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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8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有四种情况可判死刑,即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包括:(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解释》规定,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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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出台了《南通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市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实施“双预警”制度的意见》,对于党员和党组织如何预警作出明确界定。意见规定,党员有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参加组织生活等八种情形之一,以及在民主评议中“基本合格”“不合格”得票数超过一定比例的,即启动黄色预警,期限为三个月,由所在党组织通过组织找谈、结对帮教等措施进行教育帮助。受到黄色预警的党员能正确对待自身错误并改正的,解除预警;反之,将启动红色预警。受到红色预警的党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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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是什么?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但是确认了“我”的存在 ,这被认为是历史性的功绩。胡塞尔的“本质直观”认为 ,自我是个无法界定的问题 ,或者干脆说不应当作为问题 ,因为一切问题、一切界定必须以“我在”为前提。正统(学院式)心理学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讨论什么自我 ,因为自我既不能被实验 ,也不能被客观地观察。能够实验或观察的是“刺激 -反应”(S -R联结)以至脑组织结构、神经细胞(元)神经介质等等越来越微观的一系列物质。原来以为这样可以越来越精确、越来越量化(意味着越来越可以控制和把握) ,没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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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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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所说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挪用者借给、交给他人使用。对于行为人将公款借给挂着集体企业招牌而实质上是个体企业、私营企业的,或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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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能写成“订金”。《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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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可真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1998,42(3):50
《道德经》第三十八章“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四句,应解读为“上德不德,是因其有德;下德不失德,是因其无德”。“德”字被用于同人事相关的场合,其通义为“心有所得”。是以“道”还是以“德”为伦理标准,这是“上德”与“下德”的分际所在。区分“上德”与“下德”是为“圣人之治”提供理论依据,其伦理意义在于倡导朴实之“德”,反对虚伪之“德”。“上德”之朴实,是因其一视同仁地善待一切人和物,是为公平之德;“下德”之虚伪,是因意有所偏,行有所弃,不能一视同仁地善待一切人和物,是为不公平之德。倡扬公平之德是老子伦理观之主要特色。能履行公平之德,方是“上善”。“上善”是“上德”在实践中的体现。“上善若水”是“上德”的实践原则,它要求:(1)像水之善利万物那样善待一切人;(2)像柔弱的水那样不与万物相争;(3)像善于居下的水那样谦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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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随着反腐倡廉形势的深入发展,有关部门规划的“反腐路线图”逐渐明晰,“三步走”的战略思路令人振奋:首先是严厉打击,让腐败分子“不敢”腐;同时不断健全完善制度的“笼子”,让腐败分子“不能”腐;最后是巩固思想信仰,实现人的现代化,让人“不想”腐。
如此“剑”与“书”结合,符合了反腐倡廉的一般规律,对根治腐败问题大有裨益。古人在总结有关经验时,已经看到,廉洁其实有三重境界。明代《从政录》写道:“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在这其中,“不敢取”为下,“不苟取”为中,“不妄取”为上。正与“不敢”、“不能”、“不想”的路线图对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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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可真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20,42(3):50-55
《道德经》第三十八章“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四句,应解读为“上德不德,是因其有德;下德不失德,是因其无德”。“德”字被用于同人事相关的场合,其通义为“心有所得”。是以“道”还是以“德”为伦理标准,这是“上德”与“下德”的分际所在。区分“上德”与“下德”是为“圣人之治”提供理论依据,其伦理意义在于倡导朴实之“德”,反对虚伪之“德”。“上德”之朴实,是因其一视同仁地善待一切人和物,是为公平之德;“下德”之虚伪,是因意有所偏,行有所弃,不能一视同仁地善待一切人和物,是为不公平之德。倡扬公平之德是老子伦理观之主要特色。能履行公平之德,方是“上善”。“上善”是“上德”在实践中的体现。“上善若水”是“上德”的实践原则,它要求:(1)像水之善利万物那样善待一切人;(2)像柔弱的水那样不与万物相争;(3)像善于居下的水那样谦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