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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拼车"是一种合法的拼车行为,具有"有偿支付"性;"有偿拼车"中车主与搭乘者的关系是普通民事合伙关系;"有偿拼车"搭乘者应纳入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范畴;"有偿拼车"车主对搭车者因交通事故伤亡赔偿责任的归责可以约定也可以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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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城市出现交通负担过重的现象,"拼车"所带来的"多赢"局面,使其存在并迅速发展。根据拼车行为是否有偿,可将拼车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无偿私车拼车行为,另一类是有偿的拼车行为,这一类还可分为营利性有偿拼车和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二种。"拼车"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确实引发了一些问题,本文就非营利性私车有偿拼车在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下是否合法、法律属性;"拼车"过程造成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问题等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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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拼车现象逐渐在我国各地区兴起,成为一种"时尚"的出行方式。拼车作为一种兼有利弊的出行方式,一出现便引发了很多争论,特别是拼车中的有偿拼车,有人提倡,也有人认为应该将其认定为非法营运。本文通过对拼车概念的界定以及分类探讨,拼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同时结合外国立法与实践经验,对我国拼车行为合法化提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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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行为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缺少法律法规的规范。本文通过界定"非营利性有偿拼车"行为的性质和分析其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问题,以期推动该行为的制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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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家车急剧增加,而道路资源短缺面临着很大压力,人们对拥堵越来越关注,出门成为一个难题,在重要的交通枢纽往往会产生车辆堵塞的情况。“拼车”现象目前便在我国不知不觉的悄然兴起,并且已经成为了人们出行方式申的一种热衷选择,被人们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但是由于“拼车”行为现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使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社会各界目前对于拼车”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现就“拼车”这一民事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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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拼车性质进行法律界定的基础上,对由于拼车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了论述,对可能产生的拼车损害而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阐述,给拼车的民事法律问题处理提出了对应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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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种邀请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出行——被人们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的“拼车”现象在全国热了起来,一些专门的拼车网站应运而生。2011年的春节,各大拼车网站人气十分红火。“赶集”网高峰期每天拼车信息发贴量约2.5万条;在新浪微博的热门话题榜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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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将当前出现在我国某些大中型城市中的“拼车”现象进行性质上的划分,对各种类型的“拼车”行为可能带来的弊端进行分析,探究“拼车”行为在我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最后对于该现象相关的制度跟进提出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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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好奥运会,从7月20日到9月20日,北京市实行机动车单双号行驶政策,这让市民的拼车热情再次升温。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员态度鲜明地表示:“只要是收费的拼车,无论是支付加油费,还是给包香烟,都是违法的,属于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6月25日《法制日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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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中城市里,与“打车难”现象相伴的是,一些私家车主为了挣些额外收入,招揽拼车客的现象屡见不鲜。
然而,北京市一名年仅27岁的海归美女导游,在婚前一周驾驶奥迪私家车拉一单拼车大活儿时,遇上了凶残的绑匪,不仅在首都国际机场附近殒命,还被抛入千里之外的滔滔黄河,至今尸骨难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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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最大、最活跃的生活信息门户赶集网日前发布报告称: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拼车出行已经成为2010年国庆长假都市市民主流的探亲旅游出行方式。有达6.5%的中长途旅行者出行选择网络拼车,成为继火车、长途巴士、自驾、飞机等传统出行形态之后的重要出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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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伴随着“交通难”这一“大城市病”的不断加剧,为求经济、便捷,拼车现象应运而生.起初,拼车的人大多数为单位同事或小区邻居.随着拼车辐射范围的日趋扩大,如今的“拼车族”有了与陌生人同行的新选择,“拼”的方式也更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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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私家车的迅速增加,私车拼车发展迅猛,这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缓解了城市的交通压力、环境污染等,但也由此引发了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指出在我国相关法律环境还不太完善的情况下,研究私车拼车行为的法律属性,对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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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拼吃、拼游、拼住……在“拼族”们的眼中,似乎没有不能“拼”的。日前,网络中惊现了一位时尚辣妈。开始“拼”起了孩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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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5):31-32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将提高一倍,中央分成部分主要按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地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这是刚刚出台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重要内容。这是三部门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政策作出的重大调整。按照通知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三七分成体制。同时,从2007年1月1日起,地方分成的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通知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