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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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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但刑事和解制度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逻辑缺陷:和解与刑事领域公法性的冲突;依据可能判处的刑罚决定是否能够和解是典型的由果导因的错误思维方法;被害人得到赔偿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相对应,在实质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能力的比拼,既会导致同案不同罚的结果,也存在对加害人人格歧视的不公平;赔偿的积极与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悔罪以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提高被害人地位与刑事和解制度没有推导逻辑,不能作为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评价刑事和解制度上,有必要澄清契约自由、个体本位、恢复正义等相关基础概念,进而为反思该制度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2.
魏宁 《青海检察》2009,(2):33-34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适用条件和范围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  相似文献   

3.
王赞 《天津检察》2009,(4):38-39
公诉阶段的刑事和解是通过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协商,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实现社会关系的修复,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稳定性强等诸多优点。刑事和解虽然体现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在私权利层面的协商,并且以私法协议的方式予以固定,从而呈现出公法私法化的特征,但在本质上仍然是构建干公诉制度框架之内,公诉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刑事和解中仍扮演着极为重要的权力角色。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和解协议。由此可见,刑事和解就是指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是一种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以外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是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边缘化的寻求矛盾和解的一种非刑法化方式。  相似文献   

5.
一、新刑事和解制度之修复风险自1974年世界上第一个"犯罪人-被告人和解程序"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产生开始,刑事和解便旨在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修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使加害人早日复归社会。而无论是采取"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构造模式还是"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调解人"构造模式,刑事和解程序都旨在使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话、协商,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真心谅解,从而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进而化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系社会关系的平衡与和谐,而这种平衡与和谐是此项制度建构的最基本的理  相似文献   

6.
王盛英 《法制与社会》2013,(31):103-104
刑事案件在检察院公诉阶段当事人和解并不是新出现的一种审理案件的程序,最初是一些基层检察院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开展的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刑事办案程序的尝试,当时称为刑事和解.因该刑事和解的结果,有利于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教育被告人悔过自新,有利于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法学理论界及各司法部门近年一直呼吁将该程序法律化.  相似文献   

7.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被害人和刑事被告人直面会商为中心的刑事和解程序就一直是西方犯罪学界研究的主题,并不断地出现在各国的刑事诉讼体系中。在化解社会矛盾,弥补传统刑事司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和法律全球化的影响,特别是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下,刑事和解逐步走入中国人的视野,成为一个新生物。为此,对刑事和解制度过去与现在以及未来的发展给予足够的关注,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务的全方位的考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自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规定,司法解释中有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的规定。部门地方也出台了一些关于刑事和解的文件。然而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对被害人立法保护不足;被害人请求赔偿的受案范围过窄;被害人的赔偿请求难以实现等问题。需要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9.
刑事调解作为一种犯罪处置方式,将强制性的惩罚转变为平和司法,其目的旨在有效修复被害人的尊严和受损权利;促成犯罪人积极承担责任和回归社会;重建社区安全。本文首先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理念及必要性,其次从突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对话;刑事和解,听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被告人增加参加公益劳动、进行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非监禁刑;突出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做到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做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等方面就如何构建我国刑事调解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21,(5):80-87
速裁程序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物,体现实用主义价值;刑事和解贯彻的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导致以刑事和解为适用条件的速裁程序体现出两种不同的价值理念。目前两种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权力存在差异,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出现矛盾,且两种程序的审前程序较繁琐,致使两种制度的结合会进一步降低司法效率;同时立法未明确能否对同时符合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情形的被告人给予双重量刑优惠,导致司法实践出现混乱。故如何协调刑事和解与速裁制度的有效衔接是当前亟需澄清的问题,首先在理念上应承认刑事和解是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个环节,两种制度的的衔接建立在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基础上。此外在程序层面,应简化速裁案件的审前程序、确立"刑拘直诉"模式;重新配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权力内容,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强化检察机关审前主导性之改革方向保持一致,充分发挥其审前分流作用。在实体层面,应以实现刑罚轻缓化为指导,给予被告人双重量刑优惠,以实现速裁案件"简者更简、轻者更轻"目标。  相似文献   

