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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学刊》1998,(6)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对其当场盘问、检查和留置盘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规定了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人民警察可以对其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准确理解法律设定的这两项规定并在经常性的维护社会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中正确适用,对于提高办案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此谈谈粗浅看法。一、盘问与传唤两者间的区别、联系(一)盘问与传唤的概念。《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职权。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时,可以当即在当地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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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共6章44条,主要包括制定《继续盘问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必须遵循的原则,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和时限,继续盘问的审批和执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和管理,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涵盖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各个环节,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目前,与继续盘问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湖北省公安机关适用盘问留置审查措施规定》等,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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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1996年第21期《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一文中所述蓬安县公安局茶亭派出所对后某留五盘查的法律依据,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观点。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传唤、拘传与《人民子察法》的姓续盘问(留五盘问)在时间上存在差异,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引起种种争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人瓦警察法》第9条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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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传唤”和“盘问”两者之间的关系刘天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传唤”和《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盘问”都是依法责令被传唤人和被盘问人到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和询问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传唤持续的时间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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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1)
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盘问程序(24小时或48小时)后直接进入刑事拘留程序,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传唤(12小时)程序后进入刑事拘留程序,但绝不能在盘问程序结束后加以刑事传唤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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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133-135
从法律性质上讲,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职能,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目前是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的警察除非确有必要,不得适用继续盘问。如此限制适用主体,严重制约着继续盘问的法定作用,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继续盘问的存在有其特有的制度价值,发挥着其他措施不可代替的作用,其重要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应对继续盘问被不当或错误适用对案件有何影响以及如何救济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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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18):23-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继续盘问工作,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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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永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4)
在司法实践中,对盘问权有一些模糊认识。本文认为,在盘问后可以适用刑事传唤,但要注意:(一)不能先实施刑事传唤以后再适用盘问;(二)严格遵守盘问的时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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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2):91-93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行政案件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两者存在矛盾。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原则上没有管辖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人发现地与违法行为发生地有一定联系的,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