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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我国刑法文本中广泛存在定量要素,不宜将其完全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或者决定犯罪成立的客观处罚条件加以对待。客观归责理论为界定定量要素的体系性地位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规范保护目的和构成要件效力范围这两个规则划定了基本构成要件的不法内涵。若定量要素可以归责于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则意味其可以被还原成为构成要件要素;若定量要素不能归责于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则依具体情况分别成立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客观处罚条件、基于刑事政策考虑而规定的定量要素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2.
刑法解释属于法律解释学的范畴,但有着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律解释的特征。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帝王原则,是刑法解释必须坚守的原则,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使得罪刑法定得以实现,刑法解释主要是对刑法分则也就是犯罪构成的解释,犯罪构成是刑法解释的基础。构成要件是由构成要件要素所构成的,对犯罪构成的解释事实上就是解释不同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不同分类的构成要件要素有着不同的解释方法。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是一种类型而非概念,因此对于构成要件的解释是一种归类思维,是解释者目光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过程。  相似文献   

3.
犯罪构成体系既是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又是刑事程序运作中的犯罪构成体系,故应该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来重构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体系应由积极的犯罪构成要件与消极的构成要件构成,其中,积极构成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罪过、危害行为能力;消极构成要件包括:法定的正当化行为和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  相似文献   

4.
赵星  ;胡宗金 《求索》2014,(10):111-116
构成要件是德日刑法中的重要理论成果。在德日刑法中,构成要件位于三阶层犯罪体系的第一个阶层,该理论的内涵深刻影响着其后的犯罪论阶层的构建。我国刑法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必然会在此领域与德日刑法理论展开交流和碰撞,学习和借鉴在所难免。在学习和借鉴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刑法的规定谨慎的借鉴和使用外国的构成要件理论。只有这样,我国的刑法理论才能够在借鉴其他优秀思想的同时,保留自己的特色,实现传统和创新之间的有机互动和交流。  相似文献   

5.
对刑法中的行为进行源流、学说与定位的探索,具有对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推动作用。在行为的诸多概念中,应将社会行为论确立为我国刑法通说。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要素可采用"构成要件该当行为"这一表述。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关系表现为: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前提、行为是实行行为的要素、行为不一定是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限定的行为。行为的体系性定位有行为说与构成要件说之争,行为说主张将行为排除在犯罪论体系之外,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传统刑法理论过分注重不同罪名犯罪构成以及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界限,而轻视不同犯罪之间的阶层关系和包容关系。这种思维方式会制造罪名之间的对立,在案件事实存疑、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认定和共犯逾越等问题的处理上会产生评价矛盾,从而造成诸多处罚漏洞。洞悉犯罪构成以及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联系,善于运用包容性评价思维,有利于消解评价矛盾,建构起协调一体、能适应错综复杂案件情状的刑法理论。包容性评价方法也契合当前学者们提倡的类型化思维方式,有利于缓释概念分析思维的形式束缚。  相似文献   

7.
从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判例的角度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故意中的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不仅应当存在,而且应当具备独自的内涵。不真正不作为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构成要件事实必然发生,且认识到自己居于保证人地位、保证人义务,在待修复的法益对不作为人具有高度的依赖性,行为人不作为甚至排除他人介入的可能;相反,行为人明知或预见到了构成要件事实的发生的可能性,且待修复的法益对不作为人不具有高度依赖性,行为人放任构成要件事实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取得型侵犯财产犯罪中犯罪率较高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应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出正确的判断,把握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模式.诈骗罪以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为前提;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诈骗犯罪的本质要素是使相对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相似文献   

9.
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责任层面出发,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持有的是刑法禁止性枪支并对持有枪支的违法性具有认识可能时,认定其为故意犯罪才有正当性可言,才能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构成要件角度观察,"枪支"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法律评价要素,确定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应充分考虑法律评价要素自身属性,结合案件事实本身及行为人立场视域,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刑法禁止性枪支这一"故意"的内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独立的责任要件,在风险社会与法定犯时代的背景下,违法性认识的出路在于寻找责任主义原则与刑法治理功能的最佳平衡,建立对行为人非法持枪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机制是恳切的现实回应。  相似文献   

