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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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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宇 《中国法学》2015,(3):179-203
历史性权利是国际法上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产生于确定领海基线的国家实践之中。历史性权利的内涵主要包括历史性所有权、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沿海国对历史性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是一种主权性质的权利,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是历史性权利的题中之义。对大陆架非生物资源一般不能主张和取得历史性权利。中国开发、管控南海的历史以及中国的实践表明: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领土主权,在南海断续线内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主要包括对琼州海峡等历史性水域的历史性所有权、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性航行权。南海断续线代表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和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  相似文献   

2.
宋杰 《当代法学》2012,(4):10-16
南海争端既是政治性争端也是法律性争端。从法律角度准确界定南海争端是通过政治方式稳定地解决争端的前提和基础。从中国立场看,"九段线"在法律上的准确含义有必要准确界定,并通过此种界定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中国要么将"九段线"内的海域宣告为群岛水域或历史性群岛水域,要么就区别其中的海洋权益和岛屿权益。由于中国立场与主张牵涉到历史性证据的证明效力,从何角度论证历史性证据的证明效力就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国际法院相关案例能够提供一定借鉴。  相似文献   

3.
南海仲裁案结果已经出炉。在实体问题裁决部分,仲裁庭一方面认为南海九段线已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而归于消灭,否定我国在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有悖于国际实践并曲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文本本身的字面含义,认定在南沙群岛中没有任何一个高潮地物属于有完全资格的岛屿。从理论层面和实践考察探究起来,岩礁的含义及其条款“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属于类概念,因此可以随着人类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其法律属性采用演进解释。为了限制当事国任意采取扩礁加固行为,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日作为关键日期。针对此次仲裁庭裁决既有违时际法又不符合岩礁演进解释理论,中国对其所谓实体裁决理应不予承认。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赵建文 《法学研究》2003,(2):147-160
《公约》在规定新的海洋法律秩序、赋予各国新的海洋权益的同时 ,并不完全打破既有的海洋法律秩序 ,不损害各国既得的海洋权利。《公约》规定的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 ,允许沿海国扩展享有主权或主权权利的海域 ,但只能向传统的公海海域扩展 ,不得损害别国既得的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中国对南海断续国界线内的历史性水域享有的各项历史性权利是在《公约》生效以前很久就已经确立的既得权利  相似文献   

5.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针对中国的仲裁程序中,对南沙群岛进行"切割",只要求仲裁庭对其声称的"中国占领或控制"岛礁的海洋权利出裁决,否定中国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及其享有的海洋权利。因此,研究南沙群岛的群岛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从群岛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上看,群岛分为沿岸群岛、群岛国的群岛以及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沿岸群岛适用《公约》第7条的规则;群岛国的群岛适用《公约》第4部分规定的群岛制度;关于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问题,《公约》没有作出规定。但大陆国家远洋群岛国家的实践已经形成了可适用的习惯法规则,即直线基线制度适用于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限于那些密切联系的、包围的海域面积不大,并且通常用于国际航行的海路不受影响的那些远洋群岛。从历史性权利看,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那些距离较近、密切联系、本质上构成一个整体的岛屿间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为历史性水域,是中国的内水。因此,根据大陆国家远洋群岛一般国际法规则以及中国对南沙群岛中那些距离较近、密切联系、本质上构成一个整体的岛屿间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有权将南沙群岛中那些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基线,中国的南沙群岛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  相似文献   

6.
长期以来,我国在南海地区的国家主权和利益受到了周边国家与地区的挑战.南海主权争端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岛屿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海洋剩余权利问题.面对南海主权争端问题,我们至少应当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法律上的努力和准备:从法理上论证我国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正当性,驳斥他国错误主张;以国际法中的有关制度作为武器,发挥其法律战功能;对国际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进行深入研究,作公平、有利的解释;结合和回应国际法律制度,完善相关国内法律制度;推进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及理论的新发展;进行武力使用的法律准备.  相似文献   

7.
针对当前中国南海众多岛礁被侵占、大量资源被掠夺的现实,为更好地维护中国海权从而为建设海洋强国打下良好基础,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提到有效管辖这一裁决争议领土的重要标准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以下建议:中国应尽早确定u形线为岛屿归属线并加快制定海洋基本法等管辖依据;尽快建构起坚强有力的南沙群岛海域管辖主体;同时在管辖中实现管辖内容的丰富化、差异化、重点化。  相似文献   

8.
“南海九段线”是确定中国对南海行使主权的主要标志.并早已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越南、菲律宾等国妄言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对南海提出主权要求。违犯了“禁止反言”等国际法规则、违犯了“陆地支配海洋”等海洋法原则,不仅是非法的,而且构成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中国政府基于与东盟各国友好关系的大局,提出“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应该是解决南海争端的可行方案。南海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应为“岛屿归属线”为宜。只要有关各方遵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就会成为和平之海、繁荣之海。  相似文献   

