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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视野下的紧急监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与犯罪侦查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决定了紧急监听的立法确认有其必然性。对美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紧急监听制度的考察为我国紧急监听制度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参照系。我国将来在进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建立紧急监听制度,同时,为了防止这一措施的滥用,必须加强对紧急监听的法律控制,为此,在将“紧急情形”法定化时,还要注意事后追认、紧急监听未获法官认可的法律后果等配套制度的创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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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监听是指侦查机关在进行一个合法监听时,附带地、偶然地监听到监听许可记载的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犯罪信息,包括四种类型.本文认为我国法律对附带监听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进行了规范,但仍存在不足,可通过确立相关适用原则、建立“关联性”规则等来予以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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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击犯罪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国家的侦查行为也要随着犯罪方式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因此犯罪行为方式的每一次嬗变,都必将引起国家在刑事侦查方式上针锋相对的回应,这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秘密监听作为应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犯罪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犯罪的有效侦查行为,如何对其所获得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如何在运用秘密监听所获得的证据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被监听人的人权,便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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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机关为破获案件往往需要会采用一些秘密侦查措施,其中,电话监听即是一种常用的手段,这通常会与受法律保护的另一种权利——公民通讯秘密权产生冲突。但就目前我国状况而言,尚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制,这种缺少正当程序规定的侦查手段对于公民隐私权的威胁是巨大的。本文从监听的概念入手,对我国监听立法及现状进行详细论述,最后对其进行必要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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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应当理解为“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不得通过任何电子设备获取或者派员在场旁听其谈话内容。”“会见不被监听”在赋予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秘密自由交流权利的同时,对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提出了挑战。为保证辩护律师不滥用会见权,我国可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驻看守所监督律师会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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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作为一种侦查手段,一直以来对于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有很大的质疑。各国都对监听的采用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监听,过度侵害公民权利。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对监听缺乏明确规定,本文对监听这一现代刑事侦查措施的兴起与发展予以了充分关注,并在综合考察,分析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监听的立法规定之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监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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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通讯作为一种新兴通讯方式在现代社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同时它在监听活动中也愈发显得重要.对于网络通讯监听中令状运用的判别标准,国外一直存在不同规定.通过对目前国外各类相关令状运用判别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可以获得诸多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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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听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整合电子监听作为一种秘密性的技术侦查手段指的是法定侦查机关依法为搜集证据,发现犯罪嫌疑人,经由电讯机关配合,通过电讯技术手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电话或其他形式的电信往来进行探听和记录。电子监听根据其监听所采用的方式可以分为有线监听和无线监听。虽说目前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承认了这一手段的合法性,但是使用这种侦查手段直接影响到公民秘密通信自由权,所以在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通讯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传达感情与信息的一种途径,属于人身自我支配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秘密通讯自由(li…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