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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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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伴随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垄断的危害日益严重,迫切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但产生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现有反垄断法,并无直接适用于知识产权垄断的具体规则,各国普遍尝试采用延伸法律解释或类推适用的方法,将现有反垄断法规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垄断,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遇到了严重的法律困惑和障碍.2007年8月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知识产权垄断应受该法规制,但同样未解决"如何"规制的问题.因此,在反垄断法中构建新的知识产权垄断法律控制制度是解决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垄断问题的重要途径,而法哲学上的权力限制理论、知识产权法上的利益平衡理论和反垄断法上的竞争理论则为这一新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2.
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对经济生活的作用日益凸显,并在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中不断得以扩张与强化,其与技术标准结合所形成的技术标准垄断,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日益严重,迫切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但产生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并无直接针对技术标准垄断的具体规则,导致法律适用中的严重困惑与障碍,难以适应新条件下控制技术标准垄断的要求。2007年8月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作为知识产权垄断表现形式之一的技术标准垄断"应受"该法规制,但同样未能解决"如何"规制的问题。因此,在反垄断法的现有制度体系中构建新的控制技术标准垄断的制度规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该制度规则概括讲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对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人规定特别的反垄断义务;二是对技术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垄断行为予以反垄断审查与惩处。  相似文献   

3.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规模报酬递增、网络效应、锁入效应等知识经济特有的运行模式,使得知识产权人的拒绝交易能在特定市场上产生严重的反竞争后果,迫切需要反垄断法予以规制.但产生并发晨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并无针对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中垄断控制的具体规则,各国普遍尝试采取延伸解释或类推的方法,将现有反垄断法中的"关键设施理论"适用于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产生了严重的法律困惑与障碍.因此,应在反垄断法现有制度体系中构建控制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的新制度规则.该规则应包括:建立知识产权人拒绝交易反垄断法审查制度;规定知识产权人特别的反垄断义务;采取"结合点"分析方法等.  相似文献   

4.
所谓"反知识产权垄断"和反垄断法中的独占禁止制度直接相关.本文通过分析和阐释独占禁止制度的法律原理,探讨该制度涉及知识产权时的适用规则,阐明立法时需坚持的原则和立场,认为尽管考虑知识产权因素并不需要改变现有的反垄断规则,但应加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妥善解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排斥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5.
论关键设施规则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小荣 《科技与法律》2007,(5):39-43,54
目前在跨国公司掌控我国高科技市场,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地位进行拒绝许可的情形下,构建我国的知识产权反垄断制度,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拒绝许可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规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觜迫。本文在对美国和欧盟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中普遍适用的关键设施规则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分析后。指出我国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反垄断中亦应引进关键设施规则,并对我国在使用该规则时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能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做出规制。对该法条的理解,主要基于理论分析,并依照《反垄断法》的分类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作出解释。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现状,并对建设《反垄断法》第55条的适用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宣炀 《法制与经济》2009,(16):57-58,60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做出规制。对该法条的理解,主要基于理论分析,并依照《反垄断法》的分类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作出解释。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的立法现状,并对建设《反垄断法》第55条的适用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当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技术随意阻碍他人参与市场竞争时,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有效地削弱垄断行为造成的反竞争效果。为了发挥强制许可制度在限制垄断行为方面的功能,必须合理地界定权利的正当行使与垄断行为之间的界限。本文借鉴日、美等国家对知识产权利用中的违法垄断行为设定的判断标准,结合专利技术许可的特殊性,分析我国在适用强制许可条款界定专利权人垄断行为时所应采用的基本原则以及专利权人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  相似文献   

