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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性质的所有权保留在破产法中主要体现为破产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其不必按照别除权即《破产法》第109条规定来处理,而直接依据《破产法》第38条规定取回。在买受人为破产人时,出卖人可直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权;在出卖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催告买受人提前清偿剩余价款以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若买受人未为提前清偿,则标的物由破产管理人取回。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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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是人们最为常用的一种合同。《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内容的规范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甚至合同的约定可以改变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尽量按照双方的协商详细约定,为了达到双方的目的,也可以改变《合同法》的一些任意性规范。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常见的漏洞有:1、标的物约定不明确;2、质量约定不明确;3、履行地点不明确;4、付款期限、方式不明确;5、违约责任不明确;6、履行方式不明确;7、计量方法不明确;8、检验标准、方式不明确等。任何一条不明确都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的障碍,同时在一方违约时难于确定其违约责任,最终导致一方受到损失。不过,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当某些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确时,并不必然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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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士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3):6-9
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当具有处分权.根据<合同法>第135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而不是处分行为,不需要出卖人处分权.出卖人处分权应当是对出卖人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的要求.与此相适应,<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涉及的也是出卖人履行转移所有权义务时的合同的要求,而不是对买卖合同本身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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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韬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3):39-41
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变动中常常出现出卖人交付动产标的物而买受人未为对待给付;不动产交付前所有权未移转时,"一物数卖"等问题,这些现象易生交易不公和交易风险,有害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权利保护.本文提出运用所有权保留、特别动产优先权和预告登记制度加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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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发展和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由于近几年银行存款利率降低,群众手中的钱投向何处又成了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精明之人看中了房地产交易,因而房屋买卖也陡然走俏。但是房屋买卖应如何进行,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对此仍是一片茫然,导致纠纷迭起。故在此对房屋买卖问题作一简要的分析。房屋买卖是房地产转让的主要方式,是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交付给他方,他方接受房屋并支付与房屋价值相当的价款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交出房屋,得到价款的一方称为房屋出卖人,得到房屋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房屋买受人。房屋买卖的形式有现货出售和期货预售。房屋买卖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即双方必须持有产权和身份等有关证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签订书面合同,按规定缴纳契税及有关费用并由该机关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对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出卖人将所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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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国刘海波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34-37
《买卖合同解释》完善了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但仍有若干疑难问题值得探讨。文章从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回赎权、出卖人的另行出卖权、所有权保留与强制执行、所有权保留与宣告破产等方面,对《买卖合同解释》尚未涉及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详细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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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风险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常被人们在不同领域内以不同的意义使用,例如投资风险、交易风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等。货物买卖是市场交易中最基本的形态,风险也是不容回避和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中“风险”的含义规定得尚不明确,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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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转让合同,即私营企业买卖合同,即出让方(私营企业)与受让方约定由出让方将企业整体产权交付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一定价款的协议。其主要特征为:标的的特殊性;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关联性。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的效力及违约的处理方式应严格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约定,以维护企业转让的稳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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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104-106
开具税务发票是卖方履行税法上行政管理义务的依据,可以作为所售商品已经缴纳税款的证明,同时也是卖方履行买卖合同从义务的依据,但并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付款此项主义务已经履行的凭证。开票与付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未开票不能证明未付款,已开票亦不能证明已付款。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取得发票即表明票载金额已经支付,才能在发票的取得与付款之间建立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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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人防车位,开发商能不能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十万买个人防车位2004年5月,家住浙江省宁波市华泰剑桥小区的楼某与开发商华泰公司签订地下车位买卖合同:楼某向华泰公司购买位于华泰剑桥二期地下K1库编号为123的车位一个;车位的价款为9.8万元;楼某于2004年5月28日前支付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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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丽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50-52
在我国民商法域内,标的物本身的损毁、灭失风险分担日渐凸现。客观地说,《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就此问题虽有立法,但已有的立法例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暴露出一些弊端。这弊端抑制我国内部、和国际民商贸易交往。如何克服这些缺失,在概括了解外国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立法后,呼吁我国正在进行酝酿的《民法典》能够有所作为,并且提出在《民法典》颁布前的可行性良性操作建议。同时呼吁重视标的物以外的标的和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损毁、灭失风险分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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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般的法理来说,房屋毁损灭失实际上是客体不存在,这直接导致了抵押权在事实上不能够实现,不过地震不能作为房屋借款合同的免责事由。但由于地震的巨大破坏性,立法应以保护灾区借款人的利益为价值取向,从而对借款人与出借人利益进行新的调整,由出借人银行来承担风险。所以地震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并且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的,银行可以不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并依法免除借款人债务。房屋毁损灭失是由于该建筑物不符合技术标准而造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对责任人的赔偿主张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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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制度是以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其主要特征 ,但不转移占有则使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缺乏为外部所知的表征 ,使第三人无法知悉抵押物的权利设定情况 ,因此常会导致当事人特别是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善意第三取得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对此冲突 ,各国均以抵押登记制度来解决。但各国对登记的效力问题规定却不尽相同 ,本文是想通过比较各国抵押登记制度 ,来探讨及完善我国的房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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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工作人员一时粗心大意,出卖人将缴款单据上的欠款金额"13000"元误写成"1300"元,买受人赖账引发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回族曾某在重庆市铜梁县经营一家电器商铺,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26岁的小伙子肯吃苦,头脑也灵活,生意一直不错,成了自主创业的成功典范。然而,去年因为其电器经营部工作人员的笔误,在缴费单据上少写了个"0"引发的一场官司,让他记忆深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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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制鞋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其所属位于县城西街街面的二楼一层仓库及所属土地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等三位私人老板,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在此之前,按照县里资产处置意见是由县国资公司以110万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正当国资公司运作报批支付该价款时,陈某等三位老板用高出10万的价格将其楼房购买,购买后未办理相关的房产和土地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