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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在各类人身权侵害案件中居于首位,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然而,在处理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乃是正确确定名誉权的客体范围、认定名誉权侵害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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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侵害名誉权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新闻名誉侵权是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机构或者个人在新闻报道、新闻批评以及新闻评论中侵害公民或法人等民事主体名誉权的行为。对新闻名誉侵权的责任主体、内部刊物新闻名誉侵权、报道内容严重失实、新闻名誉侵权行为的不作为形式、新闻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等方面进行认定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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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肉搜索的合法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狭义的人内搜索指通过网络上现有资料将人肉搜索对象的资料乃至个人和家人的隐私暴露出来.其结果可能附带引发对当事人的骚扰甚至侮辱和伤害,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身体健康权.合法的人肉搜索要区分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界限、言论自由和公众评论正当性的界限.普通公民和公职人员的个人隐私与私人行为应该受到保护,网民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披露则应属于公众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在人内搜索中,如果搜索者在主观臆断的基础上对被搜索对象的信息进行复制、改变和传播,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健康权,不属于行使言论自由;如果因此造成当事人的损失,言论者和网站管理者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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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任意践踏公民人格尊严的惨痛教训,从民事立法上对公民、法人名誉权保护的新规定,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成果,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987年以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及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一部分是因报刊杂志和记者发表文章引起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本着既要支持和保护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不受侵害的原则,严肃执法,秉公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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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以真实性作为名誉侵权违法性认定标准 在实践中,名誉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特征表现形式纷繁多样,需要确立更为具体的评判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根据不同情况对侵害名誉权行为违法性的认定给出了不同的规定。《解答》的第7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第9条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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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举报他人违法犯罪,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限度。将举报信及起诉状在网络上发布是否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根据该法人有无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认定,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尺度应遵循善意与正义的宗旨,采取适当弱化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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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是一个社会极为重要的品格与价值.但言论自由并不是一项绝对化权利,而是一种可克减权利,其行使受到名誉权的限制.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中“诽谤”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但与此同时, “诽谤”的滥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究其根源,即是在对“诽谤”的认定中,言论自由是否应当被纳入考量范围.据此本文基于言论自由的视角,从法理上平衡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需要,法律上言论自由条款的神圣地位,事实上顺应国际潮流的趋势三个层面论证了“诽谤”的认定离不开言论自由的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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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舆论监督权日显冲突,由此而来的名人官司亦日益增多,颇令新闻舆论界困惑。在我国,有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理论探讨成果亦颇多,但有关公众人物名誉、隐私权限制的法律规范很不完善,甚至存在空白。司法界在处理日益增多的公众人物名誉、隐私侵权纠纷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有的适用普通公民名誉权、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的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判例,从而导致这类纠纷实体裁判结果的不一致,最终给法律评价取向、舆论导向和社会道德价值评判带来不良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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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本文仅就民法上的公民名誉权问题作些理论上的初步探讨。一、名誉权的含义及特征我国现已出版的有关民法通则的《讲话》、《讲座》在谈到名誉权的含义时,均认为公民名誉权只是公民个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即公民就其品德、声望、信誉等获得的社会评价。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作为一种完整的名誉权,其含义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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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3)
1993年3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王国藩诉古鉴兹及作家出版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朝阳区法院认为:公民正当的文艺创作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创作文艺作品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撰写、发表文学作品时,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有损他人名誉的隐私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即是侵害了特定人物的名誉权。被告古鉴兹在其撰写的小说《穷棒子王国》一书中虽未使用王国藩的真实姓名与住址,但使用了“三条半驴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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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引发的矛盾冲突实质上是言论自由与政府的冲突.基于政府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当然对象,政府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义务主体之一,政府自觉促使公民自觉的实现,自觉是法治政府的素质要求等等原因,"自觉"可谓是法治政府的必须,是尊重和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自觉是宽容、自省、自理和积极指引.在责任感的驱使和规则的约束下,政府应自觉承认言论自由存在的意义,自觉克制敌视和恐惧心理,鼓励言论竞争取代压制言论自由,自觉地处理好政府与政府官员、官员私欲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自觉为言论自由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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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因侵害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并有继续上升的势头,其中因死者的名誉遭报害而引起的争议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那么,已经死亡的人有没有名誉权?对死者名誉的损害,谁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这些问题,《民法通则》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笔者拟对此谈些粗浅的认识。目前,在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主张已经死亡的公民也享有名誉权,他们认为,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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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与隐私权都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名誉权在《民法通则》中就得到了规定,但隐私权直到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才得到民事基本法的正式承认。其间,为了便于在侵权法中保护公民的隐私利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将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涵摄到名誉权规则之下进行调整。但这也造成了名誉权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重合和混淆,从而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为明确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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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拓宽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使民事案件的类型、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中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案件较为突出,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益,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法人的信誉,不仅是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点,也是法学理论研究十分重视的课题和立法中急须完善的内容。本文中作者试论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侵害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依据,以求教于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同行。一、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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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3)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