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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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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刑事庭审将日益呈现出两种互为补充的功能样态,即“实质化庭审”和“确认式庭审”。与“实质化庭审”迥然不同,“确认式庭审”的主要特质体现在,审理形式的简约性,裁判生成的即时性以及程序周期的精炼性,其形塑机理既在于前置条件的实体化,也在于审查对象的特定化,更在于裁判结论的耦合化趋势。“确认式庭审”的隐患根源在于,其无法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审查,不仅可能导致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从宽处理,也有可能发生量刑结果畸轻畸重的情况,甚至还会增大刑事误判的风险。因而,需要立足于审、控、辩三个维度,对“确认式庭审”进行继续优化。  相似文献   

2.
审判经验对法官刑事认证活动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官的刑事认证活动离不开经验法则的运用.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审判经验的过分依赖往往造成整个庭审程序的虚置.为有效改变这一状况,需要从刑事诉讼的全局出发,正确定位卷案的影响力,提升控辩对抗性、丰富庭审信息量,弱化职权认证和庭外调查的效力,对法官经验判案行为进行抑制.  相似文献   

3.
德国、意大利都曾照搬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又先后于1975年和1988年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予以了废除。但德国和意大利并未完全废除预审制度,而是根据其本国的实际情况,构建起了具有其本国特色的预审制度,原由预审法官行使的侦查和部分司法裁决职权,改由司法警察、检察官、侦查法官、中间程序或初步庭审程序法官等来行使。因此,在德国和意大利的刑事司法语境中,虽无“预审”之名,但仍有“预审”之实。  相似文献   

4.
论庭审法官同一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庭审法官同一是刑事审判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对保证审判程序和结果的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庭审法官同一原则在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审判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而我国在刑事审判中没有完全确立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认罪事实的证明是重要的理论问题,其中认罪与同意简化庭审质证程序、庭审调查的重点从案件事实转换为认罪自愿性、法官确信认罪真实性之间的逻辑关系亟须理论阐释。供述和承认可以融合并概括为认罪,在认罚及其程序从简、量刑从宽后果的加持之下,供述和承认共同产生刑事自认的法律效果。刑事自认的实质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达成了共识,形成共识性的事实,进而达到共识性真实。自愿和明智的刑事自认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认罪在内容、形式和效力上已经具有了刑事自认的属性。刑事自认可以产生事实及证据合意、减轻控方的说服责任、省略庭审证据调查程序以及增强法官内心确信的效果。  相似文献   

6.
"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和基础是庭审实质化,实现从"粗放型庭审"到"精细型庭审"的转变,而庭审实质化则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充分对抗,为此需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提高律师辩护质量,建构一支足够与控方抗衡的力量,但是这个目标的实现还需要较长时间。因此,需要转变视角,将民事诉讼中的释明权理论引入到刑事诉讼中,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通过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弥补控辩双方之间失衡的力量。为了防止法官滥用释明权,威胁法官的中立性,有必要从释明的范围、释明适用的阶段、释明的方法、释明的界限以及释明的责任等方面对法官释明权进行一定的规制,此外,可以尝试通过案例指导逐步构建完整的刑事释明制度。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刑事庭前程序改革存在五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单纯的程序性审查,不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庭审准备不足,致使庭审法官无法集中精力进行庭审;庭前审查程序无法从根本上排除预断;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程序使得辩护方的先悉权得不到保障;缺乏对公诉权的制约,审判权与公诉权未能合理配置。可借鉴德国现行的庭前实质审查模式重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将立案庭职能扩大,改设为形式审查庭,使我国的庭前程序具备司法审查、过滤、分流和庭前准备四大功能,体现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新的审判方式已在我国基本确立。在新刑事审判方式中,审判主体法官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负责主持、指挥、驾驭庭审活动,并"居中"裁判。刑事审判主体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庭审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着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因此,塑造公正、廉洁的刑事审判主体形象,是充分发挥庭审职能,适应新的刑事审判方式的客观要求。本文拟就刑事审判主体形象的基本要求、意义以及如何塑造等问题,作一探讨。一刑事审判主体形象的基本要求刑事审判主体的形象,是法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通过具体的审理、裁判等执法…  相似文献   

