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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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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等人针对房地产商利润空间太大、购房者知情权被侵犯、房价畸高等问题,向该省建设厅提出“公开房屋成本”的建议。不料,该省建设厅以公开房屋成本“容易造成对(房地产)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为由,拒绝了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  相似文献   

2.
黎园  卢韬 《法制与社会》2012,(35):91-92
商业秘密的特征决定了信息公开范围越小越好,而公众知情权则要求公开商业秘密,尤其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甚密的商业秘密。二者不同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必然会出现冲突。本文从商业秘密和知情权的价值追求出发对二者不同的利益追求进行考量,在此基础上对商业秘密权利限制的理论依据作出探讨,最后提出了实现商业秘密与公众知情权相互协调的途径。  相似文献   

3.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追求最大限度公开,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能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和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为保障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不受影响或者损害,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外,可能干扰执法和司法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中的未完成和不确定的信息等三类信息也应纳入不予公开范围.对于政府历史信息,除了档案公开,也应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4.
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等人针对房地产商利润空间太大、购房者知情权被侵犯、房价畸高等问题.给该省建设厅提出“公开房屋成本”的建议。不料.该省建设厅以公开房屋成本“容易造成对(房地产)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为由,拒绝了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此事经新闻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受到包括新华社记者和众多读者的猛烈抨击。  相似文献   

5.
【问题】新冠疫情的发展使得公众对疫情信息需求剧增。信息公开是否影响公众对疫情防控政策的遵从意愿,信息公开又通过哪些渠道与作用机制产生影响?对于引发不同遵从成本的防疫措施,信息公开对公众遵从的影响是否有显著差异?【方法】作者于2020年2月3日至15日期间,借助线上问卷调查,获得有效样本2 776个,使用回归和中介效应模型分析数据。【发现】政府防疫信息公开对公众疫情防控政策遵从发挥了显著的积极影响。公众的疫情防控政策遵从呈现高成本遵从和低成本遵从两类,信息公开感知对公众高成本遵从的影响显著高于对低成本遵从的影响。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策理解和政策满意度两种机制影响公众防疫政策遵从意愿,政策理解的中介效应比政策满意度的中介效应更加明显。【结论】论文的研究肯定了信息公开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性,指出政府疫情信息公开应保证公众对信息的获得性和信息的可理解性,同时应预先评估信息可能蕴含的高成本和低成本属性,应特别重视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技巧。  相似文献   

6.
张坤 《法制与社会》2012,(24):34-35
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条例》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房价成本公开引发的法律问题入手,首先界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与性质,将房价成本排除在商业秘密之外。其次,研究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和对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并顺着此思路,分析了当经营者合法权益与消费者知情权冲突时的解决路径。最后,提出了通过建立约束与激励相融的信誉机制解决冲突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2007年1月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首个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强调,中国公众有权依法获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这一条例的出台,无论是对党中央、国务院提倡的提高政府透明度,建立阳光政府目标的实现,还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各国信息法律中对此都有规定。立法模式上可以区分为列举规定和概括规定形式,分别从信息的属性、信息公开造成的损害、信息公开的时间等角度判断是否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议会信息和司法信息、影响公共管理运行、法律实施或者政府履职的信息、政府内部事务信息、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以保密为条件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造成对于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潜在危险的信息、知识产权信息、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等职业需要保密的信息、基于特定资源保护需要保密的信息、特别法规定不公开的信息等类型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  相似文献   

10.
我国当前关于政府信息豁免公开范围的立法缺乏统一协调性,一些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也有待提高,在政府信息豁免公开范围的界定上也不十分明确,存在对国家秘密过度保护和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不足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对这些问题加以足够重视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1.
高秦伟 《中外法学》2010,(1):141-150
@@ 一、问题的提出自1980年代开始,在世界范围掀起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是否适用于私人主体(privateentity)的争论.[1]这个问题在行政民营化的背景下显得极为突出,因为在实践中政府引入了大量的私人主体来实现公共服务的供给,以期提高效率.如在中国,虽然大量的公用事业由国家控制,但多以私法上的企业形式加以提供.而最近几年,更是引入了民间资本,民营化的趋势不可抵挡.当然随着人们对于民营化利弊进行分析的过程之中,其对信息公开或者公众获取信息的影响也成了学界关注的课题之一,因为人们担心因为民营化之后,公共对信息的获取会因私人秘密特别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因而受到阻却.  相似文献   