11.
刑事和解,主要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达成损害赔偿的和解协议,再由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犯罪人刑事处罚的依据,从而通过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平衡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社会三方的经济利益。它的和解对象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突出了被害人的地位和诉权的保障.最终达到社会关系的修复。它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实质的一种贯彻落实.不但有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   总被引:110,自引:1,他引:109  
中国近期出现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大体区分为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三种模式。这一新型司法程序满足了冲突双方的利益需求,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获得一系列诉讼收益,并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的和谐。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对抗性司法的“私力合作模式”,将被告人—被害人关系置于刑事诉讼的中心,打破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犯罪与侵权的界限,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造成了较大的冲击。长远地看,刑事和解将成为一种独立于正式刑事程序之外的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13.
张园 《法制与社会》2013,(12):112-113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别从法律规定、被告人和被害人三个角度进行阐述,认为应该细化简化诉讼审理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保障被告人有效的获得律师帮助,确保被告人实现程序的选择权;让被害人有效地参与到简化审中,确实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刑后,往往不愿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致使被害人的权益成为一纸空文,如今,一些司法机关经过摸索,开出了“刑事和解制度”的药方,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作出对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也是民间所传的“赔钱减刑”这种做法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争议一片。  相似文献   

15.
“赔钱减刑”,引发争议一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刑后,往往不愿或无力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致使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成为一纸空文。如今,一些司法机关经过摸索,开出了“刑事和解制度”的药方,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作出对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也就是民间所传的“赔钱减刑”。这种做法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争议一片。  相似文献   

16.
宋易蒙 《法制与社会》2013,(16):106-107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最新兴起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重视被害人利益保护,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被告人的"再社会化"等优势,所以越来越受到学界和司法实践的重视。然而在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过程中,少有学者们把检察权从司法权中剥离出来单独研究。本文通过对检察权与刑事和解关系的剖析,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刑事和解中的检察权进行定位,阐释了检察权在刑事和解中的运行机理,并希望以此加深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解,为推进我国刑事司法理论的前进贡献一份力量。  相似文献   

17.
英美刑事和解探析——以VOM模式为中心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VOM模式是英美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并且是最多采用的刑事和解模式。它建立在恢复性司法理念基础之上,以实现罪犯与被害人的“对话”为主要目标,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随着VOM模式的发展,对其批评的声音与担忧也开始出现。VOM模式的发展表明英美刑事司法观从“极端的程序正义”向“关注实质正义”、从“罪犯(被告人)中心主义”向“罪犯(被告人)与被害人利益并重”、从“国家主义”向“社会与国家分权”的转变。鉴于VOM模式的良好发展前景与我国的现实基础,我国刑事和解中可以逐步发展这种VOM模式,但应当关注其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引以为戒。  相似文献   

18.
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投入的财产性犯罪成本,通常被认为不属于法益损失,故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法益的主客观属性决定了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存在互相补充和修正的可能,被害人法益受损不应片面关注被告人危害行为的数额,也应兼顾被害人的转化收益并从损害结果中扣除,从而使犯罪成本的间接扣除具备了正当性逻辑.法益衡平须具备位阶要件、意图要件和效用要件.在一定条件下应赋予被害人法益选择权,使法益衡平具备了认定犯罪事实和恢复受损利益的双重功能;在恢复性司法品格下探索法益衡平的适用路径及其与刑事和解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刑事和解的立法化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彭辅顺 《河北法学》2007,25(6):90-94
我国刑事和解立法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为便于司法机关统一适用刑事和解.防止刑事和解的随意性,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的适当位置分别就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和实体处理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20.
正刑事和解是刑诉法修改后新增设的制度。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一、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在《刑诉法》修订之前,对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新《刑诉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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