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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87 毫秒
1.
消极构成要件要素,就是站在构成要件角度所看到的正当化事由。在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否定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本文认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论在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中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
主张抛弃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学者对其批评之一是认为四要件体系不具有出罪功能,缺乏人权保障的机能。其实不然,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同样具有出罪功能,只是与德日递进式的出罪方式不一样,逻辑思维不同而已。一方面,四要件本身就包括积极的入罪要件和消极的出罪要件,缺乏任何一个要件都会将行为进行出罪。至于正当化事由的出罪问题,根本没有必要在犯罪构成体系进行讨论。另一方面,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定罪过程具有逻辑严密性的特点,为行为人留下了多次出罪机会。此外,部分学者论证我国传统犯罪不具有出罪功能时存在预设立场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自救行为的特点决定了其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我国刑法对自救行为的现有定位是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但在刑事立法中没有确认其合法性。而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对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的充分展开,不仅提供了极其广阔的空间,而且因赋予其程序要件的色彩,更加强调了程序正义。我国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是游离于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之外的一个"活泼元素",这与现代刑事法治的精神不相契合,实有检讨和改进的必要。在现行刑事政策和犯罪构成体系下对自救行为进行合理定位,让自救行为成为具体案件在定罪时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及"出罪"理由,应当成为改造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4.
行为在现代法学中的基础地位决定了以对行为进行评价为最终目的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 ,危害行为起着核心作用 ,它是犯罪构成体系中联系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中介 ,是犯罪构成的起点和终点。  相似文献   

5.
危害行为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的根基,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目前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体系地位不当,导致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混乱和司法实践的困惑,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完善、刑事法治的实现尚有抵牾之处。鉴此,从危害行为理论的反思、危害行为体系性地位的辩驳以及司法实践的困惑等方面对我国的危害行为理论进行系统批判,同时把危害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之前作为刑法中的行为进行评价,无疑会有助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6.
汪超  蔡杰 《长江论坛》2009,(4):87-91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学者们对此甚有争论。笔者认为,为使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真正起到判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最终标准的作用,应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为积极构成要件与消极构成要件,前者应包括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及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后者包括各种正当行为。同时,过错虽有客观化趋势,但基于理论和实务中的需要,在立法中仍应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7.
被害人的承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承诺包括关系人的合意和被害人的同意,其中,关系人的合意是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而被害人的同意则是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狭义的被害人的承诺则仅指作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而存在的被害人的同意。由于关系人的合意中并无所谓被害人的存在,因而刑法理论中的被害人承诺,凡未作特别说明,一般专指狭义的被害人的承诺即被害人同意,而法益衡量理论,则为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刑事正当性提供了有力的根据和说明。  相似文献   

8.
日本刑法中的包括一罪,通常 是指对本已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数个 行为,包括评价为一次性符合构成要 件的情形。由日本刑法构成要件的形 式化特点所决定,为了将实质上指向 一个法益,反映一个反规范人格态度 的数个行为在一罪内进行评价,需要 寻求构成要件以外的保护法益标准来 补充。我国犯罪构成的实质性特点决 定了,在对类似情况进行评价时无需 在构成要件以外寻求补充标准。为了 赋予相关罪数形态以适当的体系性位 置,引入包括一罪概念应为理想的选 择。  相似文献   

9.
段启俊 《求索》2008,(4):118-120
罪与非罪之疑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形。罪与非罪之疑罪完全可以用犯罪构成去考察。只要犯罪构成中的任意一个构成要件存在合理怀疑,该案就不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案件,就应当按照疑罪来认定和处理。  相似文献   

