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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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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羁押人人权是国家人权工作中的组成部分,也是判定国家人权状况的重要指标。河北省的被羁押人及家属的权利伴随中国经济以及立法的发展有了很大的提高,本文从国际人权标准的视角切入研究河北省的被羁押人及家属的权利现状,并基于河北省情况对被羁押人及家属的权利保障提出制度化建议。  相似文献   

2.
特邀监督员巡查以及定期向社会开放看守所等举措,使得被羁押人之人权保障,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提升。目前,特邀监督员并未真正起到独立有效的监督作用。充分重视并不断提升看守所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还需进一步构建独立巡视人之突访机制。  相似文献   

3.
看守所地位研究——从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看守所隶属于负有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这种隶属状况使得看守所内被羁押者的权利经常让位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等方面的需要,造成了取保候审异化、律师会见受阻、刑讯逼供猖獗、牢头狱霸横行的局面,已经越来越偏离世界人权保障的要求。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案,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使其隶属于具有中立地位的司法行政机关,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看守所内被羁押者的权利被漠视甚至被侵犯的问题,应该是我们司法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4.
看守所是未决羁押的场所,主要是起着警戒、看守、教育和管理被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作用。在实践中,还承担着深挖犯罪的任务。在这些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程序上的缺陷和问题,尤其涉及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方面。本文拟就看守所的职能、羁押原则、以及看守所地位和隶属等提出管见。  相似文献   

5.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这种监督职责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其具体的规定,那就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那么对看守所的羁押活动自然就在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之内。这种专门由检察机关派员到看守所实地进行常驻监督的特殊做法是我国保障被羁押人人权、制约看守所权利的特色,也是对世界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做出的特别贡献。驻所检察官可以对看守所内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正是因为如此,我国的看守所监督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要想更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内各个环节的全面监督作用,我国的看守所检查监督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超期羁押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症。笔者认为对被羁押人的权利救济手段的贫瘠是造成这种弊端的决定因素之一。“无救济则无权利”,本文拟从人权哲学入手,解读对被羁押人权利救济的必然性和路径,借此来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被羁押人的弱势地位、权利行使受损以及司法机关人员超期“无忌”、侵犯人权等现象,并提出完善该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权利保障视野中的看守所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看守所制度是羁押未决犯,执行部分已决犯刑罚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保障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实践中看守所制度存在各种弊端,职能定位不准确,法律规范不统一,不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权利,因此有必要对看守所的各项制度加以研究,顺应和谐社会中人权保障的潮流,建立合法化、人性化、科学化的监管场所。  相似文献   

8.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看守所刑事诉讼中准守夜人的角色期待,它要求看守所辅助、监督各种诉讼主体履行诉讼职能并保护被羁押者的权利。赋予看守所准守夜人的角色,契合中国关于看守所的文化认识且符合中国刑事诉讼制度顶层设计的需求,同时体现了看守所制度改良的渐进性。看守所准守夜人角色的实现,需要其不再承担对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疑难案件的查明职责,并在行动上全面而切实地执行有关看守所的规范。  相似文献   

9.
看守所作为未决羁押场所,在运行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在押人员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看守所的规范化改革。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开放看守所,允许社会公众参观。看守所开放对于打破其神秘状态,规范权力运作,保障在押人员权利具有积极意义,应当予以肯定。同时也应当看到,与国外的羁押巡视制度相比,当前的看守所开放缺乏有力的制度与规范保障,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对此,可以参照羁押巡视制度的运作模式,由"看守所开放"走向"羁押巡视",并完善相关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0.
未决羁押者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劳动权利的保障在实践中往往受到忽视。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并根据相关国际规定和准则,未决羁押者应当享有一定的劳动权利。未决羁押者有要求参加劳动的权利,也有不参加劳动的权利;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安全权等诸多方面和一般人的劳动权并无差别。同时作为特殊的公民,未决羁押者在劳动权利的主体、获得和行使方面又有一定程度和范围的特殊性,其劳动权利更脆弱、更易被侵犯。因此,国家更应当加强对未决羁押者劳动权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看守所作为审前羁押场所,承担着羁押未决犯,执行部分短刑犯刑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任务,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然而,由于我国公安机关集侦查权、羁押权于一身,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使得其不具有中立性,看守所制度存在很多缺陷。近来发生在看守所内的躲猫猫、做噩梦、喝凉水等一连串非正常死亡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再次把看守所推到风头浪尖。改革和完善看守所制度迫在眉睫。针对目前我国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应当借鉴国外有关审前羁押机构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调整看守所管理体制,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化,并完善其他相关规定,以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2.
囚犯人权,是指囚犯作为特殊身份的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所谓特殊身份,是指因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被逮捕、起诉或定罪判刑,并囚禁于监狱的已决犯和被羁押的未决犯。在我国,囚犯人权主要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从人权形态来看,囚犯人权可分为法定权利和非法定权利两种。法定权利,是囚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并受国家法律保障的权利,即囚犯的合法权益。这  相似文献   