10.
刑法构成要件外结果属于影响责任刑的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运用,对量刑活动的影响较大。但是,刑法理论对其研究不深入,相关量刑工作无章可循,导致构成要件外结果对量刑活动的影响程度在不同案件中差异较大。为应对构成要件外结果对量刑活动影响的混乱局面:首先,应充分认识到构成要件外结果的意义与价值,通过三个层面的限缩--政策层面、客观层面、主观层面,筛选出真正能够影响量刑活动的构成要件外结果;其次,在对构成要件外结果的具体运用中,要在责任刑的“点”的基础上对构成要件外结果进行考量,并注意顺应不同时期的刑事政策;最后,若要达到刑法治理的精准化,有力改变实践中的混乱局面,应出台与构成要件外结果相关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1.
日本刑法中的包括一罪,通常 是指对本已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数个 行为,包括评价为一次性符合构成要 件的情形。由日本刑法构成要件的形 式化特点所决定,为了将实质上指向 一个法益,反映一个反规范人格态度 的数个行为在一罪内进行评价,需要 寻求构成要件以外的保护法益标准来 补充。我国犯罪构成的实质性特点决 定了,在对类似情况进行评价时无需 在构成要件以外寻求补充标准。为了 赋予相关罪数形态以适当的体系性位 置,引入包括一罪概念应为理想的选 择。  相似文献   

12.
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行为概念是先于构成要件的一个独立阶层,先天带有价值评价的色彩,只是其价值判断与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等的价值判断是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刑法中行为概念的地位和作用两者关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既是决定的又是被决定的.在不同的刑法体系中,行为概念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因而其行为理论也不同.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积极规制“涉黑涉恶”的非法讨债行为,是将“软暴力”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又一例证,有利于完善刑法规制体系,消减“以刑制罪”的实务倾向。同时,该罪的刑法体系定位再次阐明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是以“法律—经济财产说”为理论基础,占有不是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而是一种隐性构成要件要素,唯有法秩序所承认的经济利益才可能成为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原则上,民法不予保护的债务刑法亦不予保护,以维护法秩序的统一与内在平衡。  相似文献   

14.
汪超  蔡杰 《长江论坛》2009,(4):87-91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学者们对此甚有争论。笔者认为,为使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真正起到判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最终标准的作用,应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为积极构成要件与消极构成要件,前者应包括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及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后者包括各种正当行为。同时,过错虽有客观化趋势,但基于理论和实务中的需要,在立法中仍应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5.
张丽 《人民论坛》2012,(20):98-99
客观处罚条件是限制刑罚权启动的消极的实体事由,是犯罪客观方面实行行为伴生的非逻辑性危害结果,将客观处罚条件契入我国刑法理论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冲突。因此,可将该概念引入我国刑法,还原我国立法中某类特殊要素客观处罚条件的性质,以解决部分罪名的罪过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6.
行为概念作为刑法的核心理论,不仅关系到犯罪的概念、构成和刑罚,而且关系到整个刑法体系的价值倾向,故而受到中外刑法学者的高度重视.不论是大陆法系的行为理论还是我国的危害行为理论,由于对行为概念的层次及其功能界定不清,导致对一些具体犯罪的客观要件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笔者不揣冒昧,现就对刑法中的行为概念进行重构,以期解决该困境.  相似文献   

17.
《公安研究》2011,(11):66-66
高巍在《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撰文认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蕴含价值关系或评价内容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是成立故意的前提。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实质上是对其意义的认识,应当采用“外行的平行评价”标准。  相似文献   

18.
客观处罚条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外决定刑罚启动的事由,客观处罚条件可以分为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和政策性客观处罚条件,前者不反映不法和责任,后者是基于特殊预防的需求前置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刑罚启动事由。基于刑法谦抑性的基本理念,必须对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进行限缩解释,明确区分构成要件要素和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要求实行行为与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具有条件关系,行为人对中立性客观处罚条件具有一般人的经验认识,不得类推适用。政策性客观处罚条件可以分为特定程序前置型、自主恢复法益型、不告不理型,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要注意其优先适用地位。  相似文献   

19.
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将犯罪构成理解为犯罪成立条件,并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违法构成要件和责任要件。在违法构成要件下探讨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阻却事由。在责任要件下探讨责任要件符合性和责任阻却事由。违法、责任二阶层体系主要有如下值得批判之处:保留犯罪构成造成了理论困境,一体化审查违法性和违法程度导致了严重后果,缺失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导致了严重后果,将责任能力设置为责任阻却事由则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界关于危害行为的有意性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危害行为与行为等同说,第二种是意思表达说,第三种是意思抛弃说。不同的观点反映出学者意思抛弃对“行为”和“意识”以及“有意性”和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的认识不同。笔者赞成意思表达说,它不仅把危害行为从行为中分离出来,而且也有效地区别了“有意性”与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用“意思决定说”认识实践中的行为,既可把无意识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之外,又可把有意识但需进一步判断罪过的行为囊括在刑法评价之内,是科学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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