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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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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关于这项法律制度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有明确的表述,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当事人诉讼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对其不能充分理解并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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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根据是否具有实体请求权可划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并提起诉讼参加到正在进行着的诉讼中的案外人。他所享有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1)必须是真正符合原告起诉的条件。他必须按照起诉的条件向法院起诉,才能参加到本诉当事人的诉讼程序中,并处于原告地位,而将本诉的原、被告置于共同被告的地位。(2)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即有权要求本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履行某种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要求。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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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对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的根据和目的,以及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证人的区别等问题,有些理解不一,有的仍习惯于沿用“诉讼关系人”的称谓。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弄清上述一些基本问题,是有一定意义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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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可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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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骨灰失窃引起的顾纪玲诉宝清殡仪馆赔偿一案,在处理程序上有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窃走骨灰的曹茂生应否列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不把曹茂生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后果?以及确定诉讼第三人的根据是什么?我国《民诉法》第56系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民诉法》这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把与案件争议标的有法律上牵连的人的请求,放在一个诉讼中予以解决。这有利于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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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称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他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其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是针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他既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认同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均视为被告,原、被告任何一方胜诉都是对他民事权益的侵犯。因此.他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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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为了在经济审判活动中正确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文试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含义、成立的基本条件、参加诉讼的方式、承担责任的范围等,提出一些意见,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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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珍玉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1):53-57
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如果承认他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却并未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不承认他是当事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就没有道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而后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是否存在也有争议。借鉴外国的立法,笔者建议将我国的第三人制度分为独立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被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辅助知。诉讼的第三人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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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同志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是民事诉讼,具有民事诉讼的全部特征。既然民事诉讼中有第三人,那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就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有人认为,他们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应当有权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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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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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诉讼中第三人的正确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其中前者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后者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者身份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其诉讼权利义务,乃至实体权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原告地位,有权提起并参加诉讼,其未起诉时,法院发现其存在,应告知其诉讼发生情况,但无权强制要求其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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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近些年诉讼法学界异议较多,争议颇大的问题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虽对之进行了较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理论及实践中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地探讨。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一个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①显然,“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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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参加诉讼的诈害防止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即主参加诉讼 ,主参加诉讼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可以根据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而发生 ,也可以通过赋予第三人诉讼法上的形成权而发生。只有赋予主参加诉讼人诉讼法上的请求权 ,才能使第三人制度有诈害防止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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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哪些人?他们参加诉讼的意义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后,原告人与被告人以外的人,对他们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的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