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 毫秒
1.
在死刑复核权回归的背景下,探索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其双重角色的正当求证问题。基于检察监督权与公诉权之上下权能辨析,并合理构建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分野机制,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双重角色并不存在逻辑上的悖论,相反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权力分配与制度运行逻辑。  相似文献   

2.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监督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审判程序,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构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制度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对死刑复核案件附条件开庭审理.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的提起权,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限,建立复核程序裁判文书送达和审查机制,检察长列席死刑复核案件审判委员会会议,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联系机制,对统一法律适用的监督.  相似文献   

3.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保证死刑适用的统一性和正确性,慎用死刑,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具有诉讼性,检察机关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履行其公诉职能、法律监督职能,而且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履行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为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平台。然而,在这样一种制度轮廓下,死刑复核程序究竟如何发展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话题。从律师参与的角度,应当明确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明确应当为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明确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也应享有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5.
死刑复核程序因其制度设计中的弊端而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从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的发展变化来看 ,现有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由于制度设计的疏漏 ,死刑复核程序已经无法起到慎重死刑适用 ,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作用。因此 ,从如何解决死刑复核的现存问题、慎重死刑核准以及加强法律对权利救济之角度出发 ,提出在我国逐步废除死刑复核程序 ,实行三审终审制的理论构想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死刑犯的法律程序保障在辩护制度、二审及复核程序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完善死刑正当法律程序应实行强制性的上诉制度;合理设计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死刑案件的证据制度和证明标准;给予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最充分的法律救济;完善死刑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7.
死刑复核程序因具有限制死刑、防止死刑滥用的功能而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缺陷抑制了其诉讼功能的发挥。构建以完善刑事诉讼为视角,由控辩双方及被害人启动,基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开庭审理,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期间等科学合理的死刑复核程序,增进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功能,加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实现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8.
死刑复核程序在慎用死刑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慎用死刑方面,除应对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使其更好地对死刑案件发挥把关作用外,更应当以死刑复核程序为基点,对于死刑案件进行“双向延伸”层层把关,即既要“向前延伸”,注重死刑复核程序之前的程序设计和依法适用,同时又要“向后延伸”,关注死刑复核程序之后的程序设计和权利赋予。  相似文献   

9.
对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适用的问题直接影响程序正义的实现,影响审判的公信力。死刑核准权上收是尊重生命权的必然选择;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分开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0.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死刑复核程序仍需完善.而程序完善的基础理论性工作则在于正确认识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和弊端.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是诉讼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弊端在于复核方式的书面化违背了程序的参与性;诉讼构造缺失,令辩护和控诉职能无法有效发挥以及复核期限未予规定,有待立法解决等;而主动报核则不应成为死刑复核程序的弊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