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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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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点提示】事后投保能否认定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代理人帮助保险诈骗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2.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几种行为,其中之一是“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刑法理论上对“虚构保险标的”这种保险诈骗犯罪行为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厘清。  相似文献   

3.
有关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争议: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定性为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表现: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虚构保险利益;将不合格的标的虚构为合格的保险标的;事后保险。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一律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相似文献   

4.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几种行为,其中之一是"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相似文献   

5.
龚义年 《法学杂志》2007,28(2):142-144
虚构保险标的以骗取保险金是一种常见的保险诈骗行为.这样,"保险标的"的界定就显得至为重要.然而,保险标的的法定概念明显存在缺陷,亟需完善.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对于保险实务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何认定,需要探讨.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从何时开始,众说纷纭,本文以虚构保险标的这一情形为切入点,对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6.
韩玲 《政治与法律》2005,(4):114-118
保险诈骗罪的一些特殊行为方式,应严格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来进行归类定性.故意扩大保险事故应归于第二种法定行为方式--"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对于事后投保的行为,应一律作为"虚构保险标的"来处理.对于被保险人自杀、自残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根据实践当中出现的若干种情况,分别加以分析认定,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7.
代瑞 《行政与法》2009,(3):127-128,F0003
保险标的识别时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条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保险人只对多个损害的其中之一进行保险赔偿等.保险标的识别标准包括; 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投保人投保的目的; 损害赔付条件或方式的特殊性.识别保险标的要正确认识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究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1.恶意复保险、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的,属于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保险诈骗行为以行为人开始向保险人索赔为实行行为的着手; 3.刑法不针对本罪的主要客体规定危害结果,是因为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不易认定、不能限制处罚范围,而规定了次要客体受侵害的结果则不存在这些问题; 4.不以主要客体受侵害而以次要客体受侵害 (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志具有合理性; 5.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6.非法占有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 7.《刑法》第 198条第 4款关于共犯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特别规定; 8.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根据核心角色与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解决定罪问题; 9.行为人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但没有向保险人索赔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10.单位实施制造保险事故的放火等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只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但对其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保险诈骗罪、放火罪等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9.
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保险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险管理制度。因为保险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应予刑法保护。保险诈骗犯罪是一种欺诈型经济犯罪活动,其重要特征是犯罪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使保险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甚至巨大的保险金,对保险经济关系造成严重的危害性。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我国1979年刑法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人进行经济犯罪的情况大量发生,国家在颁布的有关法律中已经肯定法人也可以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所以,在保险诈骗中犯罪主体也应包括进行这种犯罪活动的法人。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凡具有上述四要件,即构成保险诈骗犯罪。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念可以概括为:违反国家保险法规,利用签订合同的合法形式,伪造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虚报损失范围,或以其他方法骗取保险金,造成社会危害、情节严重的行为。保险诈骗犯罪分子骗取保险金的方式(作案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相似文献   

10.
房贷险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还是为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实质上涉及抵押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物和保险形态等保险法上的基本概念和法理的问题。抵押权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抵押权利益,抵押物受损,只是使主债权处于一种无担保状态而面临债务人不清偿的信用风险之中,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是一种信用利益,抵押权利益的保险形态只能是一种履约保证保险或信用保险。房贷险只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银行对住房保险金的效力间接来源于物上代位制度。  相似文献   

11.
被保险人自残而骗取保险金之行为时有发生,但其定性却是一个疑窦丛生并且纷争不断的理论难题。从字面描述来看,保险诈骗罪罪状中似乎没有包含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被保险人自残后骗取保险金行为,但事实上,依照不同的成罪路径均能推断出,被保险人自残后骗取保险金行为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不同罪状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错综交杂,将导致被保险人自残骗取保险金行为定性时无可避免地遭遇司法尴尬与理论困境。故此,不宜采取列举式立法对保险诈骗罪的罪状进行精细描述,而模糊性立法应当是更为可取之选择。  相似文献   

12.
海上保险欺诈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情节、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其实施者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O一、海上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1.虚构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其它期得利益及对第三者的责任等。虚构并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而骗取钱财,是海上保险欺诈的常见形式。自70年代初以来,集装箱货物运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这种运输方式具有船速快、…  相似文献   

13.
保险竞合是指对费用补偿型保险,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同一保险事故,导致基于不同保险利益投保的多份保险合同需同时支付保险金给同一主体,且支付金额超过实际损失或保险价值的情形.我国《保险法》第56条规定的重复保险制度并不能全面覆盖保险实务中的多数保险,当出现不属于重复保险的多数保险时,保险竞合就产生了.本文立足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倡导加快对保险竞合的立法,并对其制度构建提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4.
目次一、保险代位权的内涵及制度目的二、保险代位权的要件三、保险代位权的效力一、保险代位权的内涵及制度目的保险中的代位权有两种情形,都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其一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后,有关保险标的的权利相应移转于保险人。这被称为物上代位权,性  相似文献   

15.
<正> 海上保险欺诈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情节、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海上保险欺诈的实施者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然,从广义角度讲,海上保险欺诈也包括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实施的欺诈,但  相似文献   

16.
为解决保险诈骗罪理解和适用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应从各种理论纷争中摆脱出来,消除对法条真义的误解和忽视,立足于现存刑事立法进行“形而下”的思考。保险诈骗罪并非复合行为犯,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并不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始为该罪着手。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应从刑法规定出发,根据立法者价值取向,注重特殊身份对犯罪定性的影响,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相似文献   

17.
闫爱青  邵勇 《政府法制》2012,(19):50-51
当前,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也频频发生。一些不法分子有意钻保险制度的空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有意隐瞒保险事故的真相,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该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保险制度,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利益,威胁着当前保险业的正常发展。那么,对当前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8.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其表述尚欠明确、全面,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了相应争议,故特此对其进行研究,以求完善. 一、代位求偿的权利范围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  相似文献   

19.
论保险诈骗罪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为了消除在认定保险诈骗着手行为上的两难情形和保持刑法理论的协调 ,刑法 198条第 2款规定的数罪并罚应予删除。在现有刑法规定下 ,应以行为人开始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及其原因作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的定性问题 ,应区别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相似文献   

20.
保险利益的有无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投保时并不考虑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常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来避免或减轻自己的责任。《保险法》第52条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何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了列举,什么人具有保险利益比较明确。而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有时确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对此发表拙文如下,以抛砖引玉。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作用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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