9.
运用科斯定理可以对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要价进行定量分析,但是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一个重要假设是“信息完美”,这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博弈论认为策略行为的实质是博取“私人信息”,诉讼的发生率则与信息不对称有较大的关联。故庭审程序的设计应当要有利于各方获取他方的证据信息,便于当事人进行信息比较和估计;庭审过程则应便于当事人获取对称的决策信息为目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作用其实就是引导当事人从不完美信息趋向完美信息。双方当事人会根据证据交换、庭审质证认证的情况并结合自己可以接受的成本和风险底限决定自己的强硬策略值最终达到策略均衡。这样方可有效提高和解率。  相似文献   

10.
“解释问题”是司法裁判中经常遇到的一类疑难案件,即对同一个规则所作的两个相互矛盾的解释如果进行选择?这显然不能通过单纯的演绎涵摄方法来解决,也不能任由法官的主观判断。它需要一种理性的解决模式作为框架,本文主要通过衡量法则和功利主义,使法官在这一框架内论证其解释理由的合理性,从而作出理性地解决“解释问题”。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的刑事程序中,"诉"的功能发生了异化,它不是将法院作为第三方引入到纠纷的解决机制中,从而促成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构造,而是将法院串联到了国家一方的权力行使链条上,进而促成了公、检、法三机关合力追究、惩罚犯罪的线形构造。如果在"国家本位主义"观念的影响下,认为刑事诉讼在本质上只是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方式,那么在刑事诉讼中,自然只存在国家刑罚权的享有者和国家刑罚权所针对的对象这样的两方组合。因此,要在刑事程序中恢复"诉"的应有功能,必须要摆脱"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有着重要影响。我国目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些偏离公正与效率要求的弊端已经严重制约了刑事诉讼制度的良性运转。因此 ,围绕公正与效率来改造我国现行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3.
内地与澳门虽然都建立了程序性违法的制裁制度,但价值理念、法律传统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了两地在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针对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各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澳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成其较为完善的程序性裁判机制。相比而言,内地有关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的规定则存在不少问题。深入比较两地的程序性违法法律后果,研究其各自的运作机理和制度绩效,对于两地尤其是我国内地程序性违法制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检查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部门对刑事庭审活动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责 ,基于当庭监督会妨碍司法权威 ,并且为防止检察官控诉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冲突 ,六部委的司法解释将庭审监督由当庭监督改为庭后监督。事实上其修改理由并不是客观、明智的 ,而且该修改也不利于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通过质疑我们发现当庭监督才是符合诉讼规律的  相似文献   

15.
程序性辩护是与实体性辩护相对应的一种辩护权行使方式,它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向中立的裁判者提出申请或者质疑,请求其作出权威的程序性裁判,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进而间接地证明被追诉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一种辩护方式.当前程序性辩护在我国法律中有所体现,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且现有规定存在诸多不足...  相似文献   

16.
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应该以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为应然取向,但是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功利性质的"工具主义"却成为刑事诉讼价值的主导,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缺口。立足于我国现实社会的复杂现状,我们应该对于刑事诉讼价值取向进行重新思考:纯粹的工具性价值理念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有必要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保障性价值虽然是现代刑事诉讼价值的应然取向,但是在现阶段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复杂现状中同样也没有市场,因此必须对两种价值观念的转化进行路径研究。具体思路是,通过制度设计全面"修正"司法实践中我们一向坚持的工具性价值理念、赋予辩护人以"实质辩护权",以推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向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方向转变。  相似文献   

17.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配套规定的补充修改。在这一轮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大变革中,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无疑是众多亮点和重点之一。以加拿大的刑事法律制度作为参考系,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似乎可以找到与之相对应的印记。不过,我国修改之后的刑事简易程序并未照搬照抄国外的相关规定,而是秉持西学东渐的态度,在尊重刑事诉讼结构与基本原理的基础之上,发挥着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双重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仍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斟酌的地方。对这些不足之处的完善,将有益于其更好地发挥双重作用。  相似文献   

18.
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诉讼研究领域中比较新兴的法学概念,在实现程序正义,规范公检法机关人员行为以及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司法实践对这一辩护方式已经觉醒,但没有建立专门的程序辩护制度。法官不参与立法;法官与案件间接存在利害关系;民众普遍惧怕权威,只同情被害人以及当前中国乡土社会结构是制约我国程序性辩护发展的瓶颈。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抽样案卷所反映出的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前后取证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讯问的过程与结果对于侦查的推进具有重要的线索功能。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初、被羁押之前这一阶段的讯问频率与时间长度都能够反映出这一阶段上讯问之于侦查的重要意义。而对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的讯问所具有的侦查线索功能则显得较弱,特别是其被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之内的讯问更多的只具有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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