12.
与一般的信息公开不同的是,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关涉到公民的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拥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此类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关涉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整体的发展,然而目前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在具体制度细节上存在一定不足,在体制上也存在一些需要克服的困难。以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的实证分析为视角,对此类信息公开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困境进行贴合实际的分析与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3.
陈宇 《中国审判》2014,(10):40-43
9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全国法院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不同的法律问题,包括政府信息概念的界定、刑事侦查涉密事项是否公开、商业秘密信息的认定与公开、个人隐私认定及与公共利益衡量等社会关注的焦点法律问题,集中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证公民知情权、监督和促进打造阳光政府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4.
邓志 《时代法学》2010,8(2):37-42
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就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然而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界定不明确,信息的价值属性,知情权与保密义务的矛盾等原因,使得政府信息公开与反公开的冲突在所难免。因此我们要适用人权保护、利益衡量、权利可克减、程序正当等原则;准确界定豁免公开的范围,建立信息安全、准确保障制度,完善信息豁免公开程序以及构建反公开诉讼机制,以合理有效地消解公开与反公开的冲突。  相似文献   

15.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的反思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一、商业秘密具体界定的完善 国际上把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性信息,给予等同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刑法》也将商业秘密定性为知识产权。此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该定义基本包含了国际通行标准的要素。但仍显抽象,缺乏具体操作性。象“不为公众所知”的衡量标准及商业秘密是否也应具备新颖性等,法律皆不明确,因而对于商业秘密组成部分的内涵需要进一步明确。理论界对此有三要件说(秘密性、价值性…  相似文献   

16.
商业秘密的侵害救济是指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应予实施或请求实施的救济的方法。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并经所有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在一定期间不宜公开的技术信息、管理信息或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及侵害手段、原因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商业秘密侵害救济的多元性和  相似文献   

1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一直是围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信息披露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则是从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着手。如何解决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成为我们的一大课题。本文从信息披露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基础入手,着重阐述两者冲突的根源和范围,找出协调的措施。  相似文献   

1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为绝对不公开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相对不公开事项,即在权利人同意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做出界定,个人隐私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个案予以界定。正确地界定这三个法律概念,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相似文献   

19.
信息公开的例外条款就像阳光下的阴影,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因素。中国和美国在信息公开的立法中都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也都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讨论性信息等内容排除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外。但是这些都是高度不确定法律概念,法院在司法中承担着解释法律的重要职能。美国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始终坚持信息公开法的立法宗旨,力求实现公共利益、申请人利益、第三人利益等多种利益的平衡,既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也避免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执法的侵犯和不当干扰。  相似文献   

20.
商业秘密制度在企业数据产权保护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却没有引起决策者和学术界的充分重视。企业收集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数据集合,通常都落入商业秘密法上的“经营信息”范围。即便数据条目为单纯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妨碍该数据集合整体上被视为企业的“经营信息”,从而构成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客体。在判断数据集合的秘密性时,应区分数据条目与数据集合。数据条目来源于公共领域,并不妨碍数据集合整体上具有秘密性。网络平台通过前台向公众提供的数据集合条目,使得数据条目本身失去秘密性。不过,网络平台后台存储的受访问密码等有效保密措施控制的数据集合整体或其实质部分,依然满足“秘密性”的要求。公众破坏该后台保密措施直接获取该数据集合整体内容,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沿着这一解释思路,大多数企业数据集合都能在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框架下得到有效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之外,类似日本那样进行“限定提供数据”的平行立法,叠床架屋,没有必要;不区分公开数据与秘密数据的统一数据产权立法,也缺乏可行性。企业数据产权保护更合理的选择是回到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加可能的公开数据特殊保护立法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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