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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研究——以社区为新权利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知识是整个人类的宝贵财富。传统知识的基本特征使其难以获得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在权利客体上,基于传统知识的基本特征,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发展、扩充,承认传统知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客体;在权利主体的界定上,根据传统知识其本身的主体群体性、社区传统根本性特点,结合社区发展权理论,明确以社区作为传统知识在知识产权上的权利主体。对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上的保护具有正当性,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是尊重人格权的需要,是维护和发展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的资源基础,是知识产权平衡激励机制的本质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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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近年取得较大进展,参与主体和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立法的形式也不断更新,但是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总体偏低,主体性质过于单一,客体范围与深度仍然有限,权利保障不足并且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因此,必须采取以下对策进行完善:树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理念,成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社会组织,明确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以及加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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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产业的迅猛发展及其巨大的商业利益,使数据库的保护问题成为近几年信息技术发达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急于解决的重大课题。数据库不以原创性为要件的特点,又使其从法律调整角度看,有别于传统法律权利的客体。因此,应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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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互联网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护客体的扩张化,这主要体现在立法保护的客体不断扩张,也体现在对保护客体解释的扩张。二是权利内容的多元化。这首先体现在立法中的权利内容不断扩张,比如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广播权内容得到扩张。司法上如何认定、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解释广播权适用的问题,也体现出权利内容的多元化。三是侵权认定的复杂化。比如作品比对、互联网平台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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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高度产业化的进程中,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面临权利主体难界定、利益分享难享有、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与传统知识长期性相矛盾、开发与保护不足等困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视角,本文从立法层面、利益分配机制上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开发进行探讨.通过完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体系,发挥知识产权相关主体效能,优化传统知识产业结构,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从而提高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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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与过错认定关系密切.德国侵权法规定,违反保护性法律即推定或推论行为人有过错.美国法上行为"本身即侵权"理论则确认,违反保护性法律即被推定有过错,违反非保护性法律被视为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保护性法律的特征体现在个别保护、受保护主体、客体等方面,对其甄别主要依靠法律解释.被违反之法律的特性与过错认定的强度有直接关联.此规则勾连了侵权法与其他部门法,有效地统合了违法与过错,并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理应为我国侵权立法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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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立法不仅需要正当性的论证和制度的设计,更需要具体的行动策略.这种行动策略包括三个方面:即在理论和观念层面采用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观念,论证传统知识保护的合理性;在国内积极进行立法尝试,提供立法材料;在国际层面进行体制转换,推进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这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和世界的传统知识保护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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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具有试验性。作为试验立法,需探讨立法主体、模式和运作规范三个问题。行政程序应该属于中央立法事项,按照“试验立法权逐级下放”原则,应由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试验立法的对象是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不是法的表达形式,选择立法模式应综合考虑可操作性、立法效率与评估可能性等因素。据此,“法典模式”虽备受关注,但未必是最妥帖的方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恰当模式应当是“类行为法模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自主、自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序性,将来可在鼓励地方自主自发立法的基础上,围绕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计划地安排和推进,并建立相应的运作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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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乃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2):101-103
在刑法适用中如何认定公司的性质 ,是司法实务中比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本文从案例分析出发 ,认为刑法司法实践中对公司的认定应以犯罪行为的侵害客体和对象、刑法的立法目的、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公益的保护为考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