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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在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分权行使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是实行执行裁决权的集中体现。由于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问题规定不够十分明确,所以有的法官在执行中往往把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统而概之,以致出现了在执行中对二者解释不清、既变更又追加等错误。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必须认真理解和掌握其  相似文献   

2.
被执行车体的变更和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致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保证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6条至83条均…  相似文献   

3.
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及区别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因发生注册资金不实、抽逃资金、歇业、分立、兼并、死亡或终止等法律事实,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时,人民法院依照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裁定直接责任人或受益者为执行主体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4.
在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中,都会出现因责任主体合并、分立、注销,或因责任主体的开办人虚报、抽逃注册资本,或因开办人无偿接收终止企业财产等情况而需要变更、追加责任主体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作过多个司法解释。在执行这些司法解释,进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别属于应当在审判阶段中进行还是应当在执行中进行的情形,成了人民法院必须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79、80、81条在规定几种变更、追加被…  相似文献   

5.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涉及的类别及其责任界定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涉及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和义务人(被执行人)两大类。权利人的变更一般因继承、赠与、转让及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合并、分立、改制等原因引起。只要变更申请人有取得权利的依据或证明,原权利人或相关权利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法院执行机构在审查确认后,通知被执行人即可。此类执行主体的变更在理论与实践中并无过多争议,因此,这里侧重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问题作一些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将过去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归纳、演化、诠释,进一步完善了变更、追加义务主体的有关规定,更加明确了变更、追加义务主体的各种情形。但在实践中概括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义务主体的各种类型;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范围;法律适用和程序等问题,尚存在一定认识上的不一致和理论上的争议以及实际操作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乔宇 《人民司法》2012,(18):49-53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申请注销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主体未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执行机构处理因相关主体未尽清算义务引起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要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力超过法定范围直接裁定其他主体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过执行权处理范围的实体法律问题,宜由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相似文献   

8.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只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才能成为执行主体,执行依据未载明的其他人,则不能称为执行主体。但当法律文书生效并开始执行后,其上载明的义务人可能因某种原因不存在或不履行义务,为避免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就有必要将被执行主体的范围扩大到执行依据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据此,在民事执行制度上就设计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程序。  相似文献   

9.
民诉法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资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往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这是关于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不卖或抽逃注册资金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这种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况,在案件执行实务中并非少见。为了正确…  相似文献   

10.
经济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之我见贾葆臻张小平执行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方法概括的说可分为普通的执行方法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方法两大类。本文着重谈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特殊执行方法。(一)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该怎么...  相似文献   

11.
变更执行主体是我国法律赋予法院执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力,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弥补因法定事由,使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的特殊情况。但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执行人员过多地依靠裁定追加、变更执行主体,就不正常了。笔者根据某区法院执行庭大要案执行一组近一年的收、结案等情况,谈几点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共同商榷变更执行主体所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根据某区法院的规定,标的在20万元以上或涉及金融房地产的案件,都归大要案组执行。大要案一组全年收案83件,其中旧存23件,新收60件。全年执…  相似文献   

12.
随着执行改革的深入和当事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各地法院对执行理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相似文献   

13.
王小明 《法制与经济》2009,(10):78-79,81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以涉诉债务为被执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为由,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方为另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实体法对此作了相对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程序法上的缺失导致此类案件实际执行较混乱。本文通过对婚姻存续期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法理基础及最新立法趋势,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操作程序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来阐述,望能对此类案件在实际中执行中有些借鉴。  相似文献   

14.
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看似违背了程序公正中的当事人参与原则。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这一制度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本文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考察,为变更与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5.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16.
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王瑞生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具有稳定性、排他性和强制性,实现这种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是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司法实践中,情况复杂多样,如果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执行内容做某些更改,就涉及到对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笔者就此谈...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了检察院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的权力.而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仅仅指审判活动结束后产生的一系列判决、裁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对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行使实体裁判权都有所规定,如对执行异议的处理、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等等。执行程序启动后,由执行机构作出实体权力裁判的法律规定很多,  相似文献   

18.
《法律与生活》2021,(4):17-18
2021年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适用民法典和新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结了_起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此案是民法典生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审结的第一起执行审查类案件。  相似文献   

19.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以涉诉债务为被执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为由,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方为另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实体法对此作了相对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程序法上的缺失导致此类案件实际执行较混乱。本文通过对婚姻存续期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法理基础及最新立法趋势,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操作程序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来阐述,望能对此类案件在实际中执行中有些借鉴。  相似文献   

20.
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决定,一般应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五种主体。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应当依申请而启动,执行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债务人也不得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主体为执行债务人。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由,应当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应当完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机制,建立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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