9.
高圣惕 《法学评论》2024,(2):172-185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满四十年后,本文从《公约》条文、《公约》机制和机构、特定海域、与全人类有关的问题、以及与中国有关的问题等五个视角来观察与第76、121条相关的嗣后实践。具体而言,本文将从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及《公约》附件七仲裁庭的实践来审视四个情况:(1)日本滥用第76条妄图利用冲之鸟礁非法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超过200海里的外大陆架、(2)中国及韩国运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暂时维护了冲之鸟礁周围的“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3)菲律宾滥用附件七仲裁庭发起南海仲裁案对于第121条做出歪曲解释、(4)陷于双重标准的第121条等四大问题。本文通过个案研究发现,在美国主导的“反中运动”之下,第121条的岛屿制度俨然被“武器化”,该条的双标适用却能提供南海维权的逆向思考方向。  相似文献   

10.
一国对某一水域享有的历史性权利是渐进形成的。一国如果能对某一水域享有历史性权利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该国或国家机关对主张的水域公开的、连续的、通过行为明确地行使了管辖权;二是该国的行为得到其他国家的容忍,实践中,其他国家提出反对的形式、提出反对的时间、反对国的数目,对主张国历史性权利的形成有所影响。  相似文献   

11.
杨泽伟 《法学杂志》2012,33(10):1-8
《海洋法公约》虽然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在历史性权利、岛屿与岩礁制度、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群岛制度、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的划界以及海盗问题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不能用来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今后中国政府在坚持《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和目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订立专门的补充协定或区域性协定、召开审议会议以及用扩大解释的方法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事实上的修正等方式来推动《海洋法公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并逐步取得海洋法发展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12.
期待权概念和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争议很大,在我国大陆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期待权是只具备权利的部分要件,其余要件待将来完成时才能享有的权利。不赞成将期待权定义为具备权利之部分要件,其余要件在将来完成后为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认为期待权是特定完整权利的形成过程中产生、存在的,为取得只具备部分要件的将来特定完整权利的一种利益状态。这种利益状态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定性不是一个第二层次的分类归属,而是一个第一层次的分类归属,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不应将其归为形成权或支配权;也不能依据期待权欲取得的权利之性质来对其定性。  相似文献   

13.
张卫彬 《当代法学》2013,(2):130-138
南海U形线的法律属性的界定不只局限于历史、法理层面,也涉及中国与南海周边相关国家政治互信关系的构筑。经过考察,它属于历史性初步管辖线,不仅对证明南海诸岛为中国固有领土具有非常大的证据分量和法理依据,也是与海上相邻国家划界的重要证据。因此,不能放弃或弱化。而且,在界定U形线的法律属性时,必须综合考虑我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及其在海域划界中应然地位,不可割裂两者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应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实践中的新发展,并在重点对南沙部分岛礁能否作为领海基点进行法理分析基础上,确定"区块式"和"零星式"相结合的基线划定方案。而且,在混合基线确定之后,应正确处理U形线与其他相关"线"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14.
郑巍 《法制与社会》2011,(18):152-153
南海问题产生以来,我国海洋权益遭到不断侵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油气资源被大肆掠夺。本文主要阐述南沙群岛的归属以及如何捍卫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维护我国的海洋权利。  相似文献   

15.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进“南海仲裁案”,请求仲裁庭对其声称的“中国占领或控制的”南海岛礁性质和海洋权利分别进行判定,通过将南海岛礁“碎片化”、权利最小化否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益.无论从地理上还是国际法渊源上看,密切相关的海洋地物的整体性都是构成群岛的基本要素.基于地理、法律、国际判例、国际公法学家关于群岛整体性法律地位的阐述,分析我国南海群岛实践及立法主张,论述我国群岛具有整体性的法律地位,进而主张我国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16.
罗国强  叶泉 《当代法学》2011,(1):112-124
主权归属存在争议的岛屿对海洋划界具有特殊影响,但实在国际法对此类问题缺乏相应规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分为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全效力和部分效力仅适用于争议岛屿主权归属能够明确的海洋划界;零效力则不论主权归属能否明确都可适用;部分效力和零效力在国际实践中更为常见.当事国的主观意愿决定了争议岛屿不同法律效力的选...  相似文献   

17.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规定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仍然存在"剩余权利"与事项的归属不明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规定的缺失,引发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借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通过对案件各要素"量"与"质"的综合分析,可以确定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归属。我国在南海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试析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基本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少数民族经济权利如何定性,是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的基础,也直接影响到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实现程度。各种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性质是不完全相同的,总体上说,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是基本权利、特别权利、积极权利、公法权利,是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的统一,而民族经济自治权属于集体权利,从权利归属主体上看,其是消极权利,民族经济平等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相似文献   

19.
<正>2014年12月13至14日,由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省南海法律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二届南海法律高端论坛"在海南海口成功举办。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的代表及《法制日报》、《海南日报》等媒体代表与国内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论坛。与会专家就历史性权利与南海主张、海洋合作、南海资源开发与争端解决、东海问题与对日关系、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五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此次论坛邀请专家跨越法学、政  相似文献   

20.
关于中菲南海争端强制仲裁一案,菲律宾向仲裁法庭提出的诉求可合并为针对中国南海传统断续线的诉求、针对南海中中国部分岛礁的诉求和针对中国南海行使管辖权的诉求.对此,中国在应对上可选择向仲裁法庭行使“初步反对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方式发表其没有管辖权的理由,并通过反对申请书的可接受性力争结束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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