早期、近代、现代自诉制度的发展可知,自诉的本质是公诉简化的形式之一。《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无论从程序的启动还是案件的审判都过于粗略,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建议对刑事自诉程序进行立法完善,对于自诉程序的启动,审判过程中的调解、和解、撤诉、反诉都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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