9.
符合知识产权立法规定的权利行使行为,完全排除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无论其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亦无论该行使行为是否具有以及具有何种限制、排除竞争的效果;在知识产权-反垄断的“交界面”上,知识产权滥用是适用反垄断法的必要条件,其构成判断处于反垄断法适用判断之前,所以反垄断法不能成为知识产权滥用与否的判准;对于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知识产权立法先行适用;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具有在其他私法领域中的“优越”地位.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既存在基本的一致性,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冲突。这种冲突是由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滥用)行为而引起的,并违反了各国的竞争政策。中国需要利用正在制定《反垄断法》的契机,建立起对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加以规制的制度,明确反垄断法律制度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并由竞争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指南或规章解决适用中的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11.
TRIPs协议第40条授予了各成员国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权利.主要西方国家根据各国的经济竞争政策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及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有力地解决了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通过对TRIPs协议该条关于知识产权滥用规定的分析,结合该条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与法律价值,认为我国也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反垄断规则,并尽力保持知识产权的政策性与灵活性,从而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特别是技术贸易领域中存在的知识产权垄断问题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2.
价格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管制的主要对象。本文从比较法和经济学的角度,总结了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共识与分歧,认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关于价格垄断行为的制度应当是:除索取垄断高价和价格卡特尔以外,其余的价格垄断行为都应适用合理原则进行效率与公平的分析和评价,而且反垄断法规范应当足够灵活,对不同的价格垄断行为设计不同的规则。  相似文献   

13.
论专利产品销售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基于默示许可理论,专利权穷竭原则源自于无条件的销售。如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销售专利产品时附有有效限制条件时,专利权并不无限穷竭。对限制条件有效性的考量,除适用合同法来认定限制条件的效力外,更应考虑限制条件是否构成专利权滥用或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虽然专利权滥用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在性质上有所差异,但两者都按照合理性规则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表现和规制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考察了知识产权滥用在西方国家法律中的含义、表现和规制措施.从各国来看,知识产权滥用主要表现为权利人的种种拒绝许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或者限制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者对技术转移的阻碍.分析了各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措施主要是颁发专利强制许可、反垄断法的制裁措施、知识产权滥用作为侵权抗辩理由以及宣布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无效等.  相似文献   

15.
在专利许可实务中,许可人利用诸多交易条件对专利许可活动进行调节,这种行为一方面受到意思自治原则的保护,通过有差别的交易条件能够刺激市场竞争,为许可人带来丰厚的回报;另一方面,在许可价格上的过度差别待遇会严重影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因此,有必要从专利许可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专利许可中差异化许可价格的识别与判断、差异化许可价格反竞争效应的评估等方面对专利许可中的差别待遇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我国在完善和实施关于差异化许可价格的反垄断法规则时,应当在细化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完善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规则、明确反价格垄断的诸项抗辩事由等方面出台相应措施。  相似文献   

16.
当下,在反垄断法中构建新的知识产权垄断法律规制制度是解决知识产权垄断问题的重要途径。构建新的知识产权垄断法律规制制度,一般原则的确立至关重要。在确立一般原则时,有三个基本问题需要解决:(1)知识产权垄断法律规制的程度问题,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同等对待原则应成为可供选择的原则;(2)知识产权垄断法律规制的范围问题,适用分类规制原则可以很好地解决问题;(3)知识产权垄断法律规制的基本分析方法问题,而合理分析原则能在对复杂经济事实的分析、比较中,客观、合理地确定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合法与违法,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制的价值目标,因而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故同等对待原则、分类规制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应成为这一新制度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17.
论知识产权的反垄断立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某种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具有"私人垄断"的性质,是法律允许的合法垄断.但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应当是有条件的,如果所有者行使权利超出一定范围,则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应涉及反垄断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黎珊珊 《法制与经济》2013,(7):38-39,41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經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①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竞争,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但对权利的滥用也可能妨碍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再调整有助于弥补知识产权法价值功能的不足和界定知识产权行使的适当边界,该制度的引入对塑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促进技术的迅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知识产权人的拒绝行为主要有拒绝授权和拒绝出 售由该项知识产权制造的产品这两种情形。在 市场经济中,每个经济主体都有权决定自己的 交易对象和交易行为,单纯的拒绝行为并不违法,但当该 拒绝行为造成了阻碍竞争或增加垄断势力的影响时就有 可能违反了反垄断法。具体到知识产权人而言,其拥有合 法的垄断地位,法律已授予其排他的制造、销售、使用权。 因此,授权和销售与否是知识产权人的应有权利,也是其 实现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那么,知识产权人单纯的拒绝 行为1 就可以完全豁免于反垄断法吗?如果答案是不能, 该行为会在何种情况下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本文将以 美国CSU L.L.C.诉施乐案为例,分析知识产权人拒绝行 为违反反垄断法的构成要件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 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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