13.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委托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之间的互助制度。该制度具有厘清看守所审查被羁押者通信的角色和地位、综合反映看守所功能、改善看守所与被羁押者的关系、推动看守所接受委托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规范化的价值;但也存在控制通信优位于保障通信、制度设计面临实施困难的弊端。应当明确委托审查的范围、委托审查的手续、委托的授权范围、委托后对通信的审查等内容,建构看守所接受委托后审查被羁押者通信制度审查报告义务制度、审查的责任承担制度、修改审查内容的通知制度。  相似文献   

14.
使用SCL-90症状自评量表对四川省南充市看守所493名被羁押者施测发现:看守所被羁押人员心理问题普遍存在且主要问题集中于躯体化、抑郁、强迫和焦虑等。对此,应充分发挥过渡监室的作用,建议与当地高校紧密联系弥补管教民警与看守所心理工作人员不足、与被羁押人员众多且心理问题突出的矛盾。  相似文献   

15.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系统中,看守所具有信息控制功能且该功能一体两面地表现为对被羁押者信息沟通的控制和保护。信息沟通控制的目标是避免被羁押者的信息失真,信息沟通保护的目标是保障信息传导的及时与有效。秉承信息控制功能,看守所应当对司法机关、监督机构在看守所中获取信息,以及对当事人、辩护人的信息传递予以限制;对被羁押者无涉于刑事诉讼案件的信息传导,以及辩护人依法实施的信息沟通行为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看守所未决犯的权利实现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刑讯逼供、体罚等现象屡禁不止;超期羁押问题有普遍化、严重化趋势;看守所亚文化——“牢头狱霸”现象普遍存在等。对此,应通过实行羁押与逮捕分离,加强看守所自身建设,以及明确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等方法,保障看守所未决犯合法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某市级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审前羁押期间律师所起作用的调查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刑事律师难以发挥作用的问题,致使被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保障。为此,应在立法中扩大律师的权利,在司法中加强宣传教育与机制建设。  相似文献   

18.
在看守所场域中,影响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会见权运行的显性因素是看守所,而看守所则受到监督机构、与其发生工作联系的司法机关、所处的中国文化圈、被羁押者及其辩护人的综合影响,故厘清看守所在会见权运行中的行动边界有利于促使其积极保障会见权行使。对被羁押者的会见要求,看守所应当转告;对辩护律师的会见,看守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同时不得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寄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辩护人的会见,其应当向看守所提交的手续包括审判机关、公诉机关许可其担任辩护人的文件、许可会见的文件以及身份证明文件,会见时的管理准用辩护律师的管理规范。  相似文献   

19.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工作的内容包括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看守所工作还面临着一些不容乐观的现状。一、看守力量不足,结构失调。随着近年来“严打”斗争的不断深入,被羁押人犯的数量逐年增加,成份越来越复杂,大要案犯明显增多而看守力量却没有按比例增加,有的地方还停留在建所初期的数  相似文献   

20.
刑事拘留对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刑事拘留中长期存在羁押期限过长、超期羁押、不当拘留、刑讯逼供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被拘留人的人权。本文从分析我国现有刑事拘留制度出发,以美、英、法、德、意、日等国刑事拘留制度和有关国际公约要求为镜,找出我国刑事拘留制度中对被拘留人的人权保护的差距,并在借鉴法治国家对被拘禁者人权保护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诉讼体制和实际情况,提出了在侦查机关内部建立侦查、拘留监管和被拘留人权利保障三种职权相分离,检察机关通过司法听证对。侦查机关拘留权进行制约,赋予被拘留者更多更有力度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改善我国被拘留人的人权状况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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