10.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将犯罪构成理解为犯罪成立条件,并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在违法构成要件下探讨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阻却事由。在责任要件下探讨责任要件符合性和责任阻却事由。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主要有如下值得批判之处:保留犯罪构成造成了理论困境,一体化审查违法性和违法程度导致了严重后果,缺失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导致了严重后果,将责任能力设置为责任阻却事由则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11.
国外未遂犯处罚依据理论有犯意说、表征犯意说、行为危险说和结果危险说。我国刑法未规定不能犯,传统理论认为不能未遂行为形式上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实质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可罚。然而,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之间存在逻辑冲突,且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与刑事违法性存在混同。基于此,应以法益侵害性代替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坚持结果危险说的危险判断方法,以"实行性"限定对实行行为的认定,同时区分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以解决修正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12.
《公安研究》2008,(1):63-63
沈琪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撰文认为,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包括涵摄和等置两种不尽相同的思维模式。在犯罪构成要件含义明确的案件中,凭借经验就可以判断出事实要件是否符合对应的构成要件,这是涵摄的思维模式;但在构成要件含义不明确的案件中,必须通过比较事实要件与构成要件的典型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的同一性来判断事实要件是否符合对应的构成要件,这是等置的思维模式。责任编辑吴一青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的思维模式  相似文献   

13.
龚亭亭 《新东方》2008,(2):46-48
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用以指示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到18世纪末“犯罪构成”仍仅具有诉讼法的意义。直到19世纪初,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地把构成要件引入刑法,使之成为一个实体法概念。费尔巴哈从罪刑法定主义出发,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但在整个19世纪犯罪构成理论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文本中广泛存在定量要素,不宜将其完全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或者决定犯罪成立的客观处罚条件加以对待。客观归责理论为界定定量要素的体系性地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规范保护目的和构成要件效力范围这两个规则划定了基本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若定量要素可以归责于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则意味其可以被还原成为构成要件要素;若定量要素不能归责于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则依具体情况分别成立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客观处罚条件、基于刑事政策考虑而规定的定量要素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15.
韩蕊 《民主与法制》2010,(Z1):151-151
如何准确的界定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这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既遂就是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条件。第二种是结果说,结果说又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结果说,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引起某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  相似文献   

16.
完善惩处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可从立法模式、犯罪构成、刑事处罚等方面予以考虑。在立法模式上,可以保持现有的立法模式,同时注意发挥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作用。在构成要件方面,注意完善行贿行为、受贿行为犯罪化的法律规定。在刑事处罚方面,要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增设针对性强的资格刑,对行贿、受贿设置相同的刑罚。在尽量不对商业贿赂罪犯适用死刑的司法基础上,努力推动立法上逐步废除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界关于危害行为的有意性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危害行为与行为等同说,第二种是意思表达说,第三种是意思抛弃说。不同的观点反映出学者意思抛弃对“行为”和“意识”以及“有意性”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的认识不同。笔者赞成意思表达说,它不仅把危害行为从行为中分离出来,而且也有效地区别了“有意性”与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用“意思决定说”认识实践中的行为,既可把无意识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之外,又可把有意识但需进一步判断罪过的行为囊括在刑法评价之内,是科学的理论。  相似文献   

18.
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被害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在民事法律上合法有效,但在刑事法律上往往已经犯罪构成要件。这就出现了民事合法与刑事违法的冲突。之所以形成这一冲突,民法与刑法在核心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性、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差异性、民法和刑法对被害人事后追认的态度不同是其理论根源。民事合法与刑事违法冲突之解决包括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三方面的径路。  相似文献   

19.
传统犯罪构成要件说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在定义上存在着逻辑错误,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评定顺序上存在着逻辑混乱;犯罪客体理论导致了定罪过程中的逻辑顺序混乱。此外,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还存在与犯罪成立消极因素之间的逻辑矛盾,静态体系与动态过程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20.
刑法解释属于法律解释学的范畴,但有着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律解释的特征。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帝王原则,是刑法解释必须坚守的原则,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使得罪刑法定得以实现,刑法解释主要是对刑法分则也就是犯罪构成的解释,犯罪构成是刑法解释的基础。构成要件是由构成要件要素所构成的,对犯罪构成的解释事实上就是解释不同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不同分类的构成要件要素有着不同的解释方法。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一种类型而非概念,因此对于构成要件的解释是一种归类思维,是解释者目光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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