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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含义即是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这一原则不仅界定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而且有利于平衡作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这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所渭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是指作者在作品中所采用的各种表现手法、技巧等客观形式的总和,如作品的素材选择、情节和画面的构思,文字和结构的安排、形状设计等等。所谓作品的思想内容,  相似文献   

3.
作为排除性法则,思想表达两分法在排除思想的著作权属性的同时,并未肯定表达方式的著作权属性。作品中可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应该是"整体性"的表达。无论是思想与表达方式如结构,都不能单独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教材与教辅之著作权争议中,以教材为基础的同步教辅如果仅仅使用了教材的抽象结构,不构成侵权,因为与作品分离之后的抽象结构不属于表达和作品。实质性相似、替代性使用和转化性使用之认定,也都应该以整体性表达为基础。  相似文献   

4.
思想与表达的合并原则又称思想表达识别的例外原则。它只存在于特定的表达形式中,即表达与思想难以区分,甚至必须被认为混合在思想中。合并原则关注的是作品的表达性成分和作品表达体现的思想是否难以区分,或者表达性成分很有限以致他人的相同或相似的表达不构成侵权。合并原则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具有适用价值。  相似文献   

5.
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是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它确定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自从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被提出以来,如何适用这一原则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但是纯粹的理论说明抽象难以适用,所以要针对不同的作品类型适用特定的区分方法,并形成判例,指导以后的判决。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并非一切作品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那些违反宪法原则,有害于社会公德的反动、淫秽作品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律所保护。为什么著作权法要确定这样一条原则呢?它与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是否冲突?在理论上弄清这个问题,对准确理解著作权的法律含义,依法保护作者的出书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作品表现形式和传播媒介的革命性变化,传统的思想一表达二分以及实用/非实用性的区分原则难以适用于非传统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需要重构建立在模拟技术之上的作品体系.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现代著作权客体制度面临的困境和危机进行理论分析,提出以利益平衡为制度设计的核心考量因素,必须坚持现有理论体系下的创新.充分考虑作品种类差异与著作权法统一保护的冲突,赋予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强保护,对新兴的"准作品"以弱保护.  相似文献   

8.
著作权法与公有领域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有领域不仅在当代的著作权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存在,作为支撑著作权制度的基石,在早期著作权法中即被确立.基于公有领域不断遭到削弱的现实,著作权法中确立公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原创性作品中包含的公有素材构成了公有领域的基础.公有领域原理还可以从洛克理论以及利益平衡原理加以认识.公有领域与公共利益以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之间也存在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9.
论编辑出版中的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雪松 《知识产权》2003,13(2):15-19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同属于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二者既相互区别但是又联系紧密。图书、报刊的编辑、出版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十分密切,我国著作权法中有不少条款都直接涉及到编辑、出版中的著作权问题,而其中有关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又特别重要。笔者认为,修改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在表达,二者是“移形换质”的区别。侵犯修改权并不一定就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可能是由于修改作品而产生,也可能是由于对作品使用方式、使用环境不当造成。对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绝对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难以找到一个所谓的判断标准出来,本文只是提供一个判断侵权的可供参考的思路,以及几个值得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0.
在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存在着一个边缘领域,即作品商品化权。本文对作品商品化权和著作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了现行的著作权模式、商标权模式对作品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不足,认为作品商品化权是知识产权项下独立于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一种新型权利。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论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冯晓青 《科技与法律》2004,9(2):84-87,97
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具体就著作权法而言 ,它体现为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的公共利益目的。特别是通过确立专有权而激励作品的创作、知识与信息的共享等。实现著作权法的目的需要建立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著作权法通过确立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公有领域的构建、权利限制等制度设计与安排 ,建立了这种机制 ,从而使其能够实现其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12.
本案系我国法院对于体育动作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首次认定。广播体操等具有功能性的肢体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本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不具备作为作品的法定条件。广播体操既不是汇编作品,也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作品类型,因此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对于相关动作的文字说明、图解作为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相似文献   

13.
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重要条件,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通过考察世界两大著作权保护体系对作品独创性界定的特点,提出了我国著作权理论对作品独创性应取的态度,并着重论述了科学地界定独创性的方法,探讨了作品创造性的具体构成要件。此外,文章还对独创性在著作权实践中的评判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登记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创作主义原则。一九九○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称:“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创作主义原则对本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创作主义的保护原则却未必是尽善尽美的。 近两年来,笔者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接触过一些文人墨客,当与他们谈及著作权(版权)的保护问题时,竞不止一次地涉及到著作权的登记问题,他们认为应当建立著作权(或者作品)登记制度,以作者履行登记的行为作为著作权产生,存在和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特别是随着发行渠道多样化和出版物  相似文献   

15.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不仅为观赏为目的而且必须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该作品是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客体,既具有实用性也具有艺术性。对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应采用多重保护原则和选择适用的原则。保护实质条件应包括成果独创性、创作目的明确性和艺术水平显著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通过登记的方式取得,经过权利人的申请和行政机关的登记公告等程序,同时应当赋予第三人以撤销权,对抄袭和剽窃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16.
任何主张因思想内容方面的公法目的而对作品权利直接加以限制的观点均是错误的,不论这种限制是针对权利内容还是针对权利行使.著作权法作为私法,依据表达形式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并予以保护;公法从思想内容的角度判断作品的传播是否应受到限制.公法的立法指向是限制作品的传播而不是限制著作权的具体权项,在私法上给予违禁作品著作权保护不会导致其与公法上的禁止性规定产生冲突,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最终就是一个诉讼中的证明问题.  相似文献   

17.
故事类作品的核心情节是故事的大纲和主线,包含了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由此展开的情节推进、场景设置、逻辑推演等.核心情节的独创性程度越高,越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对故事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若故事的核心情节足够具体,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擅自使用他人构成表达的核心情节,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对改编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比对...  相似文献   

18.
论著作权保护对象理论对抄袭认定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保护对象问题是著作权学说最基本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抄袭,直接决定于对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认识.本文拟在这方面谈点看法.一、著作权保护对象理论与抄袭认定的关联性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什么?当然是各类形式的作品,但作品是无形的,对其保护不会像保护有体物的所有权那样容易办到.更为复杂的是,法律提供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使之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另一方面还要发挥作品繁荣文化、丰富精神生活、启迪思想的作用.因此,作为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作品,法律对其所提供的保护本身就充满着矛盾.这种矛盾的焦点,就是著作权作为一种特殊的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保护范围既是个案中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也涉及到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从功能分析角度上看,著作权法仅仅保障作品的精神功能得以实现.从要素分析角度上看,存量要素以及增量要素中的公共知识均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现行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和公共知识分析方法均难以有效地确定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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